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公、检、法、司分工

cn****1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12.48KB
约12页
文档ID:407197199
公、检、法、司分工_第1页
1/12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分工工作职责: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一、市级司法行政机关1、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2、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减刑建议书进行审核,并报 中级人民法院3、对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向原 裁判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4、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 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 正工作规范运行5、建立突发性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 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 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 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6、建立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 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1、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组织指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3、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 正的被告人、罪犯,指派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司法所,调查 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形成评估意见后提交委托机关4、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送达回执。

5、及时办理社区矫正人员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 到指定的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社区 矫正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6、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 机关应当与监狱、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7、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居住地司法行政机 关应当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8、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 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 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9、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的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 域和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须经县级司法行政机 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10、审批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超过七天 但不足一个月的请假申请11、对社区矫正人员提出的变更居住地申请,在征求社区矫 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进行审批12、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 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13、对符合规定情形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 决定14、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 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处罚。

15、对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向原 裁判县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申请,并将撤销缓 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居住地同级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16、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情形的,向批 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并同时抄送居住地同级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17、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 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18、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应提出减刑建议 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 同级居住地同级人民法院裁定19、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 社区矫正证明书20、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 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 院21、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 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22、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 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 正工作规范运行23、建立突发性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 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 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 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24、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 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 作的顺利开展三、基层司法所1、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2、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开展社区影响评估工作, 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上报3、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及时向其宣告判决书、裁定书、 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及其他事项4、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并与其签订矫正 责任书5、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并根据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6、审批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七日内的 请假申请7、对判处“禁止令”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特定区域或者 场所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8、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申请,经审核签署意见后, 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9、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督促其每月上交病情复查 情况10、定期开展走访活动,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思想动态和现实 表现情况11、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 施,若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 政机关组织追查12、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 联系,掌握治疗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反馈情 况。

13、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情况,并定期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14、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 提出处理意见15、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 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16、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 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17、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 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矫正其违法 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18、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19、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20、社区矫正期满前,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 现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21、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应当组织解除矫正宣告22、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的,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 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监狱职责分工1、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2、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应加强出监教育,告知其必 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同时令其签订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3、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应当核实其居住地,书面告 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 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4、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 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 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5、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监狱将其押 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6、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 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7、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依法 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人民法院职责分工工作职责: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 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1、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 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 查评估2、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在向其宣判时,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 政机关3、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 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 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4、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社区矫正人员 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5、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应当在一 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6、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收监执行建议,应当在十五日内 依法作出决定7、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材料,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 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 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8、与公安、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建立社区矫正 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9、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 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 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人民检察院职责分工工作职责: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 监督1、对社区矫正执行过程进行法律监督,发现社区矫正执法 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 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2、与公安、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建立社区矫 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3、应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 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 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安机关职责分工工作职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 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1、公安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 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 查评估2、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应当核实其居住地,书面告 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 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3、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 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 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4、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看 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5、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的治安管理处罚申请,应当依 法作出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6、协助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 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工作7、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 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8、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建立 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I「-p-r共享9、应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 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 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1、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 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2、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 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3、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 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 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5、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 或者场所 ,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 ,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 机关批准6、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7、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 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 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