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司法公正 法官应具备的素质 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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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促进司法公正 法官应具备的素质 讲稿 促进司法公正法官应具备的素质 没有高素质的法官,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审判。因此,要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就必须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官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一章总则中,对为什么要制定法官法,法官是什么,法官的义务和权力等作了原则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

2、、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而古今中外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官是什么则作出了充满文学色彩的描述。作为英国著名法官、律师和哲学家的培根对法官的素质曾作过这样的阐述,他说:“法官应当博学而不只是止于聪明;法官应当受到尊敬而不只是止于受到欢迎;法官应当深思熟虑,而不是止于自满,自信。但只有这些仍不够,正直才是法官之命脉与圣德。”这些描述不仅仅是更是一种期望。 因此,提升法官素质,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法

3、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法官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由此可以看出,法官应该具备四个方面的基本素质,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品行修养、身体素质。 (一)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一个法官首先应具备的素质。良好的政治素质是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政治素质应当包括: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忠于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和大局观念,有较强的政治理论水平。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

4、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这是对法官政治素质的具体要求。 (二)业务素质。良好的业务素质是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业务素质应当包括: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水平和审判业务水平;掌握一定的与审判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判工作经验。法官法第九条第 (六)项规定,担任法官必须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

5、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三)品行修养。高尚的道德情操,良好的品行修养是担任法官的重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对法官应具备怎样的品行修养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是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

6、影响。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法官在

7、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

8、或者采取措施。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 (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二)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

9、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二是提高司法效率。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

10、本职工作,并做到: (一)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 (二)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 (三)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三是保持清正廉洁。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

11、利益。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四是遵守司法礼仪。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

12、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 (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二)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 (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 (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五是加强自身修养。法官

13、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六是约束业外活动。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

14、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四)身体素质。良好的身体素质是法官履行审判执行职责的保证。 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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