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集合资金信托保管协议(信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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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合同编号:信集长佐1103242 乙方合同编号:信银【 】托管(2011)第 长安投资115号分层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填写说明一、本协议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二、本协议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四、多余空格可采用划折线、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其它无实质内容的空格可划斜杠“/”。 甲方: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4层邮政编码:710075电话:029-8799

2、0899传真:029-87990889法定代表人:高成程开户行及账号: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北京市金融大街甲27号投资广场A座410邮政编码:100033电话: 010-61211810传真:010-66211751负责人:郭党怀22鉴于:甲方是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持有金融许可证、在中国境内经营信托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保管人的资格和能力。甲方拟设立西安信托长安投资115号分层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委托乙方为该

3、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保管人。为明确双方在信托资金保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资金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本保管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保管人对信托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信托计划没有风险。乙方对本信托计划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释义: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信托计划:指西安信托长安投资115号分层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信托合同:指西安信托长安投资115号分层式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4、充。3、委托人:指信托文件中指定的委托人,与甲方签订信托合同且有义务交付认购资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4、受托人:指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即本协议甲方。5、受益人:指西安信托长安投资115号分层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的受益人。6、受益权: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甲方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7、保管人、保管银行: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8、信托文件:指西安信托长安投资115号分层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样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所形成的相关协议和文件等。9、信托财产保管专户或保管账户:指以甲方名义在乙方指定

5、的营业机构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用于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10、信托财产保管专户销户日:指乙方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终止情况,依据甲方清算指令,执行信托财产清算后,将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内资金余额清零的当日为信托财产保管专户销户日。11、划款指令书:指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由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向外划付资金的书面文件。12、交易依据:指划款指令书中要求提供划款所依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与相关交易对手签署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材料和信托文件等。13、信托本金:指委托人依据信托合同为认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已实际交付给甲方的认购资金,但不包括

6、认购费用。14、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15、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甲方对信托资金在投资、存放银行等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或因其它情形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信托本金;银行存款及利息;投资收益;其他应计入信托财产的财产。16、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扣除当期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信托费用、甲方报酬、相关税费等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或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信托报酬、相关税费等全部负债后的余额。17、受益人账户: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甲方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18、本协议:指本保管协议以及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9、保管业务营运机构

7、: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本协议没有约定的其他相关释义依据信托文件之定义。 第一条 信托资金的保管1.1 保管信托资金的种类和起始金额保管信托资金的种类:本信托计划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保管信托资金的起始金额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甲方存入保管账户中的金额为准。1.2 保管期限1.2.1保管期限自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信托计划成立的书面通知及相关信托文件资料且首笔信托资金进入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并核对无误之日起,至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保管职责解除之日止。1.2.2 甲方应在信托成立之日向乙方发出信托计划成立的书面通知(将信托计划成立公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发送乙方),并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资金划至信托财产保管专户。1

8、.2.3 甲方应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将最终确认的信托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发送给乙方(信托文件各一份)。1.2.4自保管期限起始之日,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保管职责。1.3 保管的方法与标准信托财产应独立于乙方和甲方的自有资产进行独立核算以及管理。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2.1甲方的权利:2.1.1甲方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2.1.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规定从信托财产中收取甲方信托报酬。2.1.3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通知乙方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各种相关信托各种税、费。2.1.4有权监督乙方的保管行为。

9、对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保管行为,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予以纠正。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且其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甲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2.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2.2甲方的义务:2.2.1依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本协议的约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同时,甲方作为受托人有义务跟踪并监督信托资金投资运用的情况以及受托人相关交易对手的履约情况,并对信托资金运用所依据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款项用途是否符合信托计划的要求进行审核。2.2.2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合同的约定,

10、向乙方提供本信托计划资金保管业务所需要的各项授权文件和资料,并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准确,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2.2.3除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发出的划款指令书外,所有根据本协议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书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加盖预留印鉴章(印鉴章样本见附件三)。甲方应确保所发出的指令书和通知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有效、准确,符合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2.2.4为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并按信托文件及本协议约定将信托计划资金划至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甲方应将其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按信托文件及本协议约定

11、划至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并且每次在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前,甲方应确保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内有足额的资金可供划拨。2.2.5对信托财产设立单独的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和清算,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向乙方提供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相关财务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2.2.6完整保存信托业务活动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15年。2.2.7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保管费。2.2.8按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保管报告、清算报告等。2.2.9按约定方式及时间,向乙方发送各类数据和信息,提供相关凭证、合同文本等。2.2.1

12、0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保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2.2.11因甲方原因导致信托资金被非法挪用、提取或用于质押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在 1 个工作日内归还至保管账户,并按发生金额日 0.7% 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2.2.12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致使信托财产和/或乙方受到损失,以甲方自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解任或辞任而免除。2.2.1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向乙方发送书面的信托成立通知书,并将信托文件样本(加盖甲方公章)发送至乙方供乙方开展保管

13、业务。2.2.14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信托资金,有义务接受乙方的监督。接受乙方对信托资金运作情况的查询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提供准确、完整的本信托计划财务状况等资料。协助乙方向非现金类本信托计划保管机构查询信托计划余额。2.2.15定期与乙方核对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和信托计划资金净值。2.2.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三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3.1乙方的权利:3.1.1按照本协议和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3.1.2监督甲方按照规定开立信托财产保管专户。3.1.3 按照本协议及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账户,按照本协议及信托文

14、件的规定保管信托财产的交易依据(或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3.1.4 对甲方的资金划拨行使监督权,即对甲方提供的交易依据和划款指令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审核划款指令书的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与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是否相符,审核划款指令书中的资金用途说明是否与所提供的交易依据一致和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于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信托文件或本协议规定的划款指令,乙方有权通知甲方予以更正,在甲方更正之前乙方有权不执行该划款指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3.1.5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收取保管费。3.1.6要求甲方对其履行保管职责进行必要的协助。3.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

15、的其它权利。3.2乙方的义务:3.2.1按照本协议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保管信托财产。3.2.2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信托资金。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账户中存放的信托资金,不负责保管其他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3.2.3确保所保管的信托财产和乙方自有资产、其他保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3.2.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保管的信托财产不得转由第三人进行保管或擅自动用或处分本信托财产。3.2.5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书,按时办理信托计划名下的资金划付,完成本协议规定的清算交收和信托费用支付,不得不合理延误。3.2.6如乙方擅自提取、挪用、侵占或质押保管账户内的信托财产的,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在 1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归还至保管账户,并按发生金额日 0.7% 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须承担赔偿责任。3.2.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信托财产单独设立会计账册,对本信托计划净值按双方约定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3.2.8按照本协议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定期向甲方出具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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