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范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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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范本)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

2、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

3、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如劳务派遣人员疏忽丢失或蓄意损坏,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对派遣劳务人员进行生产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并按

4、有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 发24小时内通知公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

5、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7、;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根据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岗位要素进行合理核算,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滕州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 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

8、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况核算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当月的十五日,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帐给公司指定帐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

9、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单位实施,用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劳务派遣人员的上月出勤情况报送公司人资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开始执行。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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