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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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答题l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人类社会曾出现过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类型.群婚制与蒙昧时代相适应,对偶婚制与野蛮时代相适应,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与文明时代相适应,是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A群婚制:又称集团婚制,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群女子互为夫妻关系的婚姻形式.又包括a血缘群婚制:又称血缘婚,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是指在一个血缘群体内,同辈份的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B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亚血缘婚等,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是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集团婚,它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从亚血缘群婚形态中衍生了人类第一个有规范的社会组织形式氏

2、族,形成了母系氏族.亚血缘群婚制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这是自然选择规律作用和人类自身认识提高的结果.B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C一夫一妻制.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A适用范围的广泛性;B调整对象的身份性;C调整内容的伦理性;D法律规定的强制性.3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4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援用、认可的有关案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5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关系分为几大类?一是因婚姻而产

3、生.姻亲.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血亲.三是由收养、抚养等产生的.6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有哪些?亲属关系的发生:结婚、人的出生、收养.亲属关系的终止:1、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关系不得任意解除,死亡是解除的惟一原因.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除因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如解除收养关系.2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3 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因结婚而发生可因离婚或一方死亡而终止,夫妻离婚以后,一方与他方亲属之间的姻亲关系自然消灭.7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哪些亲属?答:A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指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之间.B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

4、的三代亮度系血亲.即指堂兄弟姐妹之间和表兄弟姐妹之间.C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指辈份不同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叔、伯、姑、和侄女、侄子,舅、姨和、外甥女、外甥等.8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婚姻法中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第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愿意.第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第三者的意愿.第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答: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范围有:A工资、奖金,以与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B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D因继承

5、或赠与所得的财产.E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10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A婚前个人所得与婚后约定为个人所得;B因病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日用品;E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1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答: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B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C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D父母对子女的姓氏有同等决定权.E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12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是什么?答: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二、平等自愿的原则.三、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四、遵循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13收养中收

6、养人须具备的条件?答:实质要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A年龄未满14周岁;B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A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B年满30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成他人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C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指收养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被收养人身心健康地成长.D未患有医学

7、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送养人的条件:A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符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若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另一方就不得送养.B监护人作为送养成人时应注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死亡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将其送养,须行政区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如不同意送养、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变更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

8、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4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5收养孤儿或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A依法订立书面收养协议;B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或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14收养成立的效力?答:一、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具体讲:A养父母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于未成年的养子女的管教和保护的责任;B成年养子女对于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C养父母与养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D

9、养子女可以改随父或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二、养成子女与养成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按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以与兄弟姐妹之间.因此,养成子女与养父的父母和养母的父母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近亲属关系懒惰养成父母的婚生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兄弟姐妹近准确性关系.相互间依法承担扶总会计养义务,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三、养子女与生父母与其他

10、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外祖父母、亲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之间的法律关系消除,相互间不再承担任何法定权利、义务.这一立法宗旨在于稳定收养关系,使养子女与养父母与其近亲属间建立亲密和睦的家庭关系.但是,养子女与原有自然血亲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除,他们仍然不得与自己的直系自然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成年养子女不仅对总会计师父母尽了赡养义务,而且自愿给予生父母提供较多的扶养,于是,他们除了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酌分遗产人身份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15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答:A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确实是自愿.B申请离

11、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C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有合法的婚姻关系.D登记离婚必须合法.离婚的程序为申请、审查、批准.16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有哪些?答:A夫妻均等分割原则;B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由我国当前的主要经济地位决定的;C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D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E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诉讼,不仅要分清是非责任,而且在侵害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方一方的利益.17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离婚与婚姻的撤销的区别?答:A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原因在婚姻成立

12、之前或成立之时就存在,而离婚的原因都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B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替.而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可一方自己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或撤销;C离婚的请求权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后,无从进行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除发生在双方生存期间,也可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进行;D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一般应依诉讼程序认定,而离婚既可选择行政程序去婚姻登记机关处理,也可以选择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E离婚不具有溯与力,离婚之前的婚姻仍然为有效婚姻.而婚姻无效则自始无效,婚姻被撤销后也视为自始无效.

13、F从法律后果看,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婚姻的解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是作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元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的义务.18依婚姻法的精神,简述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我国新婚姻法始终坚持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立法精神,它已成为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这是因为:1保障离婚自由,这是由婚姻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在我国,婚姻关系的建立应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同样应以爱情为基础,但爱情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情感是建立在主体的一定客观条件上的精神感受,是受主体意识和社会环境影响和制约的,而

14、且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婚姻立法并不能保证夫妻关系的持续稳定和牢固.因此,一旦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消失的事由,法律就应建立一种渠道或正当途径,使夫妻双方能够解除死亡婚姻的束缚,允许当事人有权重建幸福的家庭.否则,法律一厢情愿地强制这种婚姻的继续,无疑对当事人、对社会、对子女、对家庭都是不利的.2保障离婚自由,必须反对封建的婚姻观点,虽然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但二千多年的封建婚姻观念仍占有一定的市场.19新婚姻法规定的诉讼离婚条件是什么?答:A诉讼离婚必须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申请,其他任何第三者都不得诉讼当事人身份提出离婚诉讼,而只能依法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夫妻

15、一方参加诉讼活动.B诉讼离婚限于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是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或对债务的性质与清偿责任的分担发生争议;或是在一方要求对方给予帮助而协议不成的,这些争议须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其中,是否能解除婚姻关系是先决条件,只有在此前提出才能处理其他几项问题,所以统称为诉讼离婚.C诉讼离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与管辖,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方面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应以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为主,另一方面如调解不成则可依审判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20离婚在当事人间产生哪些法律后果?答:A离婚导致夫妻人身关

16、系的解除:1夫妻同居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2双方恢复再婚的自由;3相互抚养义务的终止;4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5姻亲关系消灭.B离婚导致双方当事人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1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3夫妻对债务的处理;4离婚时的经济补偿;5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C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D离婚时关于房屋问题的处理:1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双方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2属于一方所有的住房,包括婚前所有的房屋或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归房屋所有人所有;3离婚时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分别情况合理解决.21如何处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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