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溶解乙炔安全管理3篇 目录 第1篇溶解乙炔生产 安全管理规定 第2篇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第3篇溶解乙炔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溶解乙炔生产 安全管理规定 劳动部、公安部文件 (89)化工字第73号 关于颁发《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公安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 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予颁布请你们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望及时报化工部 化工部 劳动部 公安部 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电石生产瓶装溶解乙炔的厂(站),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厂(站)生产管道输送乙炔气的厂(站),应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 厂(站)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溶解乙炔生产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对建厂方针、生产安全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实行行业指导 第五条 溶解乙炔的生产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编制,经同级计经委批准,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溶解乙炔厂(站)必须向审批单位及审议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设计任务书; 3.主要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理化安全性能、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安全要求; 4.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评价; 5.预防与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应会同当地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议 未纳入规划或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建设 第七条 设计乙炔厂(站)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熟悉溶解乙炔生产技术,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化工厅(局)核准,方可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设计乙炔厂(站)设计单位要对乙炔厂(站)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 乙炔厂(站)选用的主要设备和重要配件,必须是经省机械部门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制造资格(持有制造许可证)。
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对所生产的设备安全可靠性负责,不准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提供设备 第九条 乙炔厂(站)的初步设计,应由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下同)计经委会同同级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批,并请省级化工厅(局)参加 第十条 乙炔厂(站)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必须由持有施工企业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安装单位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乙炔厂(站)建成后,由所在地省辖市以上计经委会同同级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同时省级化工厅(局)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试生产 第十二条 乙炔厂(站)经3个月以上的试生产考核,达到工艺装置运行正常、安全设施可靠、三废处理妥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等条件后,由乙炔厂(站)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辖市以上计经委组织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及有关设计、使用等单位进行投产验收和产品质量鉴定 第十三条 乙炔厂(站)经验收和鉴定合格后,持有关技术资料和审批文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申请领取《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三章 防火与防爆 第十四条 防火与防爆的基本要求: 1.乙炔厂(站)应对所生产和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严格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2.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管理办法和消防安全技术 3.工厂、车间、班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发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以达到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易燃爆物品及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乙炔厂(站)应根据场所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划定厂(站)范围内的禁火区,并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乙炔厂(站)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十七条 乙炔设备、管道及构件等的导除静电接地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后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 乙炔厂(站)的设备及管道系统除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外,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施可共用 第十九条 在乙炔设备、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险厂房内动火时,经置换后的乙炔浓度应小于0.2% 第二十条 乙炔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设施,应在雷雨季节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 乙炔厂(站)的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级别和组别不低于ⅱct2的防爆电器 第二十二条 乙炔厂(站)的生产废水如需排入下水道,必须通过水封井排放,水封高度应不低于250毫米 第二十三条 乙炔厂(站)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服,宜选用防静电服及导电鞋,严禁穿戴化纤织物及带钉子鞋进入作业岗位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易于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栏杆等 第二十四条 乙炔厂(站)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距城市公安消防队较远或规模较大的乙炔厂(站),还应建立专业消防队(站) 第二十五条 乙炔厂(站)除设置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装置、生产厂房、仓库、装卸平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灭火器及其他简易灭火器材 灭火器材的选择、配置及设定位置,应符合gb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乙炔气体火灾不宜使用卤代烷灭火剂) 第二十六条 乙炔厂(站)设置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及时修理更换,保持完整可靠,严禁挪用 第二十七条 乙炔厂(站)灌瓶间设置的紧急喷淋装置,应每周启动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电石库、电石破碎间、中间电石库、开桶间和乙炔发生器间用水灭火。
第二十九条 乙炔厂(站)应有火灾报警措施,有条件的应设与消防队直通的报警 乙炔厂(站)内如设有自动的灭火装置,应在值班室或控制室内设自动灭火装置启动信号自动灭火装置应由专人定期检查,并严格执行有关装拆和标定的规定 第三十条 乙炔厂(站)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禁火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标出警戒线,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告牌 第三十一条 进入乙炔厂(站)生产区域内机动车辆,在其排气管上应加装阻火器严禁电瓶车进入乙炔厂(站)的生产区 第三十二条 严禁将电石粉末直接倒入电石渣坑及地沟内,在生产车间内也不得任意用水化解电石粉末电石粉末的处理应选择空旷露天场地用水化解,在搅拌的情况下,一般每次200至250克分批倒入装有水的容器内,等上一份电石粉末完全分解后方可将下一份电石粉倒入容器内化解电石粉末的容器容积应不小于1立方米化解电石粉末的水耗量一般为10公斤(水)/公斤(电石粉末)化解电石粉末的渣水应排入渣坑内 第三十三条 乙炔厂(站)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消防队(站)报警,同时迅速切断动力电源、关闭工艺管路及乙炔瓶上的所有阀门,正确选用灭火器材组织扑救,以控制火势的扩大。
1.乙炔发生器在加料时发生火灾,应立即将发生器与储气罐切断,用惰性气体吹扫发生器,同时用灭火器扑救 2.乙炔压缩机间发生火灾时,除立即停机和切断气源外,应用水和灭火器扑救,如法兰连接处有乙炔漏出而产生火苗时,应采取措施首先扑灭高压乙炔管道的火焰 3.灌瓶间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尽快启动紧急喷淋装置,采取措施首先扑救乙炔管道及乙炔瓶上的火焰,并将其附近的乙炔瓶迅速搬离现场 第四章 生产操作 第三十四条 生产装置运行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备好所需用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并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方法验收 2.大粒度的电石必须进行破碎,并应设置通风除尘装置,保持室内空气中的粉尘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米在破碎机启动前应先启动通风装置,停止破碎机后通风装置还应继续运转5至10分钟 3.设备开车前应做以下检查: (1)检查所有设备上的手孔、人孔、压力计、液体计及阀等的状态是否正常,所有阀门必须灵活好用; (2)检查安全阀、阻火器等安全装置,应完好并符合工艺要求; (3)检查仪器、仪表、电气设备及自动控制联锁装置等,应齐全完好; (4)检查供水压力应符合工艺要求; (5)检查置换用惰性气体的含氧量,应小于3%。
4.各单元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开车的设备,应经过单机试车合格,各项性能都应符合工艺的要求 5.向所有需要加水的设备内加水,并保持水位在规定的位置 6.按工艺要求填加清净剂和干燥剂 7.用惰性气体置换设备和管道,在所有设备死角及管道末端都应单独排放,排放气体经分析氧含量小于3%时,即认为置换合格 8.对进厂的新乙炔瓶应做以下检查: (1)国产乙炔瓶应是经过审查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 (2)进口的乙炔瓶应是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 (3)核对乙炔瓶的合格证数据与瓶上的钢印数据是否一致,对丙酮充装量及净重值进行复核,如发现不符时,应与制造单位联系,并妥善处理; (4)按乙炔瓶数量的10%(但不少于2瓶)抽查肩部间隙,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再抽查20%,如仍有不符合规定的,则应对全部乙炔瓶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除与制造厂联系妥善处理外,应将检查结果报当地劳动部门;抽检合格的乙炔瓶重新装好瓶阀后,应按规定重做气密性试验; (5)乙炔瓶充装丙酮时的气体压力应小于0.8mpa,丙酮加入量的允许差应在标准范围以内,操作时严禁空气渗入乙炔瓶。
第三十五条 发生器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密闭型料斗的发生器在加料前、后应用惰性气体置换,加料后还应用乙炔气体吹扫发生器及所有设备和管道,直至系统内的乙炔纯度大于98%,方可投入生产 2.敞口式加料的发生器加料时,应间断、均匀地将电石加入投料口 3.根据乙炔气体消耗量调节发生器的产气量,保持压力波动小于0.001mpa 4.电石粒度应符合发生器的工艺要求,加入发生器的电石温度应低于50℃,并及时拣出电石中的硅铁及其他机械杂质 5.发生器的水温不应超过80℃,发气室内的乙炔气体温度不应超过90℃,严禁发生器出现负压 6.发生器、洗涤器、水封及水槽式储气罐待设备的液面高度应符合工艺要求,并保持稳定 7.发生器应按工艺要求定时排渣排渣时应注意保持发生器正压及液面稳定乙炔管道及发生器附属设备要定时排放积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