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蓄电池行业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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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铅蓄电池行业国家有关产业和环境保护政 策的说明铅蓄电池行业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会重金属污染,如果某一个环节管理不善,就会 造成严重的环境问题,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从最近几年来出现的环境污染事件来看, 的确如此。最近环境保护部召开了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 话会议,对重金属行业进行重点整治管理是重点。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一、企业布局(一)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能区建设,符合铅 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的要求。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改 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2、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 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 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二、生产能力(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 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下同)。(二)现有铅蓄电池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 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 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三)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建设项目,不受生产能 力限

3、制。三、禁止建设的项目(一)禁止生产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 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现有生产线应予以淘汰。(二)禁止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生产项目。(三)禁止新建、改扩建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生产项目。(四)禁止新建、改扩建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 状态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五)禁止新建、改扩建镉含量高于0.002% (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 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六)现有镉含量高于0.002%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线应 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产。四、工

4、艺与装备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达到下列要求(一)项目应按照生产规模配备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及技术规范的工艺装备和具备相应处 理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节能环保设施应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应由具有国家批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 担。(二)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熔铅锅、铸板机中产生烟尘的部 位,应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熔铅锅应保持封闭,并采用自 动温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时应处于关闭状态。禁止采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铸板工艺。新 建、改扩建项目如采用重力浇铸板

5、栅工艺,应实现集中供铅(指采用一台熔铅炉为两台以上 铸板机供铅),现有项目采用重力浇铸板栅工艺的,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集中供 铅。(三)铅粉制造工序应采用全自动密封式铅粉机。铅粉系统(包括贮粉、输粉)应密封, 系统排放口应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铅粉机和人工输粉工艺。(四)和膏工序(包括加料)应使用自动化设备,在密封状态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 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和膏机。(五)涂板及极板传送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并与废水管线连通,禁止采用手 工涂板工艺。生产管式极板应当使用自动挤膏机或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机,禁止采用手工 操作干式灌粉工艺。(六)分板刷板(耳)工序

6、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采用机械化分板刷板(耳)设备, 做到整体密封,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 艺。现有手工操作工艺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七)供酸工序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禁止采用 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艺。(八)化成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配备硫酸雾收集装置并与相应处理设施连接;采 用外化成工艺的,化成槽应封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 工艺;2012年12月31日后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艺。(九)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工序,所有工位应配备烟尘收集装置,根据烟、尘特点 采

7、用符合设计规范的吸气方式,保持合适的吸气压力,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确保工位在 局部负压环境下。(十)淋酸、洗板、浸渍、灌酸、电池清洗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通过废水管 线送至相应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十一)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包板、称板工序必须采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十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焊接工序必须使用自动烧焊机或自动铸焊机等自动化生产 设备(十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电池清洗工序必须使用自动清洗机。五、环境保护依法执行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 竣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 控制指标要求;主

8、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 估验收等。六、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项目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具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 可开工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应 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 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三)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铅作业安全卫 生规程(GB 13746)的

9、要求。(四)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 测,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应设置专用 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辅助用房,场所建设、生产设备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 员工生活区与生产区域应严格分开,加强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员工休息室 设在厂区内的,禁止员工家属和儿童等非生产人员居住;员工下班前,应督促其洗手和洗澡。 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员工离开生产区域前,应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 帽子等,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带出生产区域;应对每班次使用过的工作服等进行统一清洗。(五)熔铅、铸板及铅零件

10、、铅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装配焊接、废极板处理等产 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安装集中通风系统,其换 气量应满足稀释铅烟、铅尘的需要,通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处,不得设在车间 内;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代替集中通风系统或进行降温。(六)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及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和有关标 准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普通员工每

11、年至少应进行一次体检;对工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应采取 预防铅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血铅检测,经诊断为血铅超标者,应按照职业性慢 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 37)进行驱铅治疗。(七)企业应通过OHSAS 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七、节能与回收利用(一)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 池回收系统,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 有效回收利用。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料。鼓励铅蓄

12、 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并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 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系统。八、监督管理(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的要求,项目 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手续应按照本准入条件中的规定进 行审核,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二)各地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

13、 零部件生产行业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 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对现有铅蓄电池企业,在其卫生防护距离之内不应规划建设居住 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引导现有企业主动实施兼并重组,有效 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升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 量,改善环境污染状况。(三)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对经核查符合环保规定 的企业予以公告。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通过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审查。 企业如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应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停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依法 责令关

14、闭。(四)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87号)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五)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 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 持;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六)异地搬迁项目应执行本准入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七)生产商品极板的企业,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极板销售 记录,不得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八)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本准入条件公布后,对本企业符合 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两部 门负责进行核查。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据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该项目属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书级别,有具有国环评甲级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环评文件的编制,环评文件有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审批。环评需要的资料有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规划、 环保、项目管理、工信、安全、劳动卫生防护部门的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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