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全生产措施费6篇 目录 第1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实施计划 第2篇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 第3篇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规定 第4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5篇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办法 第6篇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2〕300号)规定执行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安全费用的使用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监督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方直•珑湖湾一期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惠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结合方直•珑湖湾一期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措施费属单列项目,必须用于规定的涵盖范围,不得移作他用 第三条 安全生产措施费是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而编定的,其涵盖范围共十四项,具体是: (一)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制度)的编印费用; (二)安全标志的购置以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教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三)安全培训费用; (四)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以及保健急救措施的费用; (五)基坑临边防护和坑壁内支撑、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以及危房鉴定加固费用; (六)安全带、安全帽及脚手架、提升架等架体内外安全网的购置和检测费用; (七)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以及上下通道的临边安全防护费用; (八)变配电装置的三级配电箱、外电防护、二级保护的防触电系统购置费用; (九)起重机、塔吊等起重吊装设备(含井字架、龙门架)与外用电梯的安全检测、安全防护设施(含警戒标志)费用;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十)施工机具的临时防雨工棚和外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十一)隧道施工等地下作业中的通风、低压电配送等有关设施、监测费用和上下层间安全防护费用; (十二)用于水上、水下作业救生设备、器材购置和设置临边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十三)抢险应急措施设备费用,包括供水、燃气工程抢险工作中所需的特殊防护费用。
(十四)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第四条 《施工合同》定出措施费总额,工程开工后,原则上按总工期每月平均计算支付 第五条 措施费的每月实际支付,将根据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组驻场代表在当月20日~26日以施工现场对照jgj59-99检查的结果而确定达到“合格”等级以上时,预结算组凭《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表》(附件)支付否则,当月不支付,下月也不补发 第六条 施工单位要单独设立安全措施费收支台帐 第七条 每月的检查结果,施工总包单位要对照制定的《安全检查项目责任制》实施奖罚 第八条 项目管理组将随时指派驻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月检查结果进行复查 第九条 每月的检查,其程序、内容、监督与处罚都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如:对于项目经理,第一次安全评价为“不合格”时,给予警告处理;累计2次“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方直•珑湖湾一期工程 二○一零年五月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安全费用的使用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