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宋代的监狱设置与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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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囚制度(也称虑囚)是封建皇帝和官吏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监狱,察看狱情,审录狱囚,平理冤屈的活动。其目的在于控制全国的狱政,维护封建法律的统一适用。宋朝虑囚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虑囚时大肆宽赦囚徒。宋朝的赦分大赦、曲赦和德音三种。宋是个积贫积弱的封建王朝,流治者为了缓和激烈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频繁地进行赦事活动。三年一赦已成定制,但也有多赦的。宋代录囚宽赦制度对于缓和社会阶级矛盾,巩固皇帝在狱政上的绝对支配权,起了一定的作用。同时,它在一定程度上疏决了淹狱,平理了冤囚,使一些囚徒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宽宥,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三、监狱管理的专制主义特色极其鲜明(一)狱政权高度集中。宋朝鉴于前代藩镇割据、大权

2、旁落、君弱臣强的状况,一直把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巩固封建统治作为基本国策。历代皇帝不断加强对狱政权的控制,这从宋代中央监狱的设置及其变化就很明显地体现出来,宋皇帝为加强君主专制,屡兴诏狱。御史台狱则专门拘押皇帝交办的重大案犯,所谓“群臣犯法体,大者多下御史台狱”8。(二)监狱管理制度日趋完备和狱政实践的残酷黑暗。狱政上,宋朝继承汉唐旧制,尤其是吸取五代狱政权分散、混乱的教训,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监狱管理制度。不论是系囚、悯囚还是录囚等制度,发展到宋代已相当完善。此外,宋还建立了监督狱政、追究狱吏刑事责任的制度,如设提点刑狱司及建立狱官责任制度等等,这也为以后的封建王朝所继承。应该说宋在监狱管

3、理制度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尽管宋代在监狱管理的制度上的规定相当完备,但在具体的囚犯管理实践中,除前期较为严格执行外,中期、尤其是后期狱制相当黑暗。据宋史刑法志所载:“州县残忍,拘锁者竟无限日,不支口食,淹滞办系死而后已。又以己私摧折手足,拘锁尉砦。亦有豪强赂吏,罗织平民而囚杀之。甚至户婚词讼,亦皆收禁。有饮食不充,饥饿而死者;有无力请求吏卒凌虐而死者;有为两词赂遣而死者。惧其发觉,先以病申,名日:监医,实则已死;名曰病死,实则杀之”。至宋末,私刑之用,甚于唐代,狱囚被非法凌虐而死者不计其数。所以,宋后期狱政的黑暗远甚于唐代。(三)狱政、行政、司法权力的合而为一。中国封建社会“诸法合体”的立法

4、体系,体现在整个国家事务管理上就是狱政、行政、司法不分。我们可以从宋的监狱设置上看出:宋朝的监狱直接由各级行政机关管辖,各级监狱不过是行政衙门的附属物,司法机关又兼有执行刑罚的权力,行政长吏兼理刑狱。封建皇帝则是集行政、典狱、司法于一身的最高统治者,不仅有权决定国家监狱的增设或存废,而且可以随时过问京师和地方狱事,具体干预狱政事务。(四)狱政上继承并发展了封建等级特权。封建社会是公开的等级社会,封建贵族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一定的特权,即使沦为囚犯,也享有普通囚犯享受不到的特权。宋狱官令规定:“凡八议范围之人犯流罪以上者,仅予锁禁;九品以上官员犯徒罪以上者,仅予枷禁。”如果是公罪犯者,减轻为散收,可以不戴刑具。此外,对于官僚犯罪需要收禁的,皆先奏请,不许有告即收。总之,宋代详备的狱政制度,是其法制完备的重要表现。这一时期中国封建社会开始步入后期,中央集权高度发展,在承唐制的基础上,为适应司法形势的需要,狱政上也体现出不同于唐的一些特点,如在正常的监狱设置以外,另外建立了拘禁与管束制度,监管形式呈多样化发展。尤其是宋中后期刑罚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与唐相比,呈现出“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特点,监狱的黑暗腐朽状况更加严重。所以,评价宋代的狱政,不能以制度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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