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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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春市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 功能定位 第一条 宜春市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下称孵化基地)是由宜阳新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和南氏集团合作建立的。孵化基地宗旨是促进和服务全市电子商务创业。第二条 主要功能:为入驻的电子商务创业实体提供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事务代理服务;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等相关开业手续;提供项目推介和项目评估,引进投融资服务;提供法律、财务、管理等信息咨询;提供电子商务方面专业人才培训、仓储物流、影像物业、餐饮、健身、保安保洁等第三方专业服务;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商品供需服务,建立商品供

2、需平台及供销渠道;协调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有关创业优惠政策;建立孵化企业跟踪服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 成立宜春市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下称孵化基地管委会),负责孵化基地日常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并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第四条 孵化基地管委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负责孵化基地的宣传、策划、推广工作; 2.对创业实体的入驻申请进行受理,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认定,进行专业综合管理服务,确保孵化基地有序运行发展;3.受理国家、省、市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咨询,协助相关创业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4.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孵化场地、

3、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扶持、商务服务等创业服务。第三章 入驻对象与条件第五条 入驻对象:全市高校毕业生、退伍士兵、下岗失业人员、城市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未就业人员、农村失地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并有志从事电子商务初始创业者,均可提出申请。第六条 申请入驻的创业实体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创业实体入驻时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不能超过1年,注册资金20万元以内;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应在半年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3.创业实体负责人须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第三章 申请材料与程

4、序第七条 申请材料:1.宜春市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2.法人代表身份证、简历及就业失业登记证;3.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创业计划书、创业实体相关管理制度;4.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5.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资信证明等。第八条 申请程序:孵化基地管委会收到以上入驻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并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并公示7天。若无异议,签订正式入驻合同。第九条 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获准入驻后,新注册的,应将注册地登记在创业孵化基地;已注册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注册地变更至创业孵化基地。第四章 优惠措施第十条 政策优惠:1.就业创业培训。入孵的自主创业人员可以申

5、请参加免费的GYB、SYB培训和创业实训;入孵创业实体吸纳的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免费的的电商技能培训,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2.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进城、返乡创业农村劳动者从事微利项目(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可申请免息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上人员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最高可以申请贴息贷款50万元。3.创业补贴。对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入驻本孵化基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补贴标准为2000元。4.孵化补贴。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

6、电费,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第十一条 奖励机制:创业实体入驻后,创业孵化基地将对表现优异者进行奖励。1.孵化基地每年评选5名创业者为创业之星;2.创业之星可获得奖励资金5000元;3.创业之星将作为宜春创业指导中心创业明星,进行重点宣传和帮扶;4.创业之星在3年孵化期后可优先入驻南氏电子商务产业园其他商业区,并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第五章 日常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入驻创业实体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1.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守法经营,遵守和执行孵化基地有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本办法及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的企业孵化服务协议、安全责任协议等法律文件;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发

7、布违法信息或从事违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的任何活动,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3.保持公共卫生和使用场所的整洁,服从孵化基地管委会的管理,爱护办公、水、电等公共设施,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施工图必须报孵化基地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若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必须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4. 经营管理活动须与申请内容相符,不得在该场所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场所转租给其他方;5.根据自身情况,应按月、按季、按年向孵化基地管委会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6、入驻前必须上报企业和个人花名册,由孵化基地管委会对人员进行相关统计和管理。7.建立企业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方面

8、的规章制度;8.应将经营、研究、开发计划报送孵化基地管委会备案,并根据运行情况,按时向孵化基地管委会报送计划完成情况;9.按时缴纳与孵化基地商定的各项费用,孵化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一定扶持;10.创业实体联合、合并、变更、歇业、停业等行为,除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送孵化基地备案。第六章 入驻创业实体的退出第十三条 在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十四条 入驻创业实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提出退出孵化基地申请:1.达到孵化期限的;2.超过孵化标准,被推荐入驻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其他功能区的;3.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或服务占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已不能满足其办

9、公要求的;4.企业整体转让、破产、合并的;5.因其他原因要退出孵化基地的。第十五条 入驻创业实体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孵化基地可以终止协议,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孵化基地,同时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1.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创业无关的经营项目;2.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经营场所处于空置或者关闭状态者;3.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工商、税务等部门处罚的;4.违反孵化基地管理制度,拒不改正的;5.未按时向孵化基地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6.对所使用的经营场所转租转借者;7.利用所租用的经营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8. 孵化基地认为有必要终止入驻协议的其他情况。第十六条 入驻创业实体在履行协议期间,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协议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孵化基地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孵化基地管委会初审,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解除协议。第七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孵化基地及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其中,入驻创业实体指进入宜春市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企业实际经营管理的创业者初创型微小企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一五年六月开始实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宜春市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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