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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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试行办法XXX 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试行办法为完善全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政策体系,规范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丰富人才配置形式,优化人才结构,促进全州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 200670号)、 XX 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 X 办发 20081 号)、XXX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试行)(XXX 办发 20083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一、特设岗位的设置特设岗位是根据事业单位引进人才、 集聚人才、激励人才、引导人才的需要,按照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和程序,经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非常设工作岗位。特设岗位原则上不受事业单位岗

2、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但特设岗位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同类别岗位总量的5% ,以州直、各县市为单位核定。城区单位人员到边远艰苦乡镇 (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确定的边远艰苦乡镇为准)工作的不受比例限制;符合特设岗位设置条件但按比例达不到设置一个特设岗位的单位,可设一个特设岗位。设置级别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拟聘用人选的职务或资格等确定。专业技术辅助系列特设岗位的等级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有空缺的,不得设置特设岗位。二、特设岗位的设置范围特设岗位适用于已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一)引进急需人才1、承担国家

3、、省、州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从州外引进高层次或紧缺人才的;2、确需从州外引进博士、博士后、博士生导师及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以上人才的;3、因工作需要,按我州关于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阶段性聘用州外人才的。(二)激励优秀人才1、符合专业技术三级、二级岗位人选申报条件的人员;2、入选 “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 XX 省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奉献岗位人选,湖北省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特聘岗位人选;4、在省级以上专业性强、应用范围广、学术水平高、社会影响大的医药卫生类学会、协会中担任副主任委员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州级及以上中医名师、中医大师、 教学名师、特

4、级教师及作为特殊人才申报评审取得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5、任现职务以来,年度考核有三年被评定为优秀等次或获得过州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厅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6、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研究生,且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学历人才;7、州级重大项目、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在科研关键技术或核心部件制造工艺方面有较大突破的高技能人才。(三)引导实用人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 州直到县市、 乡镇或县市到乡镇工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四)其他特殊情形除上述四类情形外,符合行业指导意见中有关规定的也可设置特设岗位。三、特设岗位的申报条件特设岗位的申报条

5、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 专业技术或技能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特设岗位申报条件的制定应按下列要求执行:(一)管理类特设岗位的申报条件,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有关规定。(二)专业技术类特设岗位的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专业技术聘用的有关规定。实行职(执)业资格准入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的基本要求。(三)工勤岗位类特设岗位的申报条件,应当符合工勤岗位聘用的有关规定。(四)特设岗位的申报条件不应低于单位同类同等级常设岗位的申报条件;所在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常设岗位的,不应低于本系统同类同等级岗位聘用条件。四、特设岗位的报批程序(一)需提交的材料

6、。 事业单位提交设置特设岗位的申请,重点内容为本单位岗位设置基本状况、 已聘人员状况以及拟设置特设岗位理由等内容,并附拟聘用人选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单行材料 (含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填报 XXX 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申报表及 XXX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拟聘用人选名册 (见附表) 。特设岗位应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州内柔性流动人才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设岗,州外柔性流动人才在引进单位设岗。(二)审核审批。按管理权限,县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申请,经同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州主管部门复核,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7、州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县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申请, 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申请, 直接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书面批复有关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按照 XX 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X 人社规 20112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五、特设岗位的聘用管理(一)特设岗位聘用按常设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设岗位聘用认定程序参照特设岗位设置的报批程序执行,认定材料 (与常设岗位相同)

8、与特设岗位设置材料同时上报。特设岗位数额少于符合聘用条件人员数的,引进人才优先聘用,其他人选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二)特设岗位人员实行聘用制。特设岗位人员与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 年。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研究项目、课题或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6 年。(三)特设岗位聘期到期或聘期未到期但工作任务已完成的,经原特设岗位人员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需延续聘用关系的, 可在核准的岗位数内, 按照有关条件规定, 参加本单位本等级或其他等级常设岗位的竞聘。六、特设岗位人员的考核特设岗位人员单独实行年度及聘期考核办法。 特设岗位人员考核要

9、以聘用合同、 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绩效为基础,通过自评自述、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价、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等程序, 确定考核等次。 优秀等次数不受本单位优秀等次比例限制。 柔性流动人才由设岗单位组织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薪级工资晋级、 岗位调整或者解聘的重要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合同终止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评为合格以上的, 可继续在特设岗位工作。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不得继续在特设岗位工作。 年度及聘期考核结果按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特设岗位人员考核比照 XX 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X 人社规 20112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七、特设岗位人员的待遇特设岗位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政策、程序核定相应岗位待遇。州外柔性流动人员的待遇按合同约定执行。在特设岗位工作满 5 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及以上、聘期考核为合格等次人员,特设岗位核销后聘到低等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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