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违规处罚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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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汇违规处罚案例汇总【案情简介】A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A公司在2007年12月27日和2007年10月16日,与中大实业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进口圣东尼电子提花针织专用机总计70台,货款价值总计3088146欧元。合同约定:预付货款884400欧元,剩余货款2203746 欧元以电汇方式延期分次付款。两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分别于2007年12月11日、12月18日报关进口, 2008年7月2日该企业按合同约定第二次付款时,仍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外债登记。【定性处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问题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7149号)

2、文件精神,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第三条之规定,属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定性疑问】虽该案件按上述进行了定性处理,但从案情来看,该案件的定性依据应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第一条“境内机构自2005年12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进口企业应在进口报关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

3、理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的规定定性,且非常清楚。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问题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7149号)文件精神,定性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第三条“但对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的规定定性。疑问:两个定性依据的落角点不同,前者是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外债登记,

4、后者是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该案例中,企业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汇发200574号文又后于汇发20058号文,该企业定性依据应为是汇发200574号文件的第一条的规定,怎么能按汇发20058号文件的第三条之规定定性呢?【案件启示】1.银行代位履职意识淡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对外付汇业务时,外汇指定银行有义务向企业宣传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增强企业合规经营的意识。2007年10月30日,企业第一次对外付汇时,外汇指定银行没有告知企业要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2.企业应加强学习外汇政策。本案例中,企业自身从主观上并不愿意违反外汇政策,由于其对相关的外汇管理政策也

5、不了解,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违规。该案例给现行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政策环境下很大启示,若企业只考虑预收货款尽快办理结汇进行了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而不掌握货物进出口报关后15日内需对预收货款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政策,企业将容易违反外债管理的规定。3.在外债管理上较为被动。外汇局在外债管理上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如果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或核准,经办银行也未能履行代位监管职责,外汇局将很难发现违规借用外债的情况。4.外汇政策宣传有待加强。外汇局和银行应通过宣传媒体、印发宣传手册、业务培训等各种方式,不断地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提高外汇管理的透明度。G银行违规为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案 2010/

6、09/13http:/ 2010/09/13http:/ 客户,14户结汇人的存折都是该客户递入的,而且14户结汇人结汇传票后面的签字都是该客户一人代签的。在查看电视监控录像的基础上,我们分别找当日柜台经办员及营业网点业务主管做了“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在此基础上取得了该外汇指定银行违规办理业务的“事实确认书”。根据业务记录并巧妙结合以监控录像手段,该中心支局终于查实该外汇指定银行配合个人拆分结汇逃避限额管理违规行为案情:2007年8月6日18:30至19:26(时间),该外汇指定银行客户(华侨章某的丈夫)持何某等14位客户存折及身份证件要求结汇696180.96美元(除1户要求结汇46180.

7、96美元以外其余13户各要求结汇5万美元),该外汇指定银行在14个结汇人本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将14位客户以自己到场结汇的形式予以结汇(总计结汇696180.96美元),14位客户结汇凭证上结汇者本人的签字全部是华侨章某的丈夫代签的,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全部进入章某帐户,总计人民币资金5257349.76元。【定性处罚】该外汇指定银行在知情的情况下,为何某这14户客户办理的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属借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结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规定。该市中心支局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8、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外汇指定银行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案件点评】(一)检查类似违规案件,使用“查看电视监控录像”辅助检查手段,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二)现阶段,外汇指定银行在“效益性”经营宗旨的指引下,存在部分银行存在片面注重服务而配合客户逃避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做法,本案就为典型的一例,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法规适用】本案中银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结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规定,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房地产公司违反返程投资管理规定案境外投资不登记及返

9、程投资行为定性分析目前的外汇管理政策,针对企业资本项下外汇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可操作性规定较少,这对外汇检查,特别是对涉嫌违规的企业处罚定性带来很大的难度。本案中,企业法人境外投资未办理外汇登记手续,返程投资后大量外汇资金结汇使用,该外汇局以非法使用外汇的名义进行处理的做法值得借鉴。【案情简介】2006年4月10日,永新房地产公司法人陈某在未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下,在境外注册成立离岸公司“富豪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8月1日,富豪集团有限公司与永新房地产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富豪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永新房地产公司。8月15日,永新房地产公司取得了外商投资企业资格;8月

10、18日,该公司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外汇登记,并取得了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登记证。2006年9月11日至2007年5月17日止,永新房地产公司分三次收到境外汇入资本金3820万港元、1215万港元和8000万港元,合共1.3135亿港元。其间,该公司将3820万港元未用退回境外;970万港元因汇入累计资本金超过注册资本金被银行原路退回;8245万港元结汇后使用,检查中未发现异常情况。【定性处理】(一)永新房地产公司及其法人陈某在境外投资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11、)第二条“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规定,当地外汇局根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永新房地产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二)永新房地产公司在未办理境外投资的前提下,通过境外上市融资,实际以“返程投资“的方式并购国内公司,非法骗取外汇登记证,企图使其非法汇入的资本金合法化,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地外汇局对永新房地产公司处以164.9万元的罚款。煮柔坊注:97版条例第四十五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二)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三)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四)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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