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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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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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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北海市减灾委员会2.2专家委员会3应急准备3.1资金准备3.2物资准备3.3通信和信息准备3.4装备和设施准备3.5人力资源准备3.6社会动员准备3.7科技准备3.8宣传和培训4信息管理4.1预警信息4.2灾情管理5预警响应5.1启动条件5.2启动程序5.3预警响应措施5.4预警响应终止6. 应急响应6.1 I级响应6.2 II级响应6.3 III级响应6.4 IV级响应6.5信息发布6.6其他情况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过渡性生活救助7.2冬春救助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附则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2奖励与责任8.3预案演练8.4预案更新与管理8.5制订与解释部门8.6预案生效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 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 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 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 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等。

1.3适用范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 冰雹、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 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 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 害救助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 急救助工作1.4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为主3)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4) 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 其责2 组织指挥体系2.1北海市减灾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的政 策和规划,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重大自然灾害 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 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和各 县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 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2.2专家委员会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重大决策和 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 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应急准备3.1资金准备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 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 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 区、乡(镇)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3.1.1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 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 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3.1.2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 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本级自 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 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3.1.3市、县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 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3.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区、乡(镇)三级 人民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3.2物资准备3.2.1合理规划、建设市、县区、乡(镇)三级救灾物 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 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自 然灾害多发、易发灾害特点和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 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3.2.2县区、乡(镇)应当制订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 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 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 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3.2.3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 管理标准,建立完善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 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 调拨和运输制度3.3通信和信息准备3.3.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 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 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必 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 灾救灾信息3.3.2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管 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和县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及 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3.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 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装备和设施准备市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 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 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 信等设备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 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 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有条件的地区可规划建设专业应急 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3.5人力资源准备3.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 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 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 积极作用3.5.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商务、 卫生、安监、气象、水产畜牧、海洋、测绘地信、地震等方 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 的业务咨询工作3.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 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 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 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3.6社会动员准备3.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 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 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2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 建立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 络3.6.3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 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3.7科技准备3.7.1适时利用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建立的,基于遥 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 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 展空间技术在我市减灾救灾领域中的应用工作3.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 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 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3.7.3建立全市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 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充分利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3.8宣传和培训3.8.1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 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 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 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 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特别要加强在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 中对防灾、避灾、自救、互救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3.8.2组织开展县区、乡(镇)级政府分管领导、灾害 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 训3.8.3各级灾害管理部门应对自然灾害专项预案或部 门预案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演练,以提高各级灾害管理队伍 和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动员、应急准备和快速响应能力4信息管理4.1预警信息4.1.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收集和 发布的汛情、旱情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预警信息, 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测绘地信的空间地理信 息数据,市农业局和水产畜牧兽医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 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局的 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4.1.2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 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 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报告市人民政府, 并向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通报4.1.3根据灾情预警信息,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或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的自然 灾害,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害威胁的县区、乡(镇)级人 民政府应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好抗灾、减灾和避灾措施。

4.2灾情管理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 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 分析、上报工作4.2.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级民政部门应在 灾情发生1小时内汇总上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应在灾 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 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 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县区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 口)3人以上,5人以下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 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民 政局,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区民政部门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 成审核、汇总灾情数字等工作,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 区民政厅县区民政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 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 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民政局、 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 小时内核准,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4.2.2市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 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区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市级民政局 每天10时之前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灾情。

灾情稳定后,县 区民政局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市 级民政局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 区民政厅报告4.2.3对于干旱灾害,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 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 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4.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 灾委或者乡(镇)级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要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 评估、核定灾情数据5预警响应5.1启动条件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对我市启动预警响应或自治区和市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 况5.2启动程序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减灾委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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