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司考新旧大纲删减及考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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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司考新旧大纲删减及考点对比 (2011-06-09 09:59:17)转载标签: 教育分类: 司考辅导源自张海峡新浪博客:http:/ 代表的义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2.将宪法第五章第六节中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 地方人大代表的义务)”【华旭名师解析】法理学在2009年和2010年分别考查了7个单选题和6个多选题,总分值仍然23分。其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是不容忽视的。对于法理学,考生应当在掌握重点知识的基础上,注重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法制史在近6年考查的分值

2、一直保持稳定的10分,但是难度有所增加,需要考生特别注意。宪法学考查的分值和法理学相当,在2324分之间。历年宪法修改的内容和宪法、立法法、选举法等相关法条都是重点考查的内容,考生需要特别掌握,今年又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部分内容,考生需要特别关注。【新增法规解读】(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历年司法考试中也偶有涉及,这次大纲将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列入2011年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将会在2011年司考中有所体现,但考查不会太多,一般会考查1道题12分。一、村民委员会的组成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

3、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

4、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

5、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选举程序】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

6、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罢免】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

7、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三、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四、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村务公开】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

8、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

9、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村务监督】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民主评议】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

10、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

11、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违规救济】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经济法【新旧大纲增删说明】与2010年相比,2011年经济法部分以完善修订教材内容为主,大纲没有增删及变更考点。大纲附录部分删除1个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12、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新增2个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增考点】无【删除考点】无【变更考点】无【华旭名师解析】2011年无增删及变更考点,仍以以往重点为主,经济法部分仍结合各科重点法条复习,事半功倍。【新增法规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该法为2011年新增,若出考题则以选择题形式出现,预计司考中一般考察分值在2分左右。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司考解读】本条系关于纳税主体的规定,注意所有人和管理人均为纳税人。第三条下列车

13、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司考解读】本条系关于免征车船税对象的规定,注意四种车船为免征对象,易出多项选择题。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司考解读】本条系关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象的规定,易出多项选择题。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

14、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司考解读】本条系关于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象的规定,易出多项选择题。主体方面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象方面是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司考解读】本条系关于车船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办理登记的:登记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司考解读】本条系关于车船税申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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