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镇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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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镇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说明书)目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和规模 2第三章 用地布局规划 2第四章 地块划分及地块编码 4第五章 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5第六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7第七章 道路工程的控制要求 9第八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1第九章 竖向规划 13第十章 绿地系统规划 14第十一章六线规划控制 14第十一章城市设计导则 16第十二章 市政工程规划 20第十三章居民搬迁规划 22第十四章环境保护规划 23第十五章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25第十六章实施管理 27第十七章附则 28第十八章名词解释 29附表 1:规划用地汇总表附表 2: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一览表附

2、表 3:市政公用设施配套一览表附表 4:绿地一览表附表 5:道路控制一览表附表 6:配建停车一览表附表 7: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 8: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附表9: XX市XX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分图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XX市XX镇新区的开发建设能依程序逐步展开,并且使城 市整体形象更加整合,本规划特制定相应的规划管理控制要求和控制标准,作为 XX市XX镇新区的建设管理技术规定。第二条 本次规划区位于位于XX市区东部门户,西临北江,南近XX镇旧城 区,东临京广铁路,处于北江经济发展带之中,规划范围北至规划三桥,南至浈 阳东路,规划面积 4.58平方公里。第三条

3、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3、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7、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58、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实行),20059、XX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年)10、XX 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5 年)第四条 规划原则1、维护生态的原则2、规划的适度弹性控制原则3、强化规划管理的可操作性原则4、与周边建设协调的原则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市XX镇新区范围内各类用地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是对XX

4、市 XX 镇新区各地块进行规划管理控制的实施性技术规定。第六条 与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 本规定对土地使用、设施配套、环境容量等多方面进行控制和引导,所涉 及的标准和指标是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 XX 市 XX 镇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清远市的有关证词、法规、标准等相关条款 的规定。第二章 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和规模第七条 发展目标田园新城建构现代田园化的生活方式山水新城建构城市特色活力新城复合型城区第八条 功能定位XX市的东部门户,以居住、商务为主的XX市东部城市副中心,建设“一江 两岸”的重点地区,拥有山水田园特色、设施完善、环境和谐友好、现代化的魅 力新城、宜居

5、新区。第九条 规模控制 区内居住人口 6.37 万人,按人口上限配套基础设施。第三章 用地布局规划第十条 功能布局结构“一核一带一链两轴、三心四楔六片”:“一核”是核心区,集中布置了为XX新区配套服务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 文化娱乐和文化休闲设施;“一带”:为广大市民和游客水岸休闲区滨江公园带,规划中分为五个不同风格的公园区。“一链”:多条连通外部自然山水的绿色廊道。“两轴”:一为南北发展轴,二为东西发展轴;“三心”:一个行政文化办公中心,一个商业中心,一个商住混合中心;“四楔”:位于规划区周边,渗透进来的四片自然绿化、水体。四片绿楔插 入规划区,与周边优美的自然环境融为一体。“六片”:位于核

6、心区周边的六个城市建设片区,北部居住片区、西部特色 居住片区、中部商住混合片区、东部居住综合片区、行政文化办公区、商业中心 区;第十一条 规划区用地由城市建设用地、水域及其它用地构成,总用地为458.04Ha,其中城市建设用地438.65Ha,水域及其它用地19.39Ha,规划将用地分为八大类,二十中类,部分至小类。规划居住用地面积175.81Ha,占城市总建设用地40.08%;规划公共设施用地面积35.83a,占城市总建设用地的8.17%;规划商住混合用地面积41.06公顷,占城市总建设用地的9.56%;规划道路广场用地面积100.95Ha,占城市总建设用地的23.01%;规划市政公用设施用

7、地面积4.68Ha,占城市总建设用地的1.07%;规划绿地面积85.74Ha,占城市总建设用地的18.03%。第十二条 本区居住片区有三个,分别为滨江特居住片区、东部居住片区、北部居住片区,人口分别为2.4万人、2.0万人、1.9万人,各由5个居住小区组成。第十三条本区居住区内配建的中小学如表1表1 中小学设施配套一览表类别项目名称设置数 量(处)所在地块编 号规模(皿/处)备注建筑面 积用地面积教育设施中学2YD-01-040220937.93独立占地YD-04-040122004.29独立占地小学5YD-01-04019398.04独立占地YD-01-130410497.01独立占地YD-

8、02-110612258.05独立占地YD-03-070310125.61独立占地YD-04-020112539.9独立占地第十四条 商住混合用地规划商住混合用地41.06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9.56%。用地为商业与居住 用地混合,按50100米虚线控制,建议商业、居住开发比例为4:6。商住的 商业内容包括:商业办公、酒店式公寓、购物商场、市场、美容美发、金融保险、 贸易咨询等项目,住宅折算用地28 m2/人。第四章 地块划分及地块编码第十五条 地块划分原则 根据开发方式和管理需要划分的规划地块,应尽量保持地块使用性质的单 一性。第十六条 地块划分 地块划分旨在对地块上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

9、边界范围等的控制。具 体内容包括地块划分、地块性质和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规划将新区发展单元区划为YD01-YD04共计4个规划管理单元,又根据具 体情况,每个规划管理单元包括数量不等的几个地块。第十七条 地块编码地块编码原则上按一个独立用地性质的地块为编码单位,即每一个用地编码 只代表一个地块,一种用地性质。用地性质代表地块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编码采用二级四位编码方法,由区位码、功能区号、规划管理单元、分地块 号组成。其中,区位码用一位字符表示,为XX市,如XX市为Y。片区码代表XX 市的两个片区,用一位字符表示:如XX片区为D,英城片区为Y;第一、二位数 字代表规划管理单元编码;第三、四位数字

10、代表分地块编码。如 YD0101 表示 XX 市 XX 新区的 01 规划管理单元的 01 地块。第五章 建设用地性质控制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性质确定的依据本规划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主要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分至中类。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兼容性在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原则基础上,允许因用地 性质具有一定的弹性,通过“用地与建筑相容性表”即“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和“用地性质可更改范围的规定”来反映,用地性质更改不得影响城市总体规划 或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结构。任何用地性质的更改须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 准,

11、规划只提出技术上的可行性。第二十条 土地混合使用的管制1、商住用地混合使用的最大与最小容积配比的限制原则上居住建筑的底层不宜设置商业设施,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设置。但确 须商住混合的,商业设施所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40%。2、各类非居住类用地(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进行成套住宅(包括单身宿舍)的建设。确须建单身宿舍的特殊大型企业,单身宿舍的用地规模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15%。第二十一条 改变土地现状用途的规定1、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 土地用途与本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 下,原则上可

12、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 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2、在执行本规划中所规定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它有关法则的规定以及 有关政府契约条款的规定。3、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 建设规模。4、土地使用性质的调整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及调整草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 土地使用性质可调整为可兼容土地使用性质,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二条 建设管理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相符。 现有土地的使用性质若与本规划规定不符,应按照本规划进行控制和引导,逐步 加以改造,使该用地新的土地使用性

13、质与本规划的规定相符。现状合法的土地用 途与本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 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第二十三条 用地性质变更因规划区发展需要,规划中所规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及用地规模如需作变更时, 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用地性质更改不得影响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 划所确定的城市结构,应有利于环境改善和提高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并不得影响 周边地块土地和建筑的正常使用。第六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第二十四条 强度控制指标 在地块开发中,用地规模、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容积率和绿地率,均应符 合规划图则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五条 在同一地块内

14、,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如要减少建筑密 度而提高建筑层数时,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 各地块的土地使用强度控制,应同时满足整体的用地布局和细 分的用地布局所相对应的图则提出的控制要求。第二十七条 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用地强度应重新确定: 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对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改变用地性质但符合兼容性规 定的。第二十八条 规划主要用地的建筑控制高度如表2表 2 建筑高度控制指标表商业建筑居住建筑控制高度25M80M建筑高度为地块内建筑物的最大高度控制值。烟囱、屋脊装饰、避雷针、旗杆、风向器及防火墙在屋顶上的出头部分等屋 上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楼梯间、电视塔、

15、装饰、望台、屋顶窗、水箱等建筑物之屋面上突出部分的 水平投影面积合计小于屋顶面积的八分之一时,该部分的高度以9米为最大高度, 不计入建筑高度。规划本区最高建筑控制在80米以下。 如因工艺流程或特殊需要,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高度可以不受此 限制,但需另行报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九条 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即建筑首层边线相对于用地红线的距离,以下限控制。本次规划建筑红线后退距离规定如下:1、用地红线划至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边线时,在满足其它有关规范要求前 提下,该处建筑可不退用地红线。2、用地红线划至道路边线时,在满足其它有关规范要求前提下,该处建筑 红线后退距离如表3表 3 后退道路红线指标表类别临路退让D (单位:米)城市一般道路道路红线宽60米D1015米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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