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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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员工奖惩管理办法1目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是公司全体员工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维护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在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下,及时对员工的突出贡献或错误给予奖励或处罚。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精神及物质上的奖励,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争取更好的业绩;处罚的目的在于使员工应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以保证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利益。员工奖惩管理的原则:奖惩有据、奖惩及时、奖惩公平。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册员工。3引用文件劳动法4管理内容4.1管理职责员工奖惩实行两级管理,公司综合部是员工奖惩管理的职能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各单位对员工实施

2、奖惩管理。各基层单位、机关各部室是贯彻、实施员工奖惩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4.2员工基本行为准则作为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循以下基本行为准则:4.2.1. 1热爱,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公司,关心公司成长。4.2.1. 2严格遵守八荣八耻。热爱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企业,关心公司生存和发展,积极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维护公司的利益、荣誉和形象,保护公司共有知识产权,保守企业机密。爱护公司财产,精打细算,增收节支,提倡节约,反对浪费。4.2.1. 7服务至上,真诚地对待每一位客户,主动征求客户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善于沟通,

3、团结协作,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富有团队精神。每个员工都有时刻注意安全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4.3奖励4.3. 1对员工的奖励方式有行政奖励和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分为表扬、记功、通令嘉奖、晋升;经济奖励分为奖金和奖品。员工在被记功、通令嘉奖时,同时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公司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表扬: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者。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碑者。经常性地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得到采纳者。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者。服务热情周到被客户送来感谢或表扬信者。其他事迹足以表扬者。公司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通

4、令嘉奖并给以500元以下经济奖励:4.3.4. 1对公司经营工作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具成效者。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者。节约资金、节省费用10万元以上事迹突出者。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并处置得当,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维护公司利益,敢于抵制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与事件,为公司争得荣誉者。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具有其他功绩,足以通令嘉奖者。公司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功并给以1000元以下经济奖励:4.3.5. 1忠诚公司,为公司形象、声誉与效益带来重大影响者。全力维护公司利益,避免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者。在技术

5、上大胆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由此而创造价值20万元以上者。其它方面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足以为其记功者。公司鼓励员工努力工作,在出现职位空缺的前提下,公司坚持内部晋升为主、外部引进为辅的原则。工作勤奋、表现出色、能力出众的并获得公司奖励员工将获得优先的晋升和发展机会。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员工将有机会获得职务晋升:具备诚信的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者。工作业绩显著,个人工作绩效考核优秀者。具备其它与职务要求相关的综合能力和培养潜能者。已参加过拟晋升职务须接受的系列培训,成绩合格者。达到拟晋升职务所规定的岗位任职条件者。奖励的权限与审批4.3.7. 1对员工奖励应与日常绩效考核相结合,(行为)成绩突出的,

6、由员工所在单位或职能部门负责推荐。记功由公司工会按立功方案的规定审批;通令嘉奖由各主管部门提出,行政领导决定;晋升由行政领导提出,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对员工获得的各种奖励情况,由综合部负责记入本人档案。4.4处罚对员工的处罚方式有行政处分、劳动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劳动处分分为待岗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分为赔偿、罚款、减免奖金和降薪。对员工行政处分、劳动处分以及经济处罚,可视情节单独执行,也可合并执行。赔偿或罚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交纳,若分次从员工月工资中扣除,每次一般不应超过本人月应发工资的20%。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50元以上1

7、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4.4.4. 1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离开岗位不请假者;未经批准提前洗浴、就餐者;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喧哗、打闹影响工作秩序者;工作时间不服从主管人员的合理指挥,情节轻微者;不认真工作、上滑班,教育不改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因工作质量,造成影响者。员工一个月内违反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二次以上(含二次)者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及以下行政处分并予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岗者(工作需要除外);工作时间进行非单位组织的文体娱乐活动者;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停工、影响生产或经济损失在500010000元者;服务质量差,

8、被业主提出书面批评者;擅自动用公司设备办私事,影响正常工作运行者;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获利在500元以内者;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予以记大过并予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4.4.6. 1对中所列行为严重者;由于工作失职,遗失重要文件(物品)或故意泄露企业秘密,造成企业损失在2万元以内者;利用工作之便,监守自盗,造成公司财物损失在2万元以上者;败坏公司声誉,损害公司形象者;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予以留用察看(撤职)并予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4.4.7. 1对中所列行为严重者;无理取闹

9、、打骂领导或同事,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拒不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明知有错故意与主管发生冲突者;有事实证明,未构成刑事责任的违法乱纪行为者;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证属实,予以待岗的劳动处分:4.4.8. 1对中所列行为严重者;由于违章操作或管理不善造成重伤事故、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因工作任务不能衔接、暂无工作任务的或因考核不合格、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或由于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原岗位要求的员工;经说服教育后拒不执行公司工作安排者;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证属实,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其予以损失额10%的经济处罚:4.4.9. 1带头无理取闹、打骂领导或同事,说服教育与规劝

10、不听并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者;由于违章操作或管理不善造成工亡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服务态度差,一个月内被客户投诉三次以上者;工作不认真,来去自由,不听劝阻,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违反财经纪律,故意泄露企业机密,致使公司蒙受2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违法,营私舞弊,贪污受贿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违反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者;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者;偷盗、故意破坏企业财产,金额在1万元以上者;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人员,连续两次出现季度考核 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处罚的权限与审批留用察看及以下行政处分,须由员工所在单位或职能部门提出处分意

11、见,征得公司工会的意见后,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必须由公司员工所在单位或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并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同时报备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给予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或有最终结论时。对员工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决定,均由综合部书面通知本人,并视情节记入本人档案。其它规定员工旷工期间扣发工资,旷工一天(含一天)以上免发当月奖金,但月实得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员工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给予除名处理;对连续旷工五天以上且未达到除名期

12、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下行政处分。留用察看期限为一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各种奖金,月应发工资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实得生活费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留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期满后可重新上岗,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待岗期限最长为三个月,待岗期间停发各种奖金,执行待岗工资,即月实发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实得生活费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待岗期间如遇增资,取消其增资资格,其他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待岗期满仍未重新上岗的,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生产(工作)岗位,长期(超过旷工除名期限)有职不就的,按擅自

13、离职(自动离职)处理。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企业应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停止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待接到正式判决通知后,以判决中的起始日作为开除时间。员工因开除、除名和擅自离职等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在批准员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应在公布处分后十日内,按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上级主管部门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满半年后、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满一年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员工后,在奖励方面,应按照有关规定,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员工从受处分之日起,受行政警告处分停发一个月的奖金;受行政记过处分停发三个月的奖金;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及以上处分停发六个月的奖金;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5附则5.1本办法如需修改,由公司综合部提出,经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5.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综合部。5.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5.4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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