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的健全与完善察举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损益调整,逐步建立起比较严格而完 备的察举法规,使察举制更加周密而完善1)实行奖惩严明的察举责任制 自秦代始,选举用人在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秦之法,任人而 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汉承秦制,选任得当与否,选任者和 被选任者都要负连带责任,功罪奖惩相同汉武帝时诏令郡国贡举贤 才,由于选令过于苛刻,竟造成“阖郡不荐一人者”于是元朔元年(前 128 年) ,武帝又两次下必须定期举人的诏书,明令若有才不举,轻 则免官,重则以“不敬”论处在汉代 ,“不敬”为重罪,法为斩首, 甚至诛族西汉末年,平帝即位,王莽执政,曾诏令适当放宽荐举 法,诏书“令士励精向进,不以小疵妨大才”结果滥举之事,屡有发 生东汉初年,为纠正察举不实,官非其人的弊病,重申严格选举之 法,保证了察举制的正常实施,但在察举法规的执行过程中,也有过 严或过宽、矫枉过正的弊端2)增加察举科目,规定察举期限和人数为适应选拔多方面人才的需要,汉代选举科目逐步固定,并略有 增加汉高祖刘邦时,只笼统地提出选拔“贤士大夫”,没有明确的选 举科目汉惠帝、吕后诏举“孝悌力田”,汉文帝 举 “贤良方正能直 言极谏者”。
虽然规定了明确的选举科目,但不十分固定,且很单一 武帝以后察举科目逐渐增多,并日益制度化、规范化两汉时期比较 通行的察举科目主要有:孝廉、秀才(东汉称茂材)、贤良方正(或贤良 文学)、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及其他临时规定 的特殊科目察举期限也逐渐明确、固定察举人数逐渐固定孝廉原为每州郡岁举1至 2人,由于各郡区 域大小不等,人口多少不一,平均分配荐举人数显然有失公允,于是 到东汉和帝时改为按人口标准荐举,大概每20万人岁举1 人对少 数民族杂居的边郡地区,又另定优惠政策汉和帝永元十三年(101 年)诏:幽、并、凉州,户口率少,边役众剧,束修良吏,进仕路狭抚 接夷狄 ,以人为本,其令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 万,二岁举一人茂材本为特科,后来也改为岁举增加察举科目,明确规定察举期限和较为合理的察举的人数,使 察举制日趋完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3)确定察举标准和条件汉代察举科目很多,察举制实行之初,各科既无统一要求,也没 有明确的察举标准,用人条件含糊笼统,而且时有变动这样,这个 制度实行时很难操作,它既不利于下级官吏甄选,也不利于朝廷考核, 到武帝时,为纠正这一弊端,大致确定了四项荐举标准,亦称“四科 取士”。
这里所谓的“四科”,不是指四个察举名目,而是察举必需遵 循的四项基本要求或标准它们分别是: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 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复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 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当然,在荐举过程中,这四项标准不可能要求每个科目都必须同 时兼备,不同科目可以侧重某一项或某二项要求,但“孝弟廉公”这一 标准则必须“皆有”以上标准的确定,比较慎密 周详,然而在实际 执行中却很难彻底地实现,不免流于形式,成为冠冕堂皇的官样文章汉代察举对被举者与举荐者的具体条件陆续作出若干规定,如 对被举者的出身、职业、资历、才能、年龄均作出规定;对举荐者的 条件也有若干规定,每年例行的岁举,由刺史、守、相等地方长官负 责西汉三公中的丞相,九卿中的太常、光禄负责主管察举工作;丞 相司直、 司隶校尉与刺史监督察举之虚实西汉后期,尚书逐渐参 掌察举,至东汉,尚书权力更大4)实行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荐举方式汉代察举以推荐为主,考试为辅,考试与推荐相辅而行推荐是 否得人,还要经过考试,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才能量才录用无论 是特举贤良方正,还是岁举孝廉、茂材,均须经过中央复试。
但汉代 察举制下的考试,西汉时并不占主导地位,考试只是区分人才高下, 授官大小的参考 ,这与后世的科举制截然不同,科举是以考试为主, 推荐为辅的选士制度东汉时,为纠正察举荐人之滥,开始注重考试, 形成察举与考试相结合的选士制度,而且考试成份日益增加汉人察举考试方式大体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皇帝策试;二是公府 复试;三是博士三科;四是博士弟子课试在推荐基础上加强考试,这是汉代察举制发展的新趋势荐举为 主,考试为辅,是两汉察举制的基本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