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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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合伙公司合同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公司法(如下简称合伙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公司为一般合伙公司,是根据合同自愿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乐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合伙公司的名称和重要经营场合的地点第五条合伙公司名称:第六条公司经营场合: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畴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公司

2、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畴、经营期限: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第XX条合伙期限为年。(注:合伙合同商定合伙期限的,增长本条)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九条 合伙人共个,分别是:1、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址): ;(注:证件为身份证的为身份证上的住址)2、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址): ;(注:证件为身份证的为身份证上的住址)(注:可续写)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合伙人: 。(注:一次性缴足出资的填写)以货币实缴出资 万元,以(注:

3、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状况选择)作价实缴出资 万元,合计认缴出资 万元,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所有出资在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注:分期缴足出资的填写,请根据实际状况选择其中之一)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状况选择)作价认缴(实缴)出资 万元,合计认缴出资 万元,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首期以 (注:指出资方式,根据实际状况填写)实缴出资 万元,在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他认缴出资在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2、合伙人: 。(注:一次性缴足出资的填写)以货币实缴出资 万元

4、,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状况选择)作价实缴出资 万元,合计认缴(实缴)出资 万元,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所有出资在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注:分期缴足出资的填写,请根据实际状况选择其中之一)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状况选择)作价认缴出资 万元,合计认缴出资 万元,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首期以 (注:指出资方式,根据实际状况填写)实缴出资 万元,在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他认缴出资在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

5、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六章利润分派、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合伙公司的利润分派,按如下方式分派:。第十二条合伙公司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注:不得商定将所有利润分派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当所有亏损。合伙合同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派、分担;无法拟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派、分担。)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三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根据合伙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他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6、其中 (法人合伙人名称) 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她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公司。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状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她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公司承当。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作

7、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合同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她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公司有关事项作出决策,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措施。(注:也可根据合伙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他表决措施)第十七条合伙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注:也可根据合伙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他批准方式,例如商定下列所有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批准”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批准”等):(一)变化合伙公司的名称;(二)变化合伙公司的经营范畴、重要经营场合的地点;(三)处分合伙公司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公司的知

8、识产权和其她财产权利;(五)以合伙公司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八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公司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注:也可根据合伙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他批准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公司进行交易。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长或者减少对合伙公司的出资。(注:也可根据合伙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合伙人与否可以增长或减少对合伙公司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商定其他决定方式)第八章入伙与退伙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注:也可根据合伙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他

9、批准方式),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合同。签订入伙合同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当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公司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不给合伙公司事务执行导致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其她合伙人。合伙人违背合伙公司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合伙公司导致的损失。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有合伙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固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公司依法转为有限合伙公司。其

10、她合伙人未能一致批准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合伙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可以决策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策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告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策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注:也可根据合伙公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他批准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获得该合伙公司的合伙人资格。

11、有合伙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公司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公司依法转为有限合伙公司。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批准的,合伙公司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根据合伙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他退还措施)。第二十四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因素发生的合伙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公司财产少于合伙公司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第九章争议解决措施

12、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合同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合同商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到的书面仲裁合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合同中未签订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到书面仲裁合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 合伙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六条合伙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合同商定的解散事由浮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有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合同商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

13、规定的其她因素。第二十七条合伙公司清算措施应当按合伙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公司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派。第二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公司注销登记。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违背合伙合同的,应当依法承当违约责任。第十二章 其她事项第三十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公司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商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合同。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全体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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