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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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工作体系,防止利用我省农村信用社进行洗钱活动,维护农村信用社信誉,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统称信用社),具体包括:(一)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二)景德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县

2、(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统称县级法人社);(三)乡(镇)农村信用社、支行、分理处、营业部、分社、储蓄所(统称营业机构)。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信用社为了预防、监控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按照国家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所做的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工作机构以及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检查督导和交流沟通等方面的工作。第四条 信用社在履行

3、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单位、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五条 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等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的账户或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并按规定记录存档。第六条 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第七条 信用社应当按照人民银

4、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第八条 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因履行反洗钱职责需要的现场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接受询问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第九条 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信用社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

5、、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第十条 信用社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第十一条 信用社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信用社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理事会(董事会)批准。第十二条 信用社

6、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第十三条 信用社应当将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第十四条 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反洗钱义务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第十五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原则设置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省联社领导兼任,成员由省联社各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联社财务会计部负责人担任。第十六条 省联

7、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审批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制度办法,并对全省农村信用社重大反洗钱事项作出决策,向主任办公会汇报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组长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组长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七条 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是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全省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制定全省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四)负

8、责全省农村信用社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接收、分析,并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五)建立反洗钱监测报告体系,检查和督促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六)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事务,促进反洗钱工作的交流与沟通;(七)组织和开展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检查、宣传和培训;(八)负责受理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机关的反洗钱查询和查复工作,协助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件的侦查并落实有关保密制度;(九)协助有关机构回复境外同业关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反恐融资方面的调查;(十)对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报告反洗钱领导小组,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十一)建立反洗

9、钱工作档案,即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制度的学习记录;召开反洗钱会议的记录;接受人民银行检查及自查的记录;反洗钱工作宣传资料;培训和考试记录等资料;(十二)定期向省联社领导、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十三)省联社领导、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反洗钱工作。省联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内容涉及的部门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职反洗钱工作报告员岗位,负责落实、处理反洗钱日常事务。反洗钱工作报告员变更后,应在两周内向人民银行南昌中支报备。第十八条 省联社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严格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

10、省联社制定的反洗钱工作制度,相互配合,积极协助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开展工作。负责在本部门的业务线协助制定反洗钱工作的制度、措施和操作规程;协助评估本业务线产品和服务的洗钱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协助参加全省反洗钱专项检查;对反洗钱工作提出建议;履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其他职责。其中,信息科技部负责开发和维护反洗钱监测系统;协助优化业务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支持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协助提取、分析、处理反洗钱工作需要的客户及交易数据。安全保卫部负责部署、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对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的涉嫌洗钱的交易进行布控,并联系公安部门预防、制止洗钱犯罪行为;受理

11、涉嫌洗钱案件,配合公安部门对涉嫌洗钱案件的侦破工作;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防洗钱案件的意见或建议。成员单位应指定本部门的反洗钱联络员,协助落实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配合牵头部门的反洗钱工作。第十九条 县级法人社应当成立由单位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和单位成员变更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报备。 县级法人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级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向主任办公会汇报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内农村信

12、用社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通过全辖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二)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监督执行;(三)组织交流各成员部门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四)定期向主任办公会汇报反洗钱工作情况;(五)向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组长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条 县级法人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是本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上级单位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办法和工作计划,详细制订本单位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加强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二)落

13、实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制定辖内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办法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四)汇总、筛选、调查、分析、判别和审核辖区内信用社大额和可疑交易,向省联社报送反洗钱信息和数据;(五)对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报告反洗钱领导小组,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当地公安机关和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六)检查、督导辖内信用社在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工作;(七)组织、开展辖内信用社反洗钱检查、培训和宣传工作;(八)指导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事务,促进反洗钱工作的交流与沟通;(九)负责受理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机关的反洗钱查询和查复工作,协助有权机关对反洗钱

14、案件的侦查并落实有关保密制度;(十)协助上级单位和有关机构回复境外同业关于辖区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反恐融资方面的调查;(十一)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即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的学习记录;召开反洗钱会议的记录;接受人民银行和上级单位检查及自查的记录;反洗钱工作宣传资料;培训和考试记录等资料;(十二)定期向省联社和本单位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十三)上级单位和本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内容涉及的部门确定。第二十一条 县级法人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

15、范围应严格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联社制定的反洗钱工作制度,相互配合,积极协助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开展工作。负责在本部门的业务线协助制定反洗钱工作的制度、措施和操作规程;协助评估本业务线产品和服务的洗钱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协助参加全省反洗钱专项检查;对反洗钱工作提出建议,履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其他职责。其中,安全保卫部门负责部署、指导辖内农村信用社对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的涉嫌洗钱的交易进行布控,并联系公安部门预防、制止洗钱犯罪行为;受理涉嫌洗钱案件,配合公安部门对涉嫌洗钱案件的侦破工作;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防洗钱案件的意见或建议。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反洗钱工作联络员,配合牵头部门的反洗钱工作。第二十二条 营业机构是反洗钱工作执行部门,营业机构负责人对本社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执行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上级单位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办法和工作计划,详细制订本机构工作方案,并加强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二)落实反洗钱岗位责任制,认真完成上级单位反洗钱工作的各项工作安排,接受人民银行和上级单位的检查和辅导;(三)检查、督导员工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检查、培训和宣传工作;(五)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具体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单位关于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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