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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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解放军总后勤部: 一九八九年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作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锅字19892号,以下简称原规则,对查清压力容器数量和安全技术状况,加强压力容顺的使用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降低事故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原规则的部份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原规则作了修改。现颁发修订后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规则同时废止。请你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

2、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劳 动 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三章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四章 变更、判废与报废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六章 附则附件:一、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四、(A)压力容器使用证 (B)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五、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

3、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 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处理使用证。 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五条 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 新压力容

4、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 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

5、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要求的;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七条 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见附件四A);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锅

6、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见附件四B)。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3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后再发放使用证。第三章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八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该设备的有关资料、检验报告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条规定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第九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根据检验单位签发的检验报告所予评定的安

7、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在用压力容器,经核查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确认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第十条 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和3级的在用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

8、,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监控使用;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以后在发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液化气体罐车,不得使用,经修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在用液化气体罐车,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第四章 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十一条 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如安全状况等级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及时

9、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过户变更 1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并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3过户压力容器投

10、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本条2款要求的有关资料,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4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领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罐车,不准过户。 第十三条 使用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判废 1经检验评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

11、安全监察机构。 2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和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和注册铭牌。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职责 1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则。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压力容器比较集中的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配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人员,负责按本规则的规

12、定做好使用登记工作;保存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根据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计划地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和执行情况。 3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规则的贯彻执行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使用证的监督管理 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2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3判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4

13、转让、涂改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予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按本规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应按省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使用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第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按本规则进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单位或

14、个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执行本规则发生压力容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单位、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到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附件的格式统一印制。新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压力容器制造厂装钉在产品铭牌的支架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制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一次修订,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附件一压 力 容 器 使 用 登 记 表 使用单位: (加盖公章) 主管设备厂长(经理): 填 报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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