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源基础管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税源基础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度,纳税人减少涉税风险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内容,制定《税源基础管理规范要求》如下:一、户籍管理(一)办理税务登记时的要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税务登记表填写时,“注册地址”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地址;“生产经营地址”填写生产经营场所具体的位置,必须明确到街道、路段、门号以及附近明显参照物如:注册地址为:沂蒙路中段,生产经营地址则为: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XX路交汇南侧路东XXXX商场北 2、纳税人会计核算地、仓储或货物存放地、注册地址以及生产经营地不在一处的,应分别提供以上地址的房屋(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 3、应准确提供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联系 ,包括固定 、移动 等纳税人联系 发生变化,应在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税场所办理变更 4、企业、办税人、财务负责人信息应准确填报并提供有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人员信息办更在没有法人代表授权书的前提下,税务机关不受理无关人员提交的涉税业务 (二)涉税基础信息采集要求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税务机关将派员定期不定期到纳税人处实地巡查,采集基础信息,开展涉税。
信息采集时,纳税人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基础信息采集的内容见《纳税人涉税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一) (三)会计电算化核算系统备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纳税人会计电算化核算系统备案表》(见附表二)四)全部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填写《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见附表三)每次上报报告表,均填写全部银行账号五)纳税人用电信息备案要求企业类制造业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以及用电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填写《纳税人用电信息备案表》(见附表四),将用电信息向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30日内以及日常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将定期不定期核实有关信息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一)会计人员管理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配备有符合业务需要的会计人员和固定的财务核算办公场所,聘用的会计人员必须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料证书,并且与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时提供的从业人员一致。
会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聘请兼职会计(会计公司)负责财务核算的,必须提供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会计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兼职会计的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书等应聘的企业会计(会计公司)应遵从执业操守,帮助企业依法纳税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得不到税务机关认可的兼职会计,税务机关建议企业及时更换,否则将把企业列入监控重点二)会计账簿设置和存放管理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采用订本式小企业可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置会计账册,但必须具备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收应付账款明细帐、原材料明细帐、产成品(库存商品)明细帐、销售收入明细账和应交税金明细帐等,其中原材料明细帐、产成品(库存商品)明细帐、销售收入明细账必须使用分品种、数量、金额、单价的多栏式账簿企业会计核算资料必须存放在本企业会计核算办公场所内,不得由兼职人员将企业财务资料带回个人住所或财务公司进行业务处理三)存货分类明细账核算要求(1)存货保管部门应逐笔记录存货收发存明细账,明细帐应按存货的规格、型号进行具体的明细核算。
存货收发应按存货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填写出入库凭证,仓库保管人员据此按时登记每笔业务的发生,每天结出存货的数量企业财务核算部门应按货物具体品种、规格设置存货分类明细账,必须使用分品种、数量、金额、单价的多栏式账簿进行明细核算,不得笼统地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产成品”等进行简单核算存货明细账要记账及时,按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收、发数量和金额,并结出结存数,不得在月底或较长时段内一次性汇总记账2)纳税人在发货环节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纳税人的实物保管人员在发出商品填制出库凭证时,应在出库凭证(或提货凭证)上要求领货人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对上门提货的应在出库(提货)凭证上标明运输车辆的号码,同时按日向财务部门传递企业财务人员应根据业务部门或发货部门开出的出库凭证及购销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单笔货款在一万元以上的,销货方应验证领票人的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身份证识别系统,留存上门提货及运输人员身份证信息资料,防止不法分子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3)对于直销性质的商贸企业,入口凭证应附从上游企业取得的出库凭证等原始票据出库凭证应附从下游企业取得的验货入库凭证等原始票据。
四)资金核算要求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之规定,纳税人发生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金额在结算起点(一千元)以上的业务应通过银行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并将能够证明款项支付的银行结算凭证作为附件附在相关业务的记账凭证内对销售方单笔金额一千元以上的业务通过现金方式(含个人银行卡,下同)结算并开具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相应核减其专用发票领购量;现金结算比例明显偏高,有虚开发票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对成品油生产企业以及钢材生产企业单笔金额一千元以上通过现金方式结算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行业(商业零售企业除外)纳税人通过现金方式结算比例超过30%的,税务机关应视情相应核减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数量,降低纳税人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对购货方尚未支付货款但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纳税人应在应收帐款帐户进行分户明细核算,对超过6个月尚未结算的货款的,纳税人应逐笔提供尚未结算业务的购销合同、出库凭证及购货方领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一般纳税人信息备案要求1、备案对象及时间(1)初次备案:新开业的纳税人,自正式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备案信息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已开业纳税人,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备案信息。
2)重新备案:所有一般纳税人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信息备案手续(3)变更备案:纳税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信息变更;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备案信息项目发生变化的,责成纳税人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信息变更2、备案内容:基本信息、购进信息、经营信息、销售信息等备案时填写《一般纳税人信息备案表》(见附表五)3、备案方式:随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三、发票管理(一)领购要求领购专用发票需携带:发票管理员资格证书、IC卡、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申请表》领购普通发票需携带: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申请表》对实行农产品预约定耗管理的纳税人按照签订预约定耗合同约定的数量领购发票二)开具和保管要求1、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2、规范发票开具内容的填写,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内容必须如实填开,按以下要求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3、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逐笔开具发票,不得提前和滞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5、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6、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7、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8、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三) 专用发票增量增额要求1、应提供的资料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原件;企业法人、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原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对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的,需要提供相关购销合同、协议、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2、有关要求(1)账簿设置符合要求2)申请调高限额以及大宗交易临时申请增量的,进项发票所注明的商品必须是企业经营的产品或生产所用的原料;所申请的专用发票限额、数量必须与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3)提出变更发票增量的,不得存在稽查在案或有其他涉税案件待处理状态现金结算比例超过30%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增量或增额四)进项抵扣凭证管理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认证相符后当月申报抵扣项税严禁出现虚抵进项税的行为,与本企业经营不相符的进项税不得进行抵扣(如:经营成品油零售的企业取得的进项税发票货物名称为面粉等)2、公路内河货运发票(1)申报抵扣的运输发票,应附货物购销合同、承运合同、运费结算单据、货物入库单等能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资料。
2)运输发票上注明的发货单位、收货单位、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3)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与纳税人经营范围以及起运地、运达地、发票开具地等相关信息具有真实对应关系4)运输发票需要认证通过后按规定比例进行抵扣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报送税务机关审核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以及银行对账单等相关单证、购销合同、入库单等资料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符合开具、抵扣等规定要求,项目填写齐全,并能提供相关单证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纸质抵扣清单及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应具有一致性,专用缴款书号码、进口口岸代码、进口口岸名称、填发日期、税款金额等项目一致,采集抵扣凭证份数、清单采集信息与清单信息记录数目相符,纸质清单数据和清单电子信息一致 4、农产品收购发票 (1)纳税人申报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必须提供被收购人身份资料、 运费结算单据、货物结算单据、入库单等资料 (2)农产品收购发票填写规范,项目填写要齐全;收购发票上填写项目要与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具有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