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服务效率,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遵循“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工作宗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申请对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主要包括: 1.教学助理2.科研助理3.行政管理助理4.学校其他有偿公共服务设岗第四条 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
1.下列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 (1)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单亲家庭子女以及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2)因自然灾害或家庭变故造成的临时困难学生 (3)符合岗位要求、具有一定特长的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本学年内出现学业预警,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 (3)曾因工作不认真,用工单位考核为不合格予以辞退的 (4)曾申请到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五条 建立勤工助学管理和指导教师队伍学生奖助中心为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学院和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落实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责任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奖助中心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职责是:1.积极开发勤工助学岗位 2.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 3.调解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维护学生的权益 4.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5.其他有关事项第七条 各学院和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第八条 所有勤工助学招聘活动均须经过学生奖助中心批准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招聘学生参加其自行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如有违规,一经发现,将交由学校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所有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且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冲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有损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有碍大学生身心健康、有违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法律、校纪明令禁止的活动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第十条 岗位设置应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岗位设置应以智力服务、劳动服务、专业锻炼等为主 第十一条 学院、学校各部门(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须向学生奖助中心提出设岗申请,填写《兰州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招聘 第十二条 被批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用工单位须制定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职责、要求和考核办法,报学生奖助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原则上每学年申请一次(特殊情况可按学期申请),在下学年重新确定岗位数之前,原设置的岗位可保留使用至新招聘的人员上岗为止。
第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五条 上岗程序:1.招聘经过批准设岗的用工单位应以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学生,并将招聘信息报送至学生奖助中心,由学生奖助中心统一做好招聘通知工作 2.应聘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用工单位招聘要求参加应聘 3.面试录取用工单位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录取后报学生奖助中心备案 4.上岗用工单位和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学生经用工单位培训后上岗工作,岗位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小时第十六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均由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按月进行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指导,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对其上岗期间的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作为确定考核等级的依据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等考核结果作为报酬发放及评优奖励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为保证校园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资金专门用于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支出及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支出勤工助学资金在财务处单列帐户,实行专项管理、集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九条 凡经批准设置的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奖助中心制定学年经费使用计划学生报酬根据用工单位实际考核结果按月发放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报酬由学生奖助中心审批,财务处发放经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发放当月报酬有违反管理规定或考核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减发当月报酬的10%~80%,一般发放当月报酬的50% 第二十一条 上岗学生的报酬须根据审批结果执行,用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少报酬因工作时长超过要求等原因需增加报酬,用工单位须事先报学生奖助中心审批如因各种原因需减发学生报酬,用工单位须告知学生本人,并在《兰州大学勤工助学岗位情况月报表》上按实发数填写且注明减发报酬原因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须如实填写《兰州大学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勤工助学学生本人在表格上签字列入领取报酬名单的学生应为实际在岗工作且办理录用手续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岗位报酬由用工单位根据考核结果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酬金发放表学生奖助中心收到用工单位酬金发放表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报财务处发放报酬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奖助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奖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学生奖助中心公开招聘或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则上,校外用人单位使用勤工助学学生须为学生购买相应的保险 第六章 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根据学生奖助中心审批的总工时自行确定岗位数及各岗位工作时长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基本标准为12元/小时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学年仅可申请1个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在岗位设置数量许可,个人学习与工作时间无冲突的情况下可申请第2个岗位 第二十九条 毕业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截止至毕业当年的5月31日,以便于报酬发放 第三十条 上岗学生须按约定的期限工作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勤工助学,须提前一周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终止工作学生不得擅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否则取消转让双方勤工助学资格,一年内不再安排新的岗位 第三十一条 凡连续2个月考核不合格或在勤工助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者,用工单位可将其辞退,辞退后学校不再为其安排新的岗位。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校内勤工助学”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校外勤工助学”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第三十三条 临时性勤工助学工作参考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奖助中心所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团委勤工助学活动指导细则》《兰州大学勤工助学指导工作细则》(团委发〔2006〕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兰州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2.《兰州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3.《兰州大学勤工助学岗位情况月报表》4.《兰州大学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5.《兰州大学临时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 附件1: 学年兰州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用工单位联 系 人联系方式 (及办公)办公地址岗位名称每月工时数预算总额 元/月预算依据(详细计算)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基本标准为12元/小时工作时间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岗位每天工作时间: 小时岗位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年级、专业、性别、工作要求等用工单位签字盖章 盖章负责人: 年 月 日学生奖助中心意 见 年 月 日注:一表对应一个申请岗位类别,不同岗位类别请分别申请。
附件2:兰州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兰州大学 乙方:(勤工助学受聘学生姓名) 为促进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规范用人单位及上岗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岗位意识、纪律观念,提高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兰州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协议: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为保证乙方学习时间,原则上乙方每周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并须督促乙方不影响学业 2.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安排乙方从事有毒、有害、危险等可能对人身造成伤害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工作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各种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 3.甲方有义务指导和监督乙方认真履行岗位规定的工作内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4.甲方应严格考勤制度,认真做好勤工助学学生考核工作,及时报送学生劳酬 5.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报酬由学校学生奖助中心根据考核结果,每月结算一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实行计时制考核,劳酬标准12元/小时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因此而影响正常学业 2.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乙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劳动纪律,须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和考核,认真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3.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不得擅自离岗,不得迟到早退,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勤工助学有关条例和办法进行处罚或解聘 4.乙方有根据实际工作量和本协议约定的报酬标准按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学生奖助中心保留随时监督乙方工作情况的权利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持一份,学校学生奖助中心留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