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解释的法律效力摘要:行政解释是一种法理上的概念,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和幅度的,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探求和阐明的活动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以合用行政法为目的.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行政解释不能无条件的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由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特定行政机关的解释权只表白特定行政拥有解释特定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资格,而不意味着这种解释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核心词: 行政解释 资格 行政解释的效力 法律效力目录引言 1一行政解释的涵义 2(一)行政解释概念 2(二)行政解释的形成因素 5(三)行政解释的重要类型 7二.行政解释的效力 8(一)行政解释的法要件 8(二)行政解释的法效力 10(三)行政解释效力冲突的解决 10结论 14致 谢 15参照文献 16引言 国内现行法律解释体制是通过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划分法律解释的权限来构建的,前提是把法律解释权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国内的法律解释体制存在两种不同的结识即法律解释的立法中心主义和司法中心主义立法者中心主义的法律解释理论觉得法律规范的意义就是立法者在法律文本中所寓寄的意思。
法律的本质就是立法者的意志,立法者制定了法律,也就发明了法律规范的意义,银测,立法者中心者觉得,只有立法者制定的才是法律,而其她的都不是既然立法者中心主义的法律解释理论觉得法规范的意义就是立法者的意志,其任务仅仅是探求立法者明知或推知的意思 法律解释如果理解成立法者的专属任务,那么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在具体案件中有关执行性问题的必要的解释就是必然谋求立法者得参与,那么对成千上万的立法者的法律,立法者将力不从心分析中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原则规定多,具体规定少,诸多法律规范都是非常抽象的规定个大体的框架,合用性不强这样的法律如果排除执法者的解释,法律的实行将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因此法律解释的立法中心主义在目前的中国行不通,应当关注和研究执行者的解释一行政解释的涵义(一)行政解释概念 国内法律解释的体制多元,法律对行政解释也没有拟定的概念,学术界对行政解释的定义也不统一[1]而在“行政解释”的条目上又同样解释为“国家行政机关对它自身制定的法律规范或对法律规范如何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2]那么,行政立法者对它自己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解释究竟是“立法解释”,还是“行政解释”?两者的界线在哪里?第二个方面是在行政解释的主体上。
一种观点觉得,行政解释是国家机关依法解决其职权范畴内的行政事务时,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3]行政解释的主体涉及所有的一般行政机关(一般主体论);另一种观点则觉得,行政解释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只有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解释权的行政机关才干进行行政解释(特殊主体论)[4]产生第一种分歧,是由于我们未加分析地同步以两种原则去阐明产生行政立法现象之后行政机关对法的解释工作:一条原则是以解释机关为原则,即凡权力机关作出的有权解释都称为“立法解释”,凡行政机关作出的有权解释(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解释),都称为“行政解释”,这样,行政机关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所作的阐明立法本意和限定涵义、内容及术语等方面的解释,自然也可说是“立法解释”笔者觉得,我们在界定行政解释内涵的时候,应当将“解释机关”和“解释的性质”两条原则结合起来看,而不能孤立地以其中某一条原则为根据,即“法定行政解释权”和“具体应用”两者缺一不可产生第二个分歧的因素,在于人们对行政解释享有主体以及行政解释是一种独立权力还是附属权力具有的不同结识笔者觉得,行政解释权是一种法定的独立权力对公权力,凡法无明文规定(授权)的,不得行之。
即在法治社会中,对一切公权力主体,规定贯彻权力法定、权力合法性的法治原则[5]行政解释权作为特定行政机关的法定(授权)权力,并不只是行政权的一种附属权力,也并不意味着要是行政机关就固然地具有一定的行政解释权行政解释权只有被授予给层级相对较高的行政机关,并对该种权力的运营设定严格的程序,才干保证行政解释以及被解释的法律法规的拟定性和权威性法律解释权是一种相对独立于法律制定权和法律实行权(涉及执法权和司法权)的权力,“为了克服法律需要解释,但不能滥加解释的矛盾,作为法律制定者的统治阶级于是构建了一种制度意义的法律解释——官方解释,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对法律进行解释,并赋予其具有普遍约束力之效力 因此,笔者觉得,所谓行政解释,是指享有法定行政解释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1.在现代国家法律合用的过程中,行政机关无疑是最重要的法律主体,而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的过程必然随着着其对法律的解释活动 2.行政解释,是一种学理概念在实务层面,属于行政解释范畴的具体法律制度也许会使用不同的名称1)《法学辞典》中将“行政解释”定义为:“国家行政机关对它自身制定的法律规范或对法律规范如何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2)《法学大辞典》中将“行政解释”定义为:“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畴内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一种正式解释,特指被授予法律解释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它涉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范畴的法律、法令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3)《中华法学大辞典》中对于行政解释的定义是:“行政机关对有关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在中国指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所进行的解释第一,最广义说此类界说的特性是将行政解释的范畴作最广泛的理解,并在此基本上给出行政解释的定义最广义说又可以再细分为两种学说:一是行政机关说即将所有由行政机关作出的成文法解释皆认定为行政解释譬如,有学者觉得,行政解释的概念涉及:“行政机关对某一规范所做的正式成文解释,也涉及非正式但对刑法解释产生影响的解释文献或结论二是法律合用说即将所有主体在行政法的具体合用过程中针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含义作出的法律解释皆认定为行政解释譬如,“所谓行政解释就是行政法合用主体在行政法合用中对行政法的含义、因素、理由等的阐明 [6]行政解释权作为法律解释权中较重要的一部分,理应具有法律解释权的一般特性。
第二,广义说相较于最广义说对于行政解释所作出的最宽泛式的理解,广义说的重要特性是对于作为解释主体的行政机关作限缩式理解譬如,有研究者觉得,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畴内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它涉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范畴的法律、法令及法规和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7]具体应用中的解释重要就是“明确界线” 第三,狭义说此类学说的特性是在广义说的基本之上对于行政解释的形式与效力作进一步限缩行政解释是“享有法定行政解释权的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所作出的,在解释主体的行政管辖范畴内,具有普遍性行政约束力的阐释和阐明 第四,最狭义说此类界说的特性是将行政解释的范畴严格限定于具体语境下的行政法律合用过程譬如,有研究者觉得行政解释是“法律实行中对具体问题所作的解释也有研究者觉得:“行政解释,其解释主体是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解释范畴是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二)行政解释的形成因素法律规范具有滞后性和缺憾,并且大规模立法也不适宜频繁进行法律解释则弥补了法律的这个缺陷起初法律解释权只属于立法者所有,但随着法治的发展,这种作法以失败告终,逐渐确立了法官解释的模式。
现代西措施律解释权一般归法院及法官所有但在中国,法律解释具有自己的特点大概国内过于注重权力的归属问题,忽视理解释的原则措施和理论这与西方的作法恰恰相反国内的法律解释根据《决策》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在世界上实行法治的国家中是极具特色的,因此探讨行政解释的存在的因素,离不开中国这一特殊的环境一方面,中国权力的划分机制是行政解释存在于中国的最大因素国内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平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行使权力并受其监督立法解释虽然理论上讲有问题,但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的明文规定,理所固然具解释权司法解释则是国内司法实践和借鉴西方的成果在国内,似乎这样一条准则是公认的:谁有权制定法律,谁就有权解释法律国内的行政机关具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虽然《决策》只规定了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可以进行解释,但实践中其对行政规章的解释也是有效的行政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立法的局限立法者制定法律受客观环境和自身结识的局限,并且制定的法律只是以往经验的总结,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必然会有滞后的特点在国内,行政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既有的行政法律规范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步行政法律规范体系庞杂,有宪法、法律、行政规范和行政规章之分,如此庞大的法律体系之间就很容易有冲突和模糊的地方需要解释法律语言体现的局限法律总是存在缺陷,在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面前,有限的语言体现的法总会显得有缺漏因此法律解释的历史与法律的存在同样悠久深远法律是由语言体现的,但语言自身并不总是完全清晰无误的语言是无限客体世界之上的有限的符号世界,世界上的事物比用来描述它们的词语要多得多语言是陷阱,同步也是机会只有在不同语言的交谈和提问中间,我们才也许超越自己、接近于理解人们的生活环境如果相似,便具有某些基本相似的实践经验,可以理解互相间所发出的信息但由于时间的流逝,区域的不同导致人们之间对相似的语言有不同的理解法律是立法者根据其知识和经验对客观事物 的一种结论,同步立法者自身并不都是语言专家,对语言的运用上也会存在问题,加上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者素质参差不齐,使得其她生活背景不同的人对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意思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法律解释从一定限度上弥补了法律语言的这一缺陷行政解释的存在还归因于社会的复杂性,人们不可以做到对事物精确无误的预知无论立法者的知识多么渊博,语言如何精确,也不可以制定出永远适应现实的法律。
同步行政事务的发展迅速,也更加需要行政解释,让执法者在变化的行政事务面前精确运用行政法律规范 (三)行政解释的重要类型 (1)抽象行政解释 VS 个案行政解释 广义的抽象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在阐明行政法律规范的意义时,针对不特定的人作出的,可以多次反复合用并具有法律规范的外观的行为从法律效力层面分析,广义的抽象行政解释又可再细分为立法性行政解释以及作为内部规则的行政解释前者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作出的,可以反复多次合用并可以产生普遍的外部法律效力的解释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后者则是指由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一般只在行政系统内部的具有约束力的解释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个案行政解释,是指由行政机关针对已做出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内容以及所合用之法律规范的意义进行阐明与澄清的行为 (2)羁束性行政解释 VS 裁量性行政解释 羁束性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在解释行政法律规范的意义时,必须严格的按照有关法律所规定的范畴、条件、措施、程序以及形式等要件作出解释,不能自行选择超越法律条文自身之意义作出扩张或限缩性解释 裁量性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畴或幅度之内,结合具体语境自行选择,合理的扩张或限缩法律规范之意义的解释行为。
二.行政解释的效力(一)行政解释的法要件1 .抽象行政解释的成立要件: 第一,解释权能的存在与运用解释权能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解释行政法律规范意义的行为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