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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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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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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支架等脚手架结构附件的安全监督,规范钢管、扣件租赁行业,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出租、使用、检验和监督等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建管局应当支持指导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市施工现场销售钢管紧固件的厂家及其产品进行安全审查,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公示第二章产品管理第五条 进入本市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的正常生产;(二)该产品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产品上应当刻印生产厂家和注册商标;(四)产品出厂时应当经检验检测,随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证明书;(五)经销单位应与钢管紧固件产品采购单位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六条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外径为48.3mm,壁厚为3.6 mm,其质量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第七条扣件应当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规定,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第八条可调托撑螺杆外径不得小于36mm,直径与螺距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梯型螺纹》(GB/T 5796.2、GB/T 5796.3)规定,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 kN;可调托撑的螺杆与支托板应焊接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支撑螺钉和螺母的拧紧长度不得小于5扣,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支托板长X宽不应小于 100 X 100mm第三章采购和租赁管理第九条钢管扣件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买钢管扣件的使用单位和将钢管扣件租赁到施工现场的租赁单位第十条产权单位应当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产品规模,产品种类齐全,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技术和维修人员,并具有固定的钢管扣件存放场地。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产权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钢管紧固件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二条产权单位可加入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第十三条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根据其章程对产权单位实施安全信用评级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对产权单位的注册资本、产品数量、场地规模、管理与技术人员配备及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安全资信等级评定,经评审合格后颁发《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第十四条产权单位应当购买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合格产品,购置前应当查验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并与生产厂家签订质量安全协议第十五条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采购钢管、扣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检查人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经产权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六条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在钢管扣件表面印有产权单位名称或者标注企业防伪标志等措施,便于辨别钢管扣件的归属第十七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钢管紧固件技术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二)以前的租赁使用合同和使用账户;(三)历次检测、检查和其他相关数据;(四)日常维护记录;(五)其他信息。

钢管扣件产权单位变更时,技术管理档案应一并移交第十八条钢管扣件租赁前,产权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和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第十九条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产权单位应当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用户应对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紧固件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二十条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前,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等应当对产权单位的《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检查钢管紧固件的技术管理文件和租赁合同,并在施工现场留存相关资料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会同劳务分包、产权单位等,在监理单位的现场见证下,按规定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填写抽样单并封存样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本批次钢管扣件方可在施工现场使用第二十二条钢管材料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其质量应符合《建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紧固件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可调托撑现场抽检数量为千分之三,其检查应符合《建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有关规第二十五条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应按规定对钢管紧固件进行联合检查,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不同产权单位的进货批次,将钢管扣件有序堆放,安排专人建立钢管扣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力矩板手、常用测试工具,如游标卡尺和电子秤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检验,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五章维修第二十八条 产权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退回的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逐项检查,标明检查日期和产品使用次数,合格产品按批次分类入库,不合格产品及时做报废处理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经产权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九条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钢管扣件进行维修,包括除锈、涂刷防腐漆及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第三十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报废淘汰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管紧固件应报废:(一)钢管表面有裂缝、孔洞、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度标记;(二)钢管外径、壁厚、端面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三)钢管外表面腐蚀深度大于0.18mm的;(四)扣件有裂缝、变形、螺栓很滑;(五)可调支撑板厚度小于5mm,变形大于1mm的;(六)可调支撑板、螺母有裂缝的;(七)试验后力学性能不符合要求;(八)其他不合格。

第六章监督第三十一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钢管扣件的使用和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施各项审核、检查和验收程序第三十二条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指导钢管紧固件行业规范,开展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评定,促进钢管扣件租赁业的合法有序发展第三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七章附则第34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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