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0年北京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41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已经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O年十月二十五日火力发电工程1 综合规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3.2.2 制氢站、乙炔站应单独布置,并应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4.0.5 制氢站、贮氢罐间、乙炔站、液化气站及闪点低于28℃的燃油泵房等甲、乙类建筑物,应采取防爆泄压措施4.0.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设物,应采取下列措施:4.0.6.1 设置防护围堤或围墙4.0.6.2 配合电气设置防雷接地设施4.0.6.3 设置专用消防设施4.0.6.4 采用不发火花地面4.0.8 制粉系统的设,应符合下列要求:4.0.8.1 制粉系统设备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板,应由钢制网眼或栅格板制作。
位于防爆门排出口上方(包括露天布置的设备)及油喷嘴下方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4.0.8.2 制粉系统的设备、管道及从制粉间穿过的烟风道、燃料油等管道的保温,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4.0.8.3 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外,燃用其他煤种的磨煤机和煤粉仓,均应设置灭火设施4.0.8.6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4.0.8.7 燃烧因煤采用热风送粉时,热风温度应使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4.0.8.8 按惰化气氛设计的风扇磨煤机,采用二介质或三介质干燥的系统时,气粉混合物中含氧的极根浓度,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4.0.8.9 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抽炉烟干燥按惰化气氛设计的风扇磨煤机制粉系统及设计时已考虑了承受防爆能力的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外,均应装设防爆门 防爆门的布置朝向,应避免其动作时喷出的爆炸物伤人或落到附近的电缆及油管道等上面4.0.8.11 煤粉仓应密闭,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无积粉死角,并应具有一定的抗爆能力4.0.8.13 制粉系统应设置必要的事故报警及联锁等保护装置4.0.9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0.9.1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不宜高于250℃。
4.0.9.2 在敞开式容器中,油品的加热温度应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4.0.9.3 装卸闪点在120℃以下的石油燃料,应采用密闭式卸油装置,并应在各受油管道上设置关断阀4.0.9.4 贮存闪点低于60℃燃油的油罐,必须设置安全阀、呼吸阀及阻火器;贮存闪点高于60℃的重柴油、重油或轻油的油罐,应设置通气管或安全阀、呼吸阀4.0.9.5 地上布置的非保温钢制油罐,应设置淋水冷却装置4.0.9.6 贮油罐外壁处和防火堤外的油管道,应各设一道钢制阀门4.0.9.7 油管沟在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防火隔墙4.0.9.8 容积泵的出口管段,应设安全泄压装置(泵本体带有安全阀的除外)4.0.9.10 燃油系统阀门应为钢质的,其法兰垫料应选用质密、耐油、耐热的材料4.0.9.11 油系统设备、管道的保温,应采用不燃烧材料4.0.10 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4.0.10.2 油系统设备、管道的布置,宜避开高温管道油管道附近的蒸汽管道或其他载热体,应有完整坚固的保温层,其表面应以镀锌铁皮防护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4.0.10.3 油箱事故排油阀应布置在安全及便于操作的位置,并应有两条通道可以到达。
4.0.10.5 在主厂房外侧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事故排油箱(坑)4.0.11 发电机氢系统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排氢管应接至室外无火源处 与发电机相连的氢气管,应采用法兰短管的连接方式,法兰垫料应选用 防腐材料4.0.12 200MW及以上机组的氢密封油泵电源应接自事故保安电源,并应设置直流备用氢密封油泵4.0.13 当发电机引出线采用大电流封闭母线时,应在与发电机出线端子连接处设有隔氢设施4.0.14 压力容器的设计、造型,应符合下列要求:4.0.14.1 汽水系统的压力容器,均应装设安全阀4.0.14.2 除氧水箱及其他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的总排汽能力,应不小于可能出现的最大进汽量 除氧水箱应选用全启式安全阀4.0.16 电气设备、设施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要求:4.0.16.2 配电装置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有两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2)装配式配电装置的母线分段处,宜设置有门洞的隔墙3)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若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其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4)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外开的防火门,并应在门内侧装设不用钥匙开启的弹簧锁,严禁使用门闩。
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如有门时,门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5)配电装置室应按照事故排烟要求,设置足够的事故通风装置6)配电装置室内通道应保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门槛,并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4.0.18 防止静电引燃引爆,应符合下列要求:4.0.18.1 易燃油、可燃油和氢气等贮罐的罐体及罐顶、装卸油台、铁路轨道、管道、鹤管及套筒等应设有防静电和防感应雷接地,油槽车应设防静电的临时接地卡 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形接地,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30m易燃油贮罐的呼吸阀、热工测量装置应重复接地4.0.18.2 防静电接地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Ω;防感应雷接地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4.0.19 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电力装置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4.0.19.3 在有易燃气体或蒸汽爆炸混合物的场所内,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不应低于场所内爆炸物的级别当场所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爆炸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高的级别选用4.0.19.4 爆炸危险场所内,有过负荷可能的电气设备应装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4.0.19.5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事故排风电动机,应在发生事故时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设备。
4.0.19.6 爆炸危险场所的照明设施,应符合照明防爆的有关规定在爆炸危险场所内必须装设电源插座时,应选用防爆型插座插座应布置在爆炸性混合物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具应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到的位置4.0.19.7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有激烈振动设备的电气线路及电缆的导体宜采用铜材电线、电缆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网络额定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4.0.19.8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两线制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零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及零线4.0.19.3 在爆炸危险场所的3~10kV电缆线路,应装设零序保护4.0.20 氢冷发电机组的汽机房,屋面应设计正常情况下的排氢设施4.0.21 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等空气调节系统应有防火排烟措施,并应与消防联锁4.0.22 除地上油泵房外,油系统工艺建筑、蓄电池室及油化验柜等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4.0.23 制氢站的电解间及贮气间,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4.0.24 易燃、易爆场所通风用的通风机和电动机应为防爆式,并应直接连接5.0.2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5.0.2.1发电厂内所有带电设备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各有关规程规定的最小值。
5.0.2.2当屋外(屋内)电气设备外绝缘最低部位距地面小于2.5m(2.3m)时,应设置固定遮栏5.0.2.4 在装有油断路器的屋内间隔内,除设置遮栏外,对就地操作的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应在其操作机构处设置防护隔板,其宽度应满足运行人员的操作范围,高度不低于1.9m5.0.2.7 起重机及其滑触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起重机上方的裸导体至起重机铺板的净距不应小于2.2m;否则,应在起重机上或裸导体下方装设遮栏2)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4)裸滑触线宜设置在驾驶的对侧当设置于同侧时,必须对人员上、下时可能触及的滑触线段,采取防护措施5)滑触线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3.5m,在屋外跨越汽车通道处,不应低于6m,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5.0.2.8 插接式母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2m,其终端应封闭5.0.2.9 电气设备的绝缘水平,应符合国家的绝缘要求5.0.3 为防止过电压危及人身安全,独立避雷针和接网应符合下列要求:5.0.3.1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宜小于3m,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砾石、沥青地面。
5.0.3.2 在确定接地装置的型式和布置时,应尽可能降低接触电势和跨步电势,并使接触电势及跨步电势不超过有关规程的规定值5.0.4 电气设备接地及接零,应符合下列要求:5.0.4.1 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设备外壳应接地或接零5.0.4.2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5.0.4.3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宜采用低压接零保护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接地保护,但应采取装设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继电保护装置,使用绝缘垫、安装围栏或采取均压等安全措施 在潮湿场所或条件特别恶劣场所的供电网络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5.0.4.4 以安全电压供电的网络中,应将网络的中性线或一个相线接地当接地确有困难时,也可以与该变压器一次侧的零线连接5.0.4.5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处接地,电缆在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零线应重复接地(距接地点不超过50m者除外)5.0.4.6 在低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或相线5.0.4.7 交流电力设备的接地线应采用专用接地线接地当金属构件、穿线钢管等设施能保证全长为良好的电气通路,并有足够的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