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法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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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法条有哪些? 夫妻离婚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法条有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夫妻离婚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法条有哪些?有关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法定理由主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

2、、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离婚后,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没有重大变故,要求增加抚养费大多数情况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若是因为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原来约定支付的孩子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子女实际所需,不能维持孩子的实际生活,这时可以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增加孩子抚养费,可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情况比较复杂,除了上面案例提到的因物价上涨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外,实践中还存在因一方收入大幅提高要求增加抚养费或离婚后建立子女抚养基金等特殊情况。抚养费标准及支付方式1、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

3、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

4、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

5、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

6、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抚养费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离婚之后最主要的就是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如在离婚时已协商好孩子抚养费的金额,如果再之后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变化,那么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具体增加多少就要看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最主要的还是保护孩子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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