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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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学科专业: 金融学 研究方向: 金融理论与政策 姓 名: 学 号: 所在学院: 金融学院 指导教师: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研究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金融创新是当今中国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金融业规避风险和有效提高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我国加入WTO以来,金融领域开始全面对外开放,中资金融机构面临强大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而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对外开放的五年过渡期的结束,中外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目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融产品,特别是与计算机、通讯和网络技术等结合起来的金融创新产品,己成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

2、拓市场、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利器。因此,加强金融产品的研发和金融商业方法的开发,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来获得金融专利并在此基础上应用和推广与金融专利相关的创新性金融产品来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对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的中资银行具有重要意义。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专利己成为金融业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1996年之前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认为金融创新不应受专利权保护。直到1998年美国签记金融集团公司与美国道富银行之间发生电子商务专利权之争案件后,金融专利保护在美国才得以认可。这种认可主要表现在两个理念上:一是专利权是没有例外的;二是金融方法如果具有有用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

3、性,则应该受到专利保护。据此,USPTO为审核金融商业方法确立了严格的指导原则。此后,美国金融从业机构如银行、信用卡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软件和硬件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申请的金融专利数量出现了爆发式增长。与此同时,有关金融专利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也在不断发生和增加,这给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和公平竞争带来了不利的影响。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入世后随着中国金融业逐步加大对外开放,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在华申请金融专利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金融业整体的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都显得十分不足,表现在中国金融机构申请的金融专利数量较少,技术含量较低。截至2006年底,中国境内(不包括港

4、澳台地区)所有金融机构申请的金融专利总数为629项,而中资金融机构申请的专利占所有金融专利的比重仅为56.1%;另外,中资金融机构申请的金融专利的技术含量也比较低,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大商业银行申请的所有专利中,发明专利仅占60%,而欧美银行在华申请的所有专利中发明专利已占到100%。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承诺,2006年12月11日之后,我国金融业必须全面对外开放。在国内外银行业竞争日益激化的新形势下,金融创新己成为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竞争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国内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也加大了金融专利申请的力度。但目前在我国金融领域内还很少出现类似美国那样的金

5、融专利纠纷,这并非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拥有了核心专利,而是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金融商业方法专利的相关许可。根据“先申请先授权”的一般原则,国外的金融机构事实上已经在许多关键的金融专利上率先“卡位”。因此,如果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仍然对金融专利知之甚少或者在金融专利的研发、申请尤其是保护上裹足不前,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势必会爆发金融专利之争,这对我国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竞争和发展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研究意义金融业是知识高度密集型行业,目前,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机构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加强金融专利保护,这种趋势将对我国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未来发展产生全局性和根本性

6、的影响。随着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中资银行加强专利权保护,特别是与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相结合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变得日益迫切,实施商业方法专利战略,加大研发、获取、利用和保护的力度,是中资银行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和迫切要求。因此,研究国外银行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发展概况,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银行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问题和制约因素,对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了解目前国外银行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发展水平,有助于提高国内商业银行的金融专利意识和创新意识,提升银行业竞争层次。从我国开放以来的许多例子来看,缺乏专利意识,已经有过许多教训。例如,中国DVD行业曾经遭遇s

7、ony等国外公司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的联合诉讼,损失巨大。从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来看,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外大型金融公司在中国申请了专利,如果未来发生了专利诉讼,缺乏准备的国内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将非常被动。第二、了解目前国外金融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趋势方向,有助于国内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切实的创新发展战略,有助于国内商业银行吸收和借鉴金融业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金融专利研发和保护方面的有益经验。由于国外商业银行申请的金融专利都处于公开状态,所以国内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可以了解国外商业银行金融专利研发、申请、利用、侵权纠纷和保护的现状,从中汲取金融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有益经验,亡羊补牢或未雨绸缪,在现有金融

8、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基础上模仿和赶超国外先进的商业银行。第三、了解我国金融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中的问题及其制约因素,有助于国内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制定和实施符合我国金融发展水平和国际惯例、适应现在和未来银行业竞争需要的金融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战略、策略及方法。如从宏观经济角度改善金融业的竞争环境,对国内有关金融专利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做出调整。从微观角度通过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专利保护意识可以提升金融专利发展水平。截至目前为止,国内还很少发生有关金融商业方法专利的法律诉讼,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金融业自身的发展程度不高,对知识产权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是因为国外金融机构还没有

9、正式实施己经在其他国家实施的金融专利战略。注意到这一点,对国内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重视和加强金融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而言意义尤为重大。我国是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银行业在金融业和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国有商业银行又在我国银行业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专题研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问题就具有了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二、文献综述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源泉之一,但并非所有的金融创新都需要进行保护,也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可以申请专利。近年来,金融创新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今可以被用来申请专利的金融创新已经和Miller(1986)中所提及的金融创新(例如可转让大额定

10、期存单、欧洲美元帐户、欧洲债券、浮动利率债券、零利率债券、期权、金融期货、期权期货、指数期权、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帐户、抵押按揭、货币互换、可转换债券等)有较大差异。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跃发展,金融创新的内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逐渐演变为商业方法创新,从而取得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专利的“三性”(总称为可专利性)。本文研究与金融专利相关的金融创新主要是与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结合起来的商业方法创新,和传统意义上的与某种特定的市场条件和监管措施相联系起来的金融创新存在差异,因此,在文献的检索中也包括了许多研究商业方法专利的文献。目前国内外对于

11、商业方法的研究,基本上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关于商业方可专利性和审查标准,另一个就是关于商业方法在实务界中的应用。由于国内对于商业方法,无论是专利局对于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态度变化,还是理论届对于商业方法为主题的研究和争论,都是缘于国外对于商业方法的态度变化和研究。因此可以认为,与国外相比,国内对于商业方法的研究起步晚,而且起点也比较低。当美、日、欧一致肯定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的时候,国内才开始有了对于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争论,当外资银行在中国专利局申请商业方法专利,开始布局商业方法专利战略的时候,国内的企业才惊呼“狼来了”,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迫切性。因此,经过归纳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已经有相

12、当多的学者关注到了商业方法的专利性问题,现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研究综述如下:经过几年的争论,美、日、欧等主要国家或地区对于银行业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上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致的共识。目前,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研究热点基上已经从可专利性问题转移到如何实现商业方法创新及其专利保护问题上。综合来看,目前国外对于银行业商业方法专利的研究热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业方法专利的重要性研究;二是商业方法的审查研究;三是商业方法专利的福利效应。国内关于银行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包括可专利性、审查标准及介绍国际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例如邢锦晖(200

13、5年)认为美国对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根本动力是法律背后的利益,其对于商业方法保护的态度的不断调整和转变是在不断地寻求其国家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美国对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特点有:申请限制少、审查标准宽松和审查量大。美国对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贡献就是在于其开创了世界各国保护商业方法专利的先河,虽然它在这个领域也遇到了一些困难,比如说审查标准不够严格等,但它的这些经验为其它国家提供了保贵的经验。日本对于商业方法保护方面,一方面与美国的相关政策保护高度的协调一致性,另一方面,日本的官方和民间都高度重视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日本对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上的贡献突出地表现在日本特许厅在商业方法专利审查的

14、具体操作上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欧洲对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方面,与美国强调商业方法专利的“实用性”相比,欧洲更强调商业方法专利的“技术性”特征,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也更为严格规范。欧洲对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贡献在于其保守的态度,正因如此,使得世界上更多国家没有即刻仿照美国和日本的模式,从而放缓了世界上对商业方法授权专利权的冒进脚步,对于维持世界专利制度的和谐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孙娇(200年)在她的研究中从美、日、欧等专利大国对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现状及趋势出发,重要分析了专利“适格性”与“三性”这两道获得专利保护的门槛,并指出美、日、欧对于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审查上的趋同和差异。朱骥(

15、2005年)在他的研究中,从商业方法的技术现状、发展趋势、专利的法律状态出发着重分析了商业方法专利能否得到专利保护的最重要的门槛,即美、日、欧等国或地区对于创新性的审查判断标准。吕静(2005年)在她的研究中指出,要有效地控制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我们必须在专利审查的标准和操作环节上严格把关,将一些不符合三性要求的专利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因此在她的研究中,对比分析了美、日、欧在实质性审查方面存在的分歧,提出应该采用严格的三性审查标准。特别是创造性审查,创造性不应该仅是方法本身的创造性,而应该体现在技术性方面,不管是作为部分还是整体方案的技术性。于东亮(2005年)在他的研究中,首先以美国为视角,研究了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进程,其中着重研究了美国和日本的实用主义策略还有欧洲的“坚守技术性要件”等商业方法专利政策。然后从商业方法专利的适格性入手,分析了各个国家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三性”审查标准,最后认为中国对于商业方法有关的专利申请应当采取严格的审查标准。二是银行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影响。例如胡梦云(2005年)认为银行商业方法专利是一种产生于金融创新的新兴专利,对金融创新具有重大影响。该文从法律制度角度提出授予银行商业方法专利是中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与合作的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认为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我国金融专利权申请和保护的水平。陈丰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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