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内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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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系电话:0792-6811611-6815611-6812777 传真:0792-6812777 24H服务热线:13097279990QQ:375710533 MSN: 网址: 地址:江西九江浔阳路荟丰宾馆二楼 江西省国内旅游合同(2004年版)旅游者或团体: 旅行社名称: 江 西 省 旅 游 局制定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四年四月江西省国内旅游合同 江 西 省 国 内 旅 游 合 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前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通 用 条 款 第

2、一条 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经营资格的旅行社进行旅游活动,有权要求乙方出示由国家旅游局或江西省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乙方实际营业场所应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一致。(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并要求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行程安排表和行程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在旅游过程中按照约定内容提供服务。(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甲方可自愿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按有关保险条款处理。(四)自主选择自费项目、自主购物

3、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行程安排带团到合法的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约定的购物安排,有权拒绝乙方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六)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投诉和要求赔偿的权利。甲方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由国家旅游局印制的IC卡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者和旅行社订立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况的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甲方认为乙方未按旅游合同约定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一)遵守

4、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二)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与乙方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三)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服从旅行社安排,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团体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四)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一)享有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二)享

5、有按照服务标准选择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权利。(三)不成团时,有建议甲方转入其他团队或者其他旅行社团队的权利。(四)甲方在行程过程中因疾病或其它事由离团或放弃行程中某项内容,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五)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利益。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一)应当向甲方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应当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三)应当就旅游的行程、服务标准、购物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四)必须在团队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项目具体内容,告知旅游过程中可

6、能涉及的重要事项、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及其它注意内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意外保险及其它保险。(五)应当本着谨慎、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行业标准。(六)旅游过程中改变行程或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当征得甲方同意,并出具或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乙方不得强行安排旅游者购物。(七)旅游过程中甲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乙方应当协助解决。第五条 责任约定(一)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或由于自身过错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甲

7、方负责。2、乙方违约责任(1)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服务未达到行业规定标准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4)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旅游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旅游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旅游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5)乙方擅自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及其他约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违约

8、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差额。(6)乙方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旅行社应当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二)解约责任1、甲方解约责任甲方在旅游活动开始前解除本合同,除赔偿乙方因预订交通实际造成的损失,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含)以前通知到的,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3)在旅游开始前第2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4)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乙方不参团的,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30

9、%。2、乙方解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取消的,除应立即通知甲方外,乙方应退还甲方缴纳的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1)在旅游开始前第7日(含)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2)在旅游开始前第7日至第5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3)在旅游开始前第4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5%;(4)在旅游开始前第2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5)在旅游开始当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总额的30%。(三)补救责任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由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

10、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四)免责条款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六条 旅游投诉甲乙双方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江西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通讯地址:南昌市福州路183号;邮编:330006江西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791)6269965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第七条 本合同通用条款一式一份由旅游者保存,专用条款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专用条款甲方必须是由旅游者本人或其委

11、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须经旅游者书面委托)签字;乙方必须是由旅行社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旅行社公章,旅行社内设部门或门市部公章无效。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为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旅游团队编号: 合同编号: 专 用 条 款(甲方持有) 旅游( 天 夜游)甲方: (旅游者)乙方: (旅行社)甲方自愿选择乙方所提供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时间与费用(一)旅游时间:共 日,共 晚 天。自 年 月 日在 地点出发至 年 月 日在 地点结束。(二)旅游服务价款和支付时间本旅游线路价格为成人 元

12、/人;儿童 元/人。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 人,其中成人 人,儿童 人。总费用为 元。旅游费用包括:交通费(不含机场建设费、机场的行李托运和超重费)、餐费(不含交通工具上用餐费用)、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酒类、饮料、洗衣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及 费、 费、 费。甲方应当按下述第 种方式将旅游费用付给乙方。1、一次性付款: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剩余旅游费用在本旅游团队出发前付清。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一)主要游览景点包括: 。(二)住宿标准分别是: ; ; ; ; 。 (三)用餐标准分别是: ; ; ; ; 。(四)交通工具标准分别是: ; ; 。(五)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 次或整个行程安排购物不超过 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 分钟。(六)乙方安排的自费项目及费用分别是: ; ; ; ; 。(七)保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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