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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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农村信用联社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农村信用联社计算机设备的管理,保证计算机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计算机设备包括:计算机(包括主机、显示器及其配套设备)、终端、打印机、UPS电源、网络通讯设备、数据存储设备、发电机等。以下统称计算机设备。第三条计算机设备按照“统一购置、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由联社采购委员会统一购置,联社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实物及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财务信部进行统一安装、调试、维修。各部室、各信用社进行日常使用和维护。第四条财务信息部负责对全辖所有计算机设备进行调配使用、维修及及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全辖

2、计算机实物移交,并由审计部门监督。第二章 计算机设备的购置及报废第五条 计算机设备的采购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即每年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上半年为每年的1月、下半年为6月底),各部室、各信用社将设备采购申请报综合办公室,对于其它时间段内各部室、各信用提出的申请联社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有当重大业务系统上线需采购计算机设备时除外。第六条计算机设备采购时应由联社向各部室、各信用社发通知,各部室、各信用社和向综合办公室进行书面申请,财务信息部核实,由联社采购委员会统一购置。财务信息部负责采购后登记入库、出库登记本,各信用社签字领用设备,财务信息部负责安装调试。未经联社批准,各信用社严禁自行购买计算机设

3、备。第七条联社根据信用社的功能需求和实际情况,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由联社财务信息部确定计算机设备的品牌和型号,由联社采购委员会进行统一购置,综合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商签定购货合同等事项。第八条建立计算机设备报废申报制度。信用社对因严重损坏或功能不足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计算机设备编号、品牌、购置时间、购置金额及报废原因等信息上报综合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财务信息部进行核实,经确认同意后,方能申请进行报废处理,并按相关的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第三章 计算机设备的管理和维修第九条联社办公室对全辖购置的所有计算机设备进行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十条为了保证全辖所有网点业务的正常运行,各信用社之间不得

4、自行进行计算机设备的调剂使用。第十一条联社财务信息部负责指导、监督全辖计算机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第十二条信用社各种业务系统使用的计算机设备,由联社中心机房科技人员统一安装,未经财务信息部同意,严禁擅自更换和非工作范围使用联社安装的计算机设备。第十三条各信用社要对本社全部计算机设备登记造册,明确每台设备的使用责任人。严禁将计算机设备外借他人或挪作他用。第十四条各信用社计算机安全员负责对计算机设备的使用进行统一安排,并负责指导、监督操作人员正确使用计算机设备和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第十五条计算机设备发生故障时,各信用社安全员排除故障,不能排除故障的应及时上报联社中心机房,并作好相应登记,由联社负责

5、组织维修。未经联社财务信息部许可,信用社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第十六条联社财务信息部负责全辖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巡检。联社中心机房对信用社送修的计算机设备要及时组织进行修理,并做好维修记录,所修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的,由各信用社以书面申请提交综合办公室,经审批后方可修理,以保证营业网点业务的正常运行。第十七条各信用社在送修设备时,送修人和收到设备人要在联社计算机设备维修登记簿上签字;设备修好后,各信用社需签字领回。第四章 计算机设备的使用及维护第十八条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使用计算机设备,爱护计算机设备,严禁进行野蛮操作,不得在设备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非信用社操作人员不得使用

6、计算机设备。第十九条UPS电源至少2个月要进行一次放电处理。严禁将捆钞机、饮水机、电暖气、风扇、台灯等其他非计算机设备接入UPS电源上。第二十条在计算机主机上,严禁安装其他软件和插入其他非法存储间质(软盘、光盘等)、严禁安装与业务无关的软件、严禁使用U盘时不先杀毒后使用的顺序,导致业务主机系统瘫痪。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设备的各项参数,由联社进行统一设置,未经联社科技人员同意,其他操作人员不得进行更改。第二十二条 在未关闭电源的情况下,严禁插拨设备线缆,严禁在计算机设备通电运行过程中挪动、敲击计算机桌。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各种计算机设备表面放置大头针、回形针、磁铁等金属物品以及水杯、纸片等杂物,保持

7、计算机设备及其外部环境的安全、清洁。第五章 计算机设备耗材管理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设备所需要的耗材主要包括色带、色架、硒鼓、碳粉等。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耗材由财务信息部统一管理,并做好出入库的登记工作。第二十六条 财务信息部建立耗材账簿进行核算,指定专人负责耗材管理,登记耗材的购进与发放数量,并定期进行盘存。第二十七条 各部室、各信用社需要领用耗材时(城区信用社领用耗村时由管理部负责统计上报并由专人领用),由负责人或委派会计填写“耗材领用申请表”通过OA方式于每月月底上报联社耗材专管员,于次月月初领用,其余时间不予受理。“耗材领用申请表”应明确所领用的耗材型号、数量,否则不予受理。计算机不能正常运

8、行,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将由填表人负责。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者,将没收自行购置的计算机设备,并对经办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者,擅自进行设备报废处理的,将对经办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者,对擅自将设备外借或挪作他用的,由设备使用责任人员负责将设备及时追回;造成设备损失或损坏的,由设备使用责任人员全额赔偿;并对设备使用责任人员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者,擅自对设备进行拆卸的,处以300至500的罚款;造成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者,将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信用联社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实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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