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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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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4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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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 议纪要(二)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 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 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 问题纪要如下: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 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 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 法院可以受理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 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 的,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 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 文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 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 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5、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 处理?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 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 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 原调解书执行。

7、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起诉 至法院的如何处理?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8、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仲裁委、法院 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 合同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9、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 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不作为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10、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劳动者以在北京市某区县的居住地作 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向该地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基层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 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 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 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11、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主文应如何表述?(1)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一般应在判决“本院认为”的理由部分中表 示予以确认,并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2)仲裁结果为给付金钱,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不应给付金钱,判决主文表述 为“无需支付”;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则将给付金钱内容写入判决主文,不应写驳 回当事人的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但具体数额应调整,则在一审判决主文中写明 经调整后需给付金钱的数额3)仲裁结果未支持当事人某项请求,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支持该项请求, 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一审法院认为不应支持该项请求,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该项请求二、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12、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 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 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主张权利。

1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 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 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 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 支持14、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 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关系如何认定?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 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其保持劳动 关系,相关待遇依双方的约定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 业同类型劳动者保护标准,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单位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15、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如何确定当事人? 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列该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如 用人单位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或诉讼;尚未 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或诉讼清算组负责人或原法定代表 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16、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 位提供劳动,如何处理? 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 动,劳动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 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时,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7、涉及建筑工程的用工关系中,包工头能否主张工人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 包工头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可另行依据合同追索承包费用,其以支付劳务费、 工资、劳动报酬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不予支持18、农民工向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工程给包工头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追索劳务费、工资、 劳动报酬时,仲裁委、法院是否需追加包工头?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发劳务 费、工资、劳动报酬的,应当在仲裁或诉讼中追加包工头。

农民工没有将包工头列为当事人的,仲裁委、法院应向农民工释明,要求追加包工头为当事 人农民工在释明后不同意追加包工头的,仲裁委、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追加19、农民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农民工 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 位或人员时,农民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2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发生争议时 如何处理? 劳动者虽在被派往单位工作,应认定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根据案 件审理情况,追加实际用人单位参加诉讼在判决仅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可能损害劳动者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可判决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1、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能否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 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中任何一人均可作为仲裁申请人 或诉讼原告。

涉及因工死亡职工赔偿及享受待遇等主张,应由全部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2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 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选举产生,其与该组织之间不 属于劳动关系23、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 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 为劳动关系的除外24、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 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25、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继续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从事相 关工作的,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或破产清算组与劳 动者建立劳务关系的除外26、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 作状况的,如何处理?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 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 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 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 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 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 责任。

三、劳动合同订立27、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 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 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2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 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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