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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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三章 海洋标准的范围和类别第四章 海洋标准的立项第五章 海洋标准的制修订第六章 海洋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出版第七章 海洋标准的复审第八章 海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第九章 附 则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标准化活动,提高海洋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推动海洋标准化工作快速发展,促进海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海洋标准化是国家标准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洋工作中一

2、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应纳入海洋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保证经费投入。第四条 海洋标准化工作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实施海洋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建立并完善海洋标准体系,组织研究、制定与修订海洋标准,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海洋标准包括海洋国家标准、海洋行业标准、海洋地方标准和海洋企业标准。第六条 海洋标准化工作实施以统一管理、鼓励创新、面向市场、与国际接轨为原则的发展战略,推动标准制定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保证标准的先进性和效能性,引导产、学、研各方面共同推进重要海洋技术创新标准的研究、制定及优先采用。第七条 制定海洋标准应

3、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二)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和推广科技成果,技术上先进、可行,经济合理;(三)有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五)制定标准的过程应当规范、公开、透明,充分利用网络等信息化方式,保证社会公众参与、及时获得信息。(六)海洋标准化组织、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和国际标准化活动。第八条 海洋科技项目的研究应当与标准研制相结合,利用标准化推进海洋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实现业务化运行和产业化发展。第九条 海洋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

4、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海洋标准,应纳入海洋科技奖励范围。对实施一年以上的海洋国家标准,可根据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十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家海洋局分工管理全国海洋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制定实施办法;(二)组织制定、实施海洋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三)组织拟定海洋国家标准;(四)组织制定、修订海洋行业标准,负责编制海洋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海洋行业标准;(五)组织海洋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对标准的实施组织监督检查;(六)指导沿海省

5、、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七)对海洋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基础性、公益性及管理类海洋标准的制修订,安排年度经费;对其它类型海洋标准的制修订提供补助经费。第十一条 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洋标委会”)是从事全国性海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海洋标委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挂靠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海洋标委会职责:(一)组织建立海洋标准体系,提出海洋标准制修订规划及年度计划项目的建议;(二)负责草拟海洋标准;(三)负责海洋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技术复审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四)负责组织召开海洋标委会年会和有关技术会议;(五)组织国内外海洋标准化学术交流,跟踪、分析相关国际标

6、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提出采纳国际标准的建议;(六)承担海洋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七)承担与国内其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海洋方面的交流合作的具体事务;(八)负责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九)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海洋局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海洋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海洋行业和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二)制定地方海洋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承担草拟海洋地方标准的任务;(四)在管辖范围内组织实施海洋标准;(五)对海洋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国

7、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受国家海洋局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国海洋标准化工作的法规制度和规划计划,并对全国海洋标准化工作实施技术指导和协调;(二)开展海洋标准化方针、政策和标准体系等有关技术的研究,组织全国海洋标准化采标技术、标准化效果评价技术和标准实施情况的研究,负责国内外海洋标准化动态和发展趋势的研究;(三)负责全国海洋标准化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四)开展海洋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负责海洋标准实施的技术指导,承担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五)承担海洋行业标准的出版和发行,负责国内外海洋标准化信息服务;(六)指导、监督涉海企业海

8、洋标准化工作;(七)承担国家海洋局交办的其他海洋标准化工作。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和南海标准计量中心(以下简称“海区标准计量中心”)是区域海洋标准化机构,在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在海区范围内开展标准化工作。(一)开展海洋标准的宣传、贯彻;受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委托,承办相关海洋标准的宣贯培训;(二)对海洋标准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三)收集和反馈海洋标准实施信息,提出海洋标准化工作建议。第三章 海洋标准的范围和类别第十五条 对海洋工作中需要统一的下列要求,应当制定海洋标准: (一)海洋经济统计、分析技术和方法;(二)海洋调查、极地考察、大洋勘探及科学研究有

9、关技术要求和方法;(三)海洋综合管理的要求和方法;(四)海洋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和检测、分析、检验方法;(五)海洋能源、资源、海水及苦咸水开发利用和有关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各项技术要求;(六)海洋防灾、减灾、救灾及应急预警方面的技术要求; (七)海洋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拆除、检验、检测等方面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八)海洋执法监察有关技术要求;(九)海洋仪器设备、海水及苦咸水利用设备的产品设计、生产、试验、测试、检验、包装、储存、运输、安装、使用和废旧处理的方法,及其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其安全、卫生要求;(十)海洋公益服务管

10、理技术要求和方法;(十一)海洋信息资料和档案有关技术要求和方法;(十二)上述各项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分类、标志、标识、互换配合、兼容性和制图方法的要求;其它需要统一的海洋技术要求,也应当制定海洋标准。第十六条 海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全文强制和部分条文强制。下列技术要求属于强制性海洋标准:(一)海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海要求;(二)保护海洋能源、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等方面的要求;(三)海洋工程环境、质量、安全和卫生方面的要求;(四)海洋仪器设备、海水及苦咸水利用设备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

11、;(六)其他需要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以上规定以外的技术要求属于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第十七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海洋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海洋局提出,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国家海洋局拟定标准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第十八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海洋行业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海洋行业标准由国家海洋局编制计划,组织起草,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九条 对没有海洋国家标准和海洋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12、统一的海洋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海洋地方标准。海洋地方标准依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立项、制定。第二十条 海洋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管理、生产和服务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鼓励海洋企事业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海洋企业产品标准应当依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标委会备案。第四章 海洋标准的立项第二十一条 海洋标准计划项目采取年度计划与增补计划相结合的方式。海洋工作急需的标准可根据需要适时增补计划。海洋标准计划项目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海洋事业发展规划、海洋行业和专业标准体系表等为依据,在预研的基础上

13、提出。标准项目的预研可根据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申请国家经费支持。第二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总体要求,将申报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的具体要求通知有关海洋组织和机构。第二十三条 海洋组织和机构应根据立项通知要求,落实标准制修订经费,填写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海洋局,同时抄送海洋标委会秘书处两份。第二十四条 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审批分为初审、征求意见和终审三个阶段。(一)海洋标委会秘书处自收到标准项目申报材料后30日内,完成项目任务书和标准草案技术内容的审查,提出书面意见,连同项目任务书报国家海洋局

14、。(二)国家海洋局审查通过后,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立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在国家海洋局网站(http:/)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一个月。(三)国家海洋局根据公示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反馈意见,提出终审结论,批准行业标准计划。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海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由国家海洋局向负责起草单位印发任务通知,抄送海洋标委会秘书处和相关业务部门。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海洋标准计划项目一般不作调整。确属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调整,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格式按附件2),经海洋标委会秘书处审查后,报国家海洋

15、局审核同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调整,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海洋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格式按附件3),经海洋标委会秘书处审查后,报国家海洋局批准。(三)当调整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须依照原定计划执行。第二十七条 标准制定期限控制在两年以内。若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起草单位可申请延期一年。延期一年仍未完成的标准计划项目,视为自动撤销。对不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又不及时提出延期申请的单位,国家海洋局和海洋标委会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第五章 海洋标准的制修订第二十八条 海洋标委会秘书处收到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任务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负责起草单位取得联系,指导、督促标准制修订工作。第二十九条 负责起草单位收到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任务通知后30日内,应会同参加起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并制定工作方案,报国家海洋局,同时抄送海洋标委会秘书处。起草工作组应包括使用、生产、科研、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工作组成员应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业务,了解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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