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 (论文)论文题目: FOB贸易术语 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 系 别: 贸易系 专业班级: 08国际经济与贸易8班 学生姓名: 林侠颖 指导教师: 罗 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1目 录摘 要 1引 言 21 FOB贸易术语的实质 21.1 FOB中的卖方 21.2 FOB中的买方 22 选择FOB术语的原因 32.1 政府对出口创汇政策的淡化 32.2 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与买主之间的良好合作的历史渊源 32.3 视货物性质状况选择 32.4 新进入者的经验缺乏 33 FOB对出口方的主要风险 33.1 无法控制合同履行进程的风险 33.2 货损及脱保的风险 43.3 卖方面临货船衔接不顺风险 53.4 买方指定货代出现无单放货以及卖方承担高额货代费用的风险 53.5 单证不符的风险 64 FOB主要风险的防范措施 64.1 避免行情风险 64.2 杜绝无单放货的风险 64.3 避免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 74.4避免脱保的风险 74.5货款的安全收取 75 结束语 8参考文献 9致 谢 10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摘 要】本文首先介绍目前国际贸易中FOB的使用情况,以及FOB术语的含义、选择原则和使用原因。
然后从FOB合同的订立、货物的交接与运输、货款结算等几个环节上分析对卖方可能遇到的无法控制合同履行进程的风险、货交承运人之前的风险、货船衔接不顺风险、无单放货风险以及承担高额货代费用的风险、买方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风险等六种主要风险最后,结合实际业务的处理情况,提出了五种防范风险的措施从而使整篇文章更加充实论证、更有说服力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 、CFR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但是,近些年来在出口贸易中由于使用FOB贸易术语,而使出口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的趋势,在此有必要论述一下在出口时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以向广大的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贸易术语选择得恰当与否,将会对贸易双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影响,因为它关系到贸易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出口贸易 FOB术语 卖方风险 防范措施 引 言FOB术语是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之一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
尤其是大宗干货或石油等特殊货物的贸易多以FOB术语成交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出口商不愿涉及航运,出于方便的考虑,出口商也偏向选取用FOB术语,FOB术语的出口合同占到整个出口合同量的60%至70%国际金融危机下,出口信用危机剧增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示,在目前的严峻的外贸形势下,海外买家信用风险加大、海外主权违约风险加大、国外银行的信用风险加大已经越来越明显1 FOB贸易术语的实质 FOB贸易术语原意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英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在FOB贸易术语项下,责任、风险和费用可对买卖双方分别约定(贸易术语法律化,使这一约定也成为了法定的内容,只要FOB成交,则必须遵守)1.1 FOB中的卖方在合同项下,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自付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货物出口手续,缴纳出口税费;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和费用1.2 FOB中的买方在合同项下买方必须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自付费用取得进口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自费租船订舱并将船名、交货港口及时间及时地通知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从买方和卖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分担中我们不难发现FOB本质上是在装运港船上实际交货的一种贸易术语,其结汇时间本应该是以交货付款为原则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难于完成在卖方交货的同时买方支付货款的“实际交付”,操作更多的是通过运输单据进行“象征性交付”,即卖方将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通过银行交到买方时,买方相应地对其付款赎单在实际业务中,FOB贸易术语项下也常常采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2 选择FOB术语的原因我国企业出口选择FOB术语增多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政府对出口创汇政策的淡化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民营企业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加之创汇的观念也不如以前那么强烈,政府从政策上也越来越淡化曾经执行过的出口创汇奖励作为企业来说,为了准确掌握合同价格,便于外贸成本核算,避免受到运费损失,出口企业逐步把出口CIF、CFR条款变成了FOB条款2.2 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与买主之间的良好合作的历史渊源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航运市场改革的深入和航运市场的开放,外国班轮公司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由于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的服务好,价格优惠,门到门服务到位,买主都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
因此买主也要求签FOB合同2.3 视货物性质状况选择对于交货期长的大宗货物出口,买卖双方一般不愿意以含运费的贸易术语成交,因为交货期长可能会导致因运价波动的利益受损此时,买方更倾向于由卖方报FOB价,即由买方自己租船订舱2.4 新进入者的经验缺乏新进入者对国际贸易法律、惯例和专业知识较为缺乏,履行合同能力较差,经验少,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出口业务中采用FOB术语较多3 FOB对出口方的主要风险3.1 无法控制合同履行进程的风险选择FOB贸易术语,国内出口商很难控制合同履行进程,这也是出口商巨大的潜在风险特别是在大宗货物买卖过程中,选择FOB贸易术语,尽管进口商开出了信用证,但如果进口商由于各种原因,如自身经营、价格变动、市场变动等,可以轻而易举的不履行合同一个简单的办法是不去租船订舱,出口商无法发货,无法取得提单和其他文件办理结汇如果进口商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租船订舱,可能会对出口商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经营食品、农产品、保质期短的产品,出口商所备的货物可能因交货时间的推迟而腐烂变质,降低质量标准,无法检测合格,这样的事例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时有发生国内出口商遭受损失后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国外进口商索赔,但如果在国内诉讼,那么执行成为问题,如果在进口商所在国进行诉讼,诉讼费用和难度也可想而知。
一般情况下,国内出口商只能独自承受相关损失3.2 货损及脱保的风险如果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国内出口商,根据保险行业的国际惯例,不管是中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C.I.C)还是英国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对于基本险保险责任起讫都是采用“仓至仓”条款(W/W CLAUSES),即从保险单载明的发货人的仓库出运时候开始,进入目的地保险单载明的收货人仓库为止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失,由于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由国内出口商转移给国外进口商,国内出口商通过交单时候对保险单背书转让,国外进口商可以在保险单上面指定的保险索偿地点向当地的保险代理公司索赔而如果国外进口商不付款,那么国内出口商就可以不转让保险单从而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当采用FOB等由国外进口商投保的贸易术语时,就会存在如下两种风险:3.2.1国外进口商未付款在发生货损后,无论国外进口商是否投保,国外进口商都有可能不来赎单,这时由于国内出口商未投保,那么其不可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只能向承运人追究货损的责任但是,一方面承运人可能免责或者责任限制,另一方面诉讼也费时费力3.2.2从国内出口商仓库到越过船舷这段时间发生货损由于FOB项下,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是由国内出口商承担的,如果在从国内出口商仓库到越过船舷这段时间发生货损,那么损失只能由国内出口商来承担。
即使国外进口商投保,那么这一期间的损失国外进口商也因没有保险利益而无法取得保险赔偿,国内出口商无法寄希望通过国外进口商取得保险赔偿因此,国内出口商只能向国内的货代或者车队索赔货损,但是通常这些货代或车队的赔偿实力有限 3.3 卖方面临货船衔接不顺风险 在出口货物时,船舶经常会受台风等天气状况的影响,而不能如期到港当买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临近,而买方所指定的船舶又未如期到港时,卖方要承担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直到货物上船为止如果船舶能在信用证装运有效期内到达还算万幸,假如船舶逾期到达,那么卖方不仅要与买方磋商修改信用证装运期及有效期等事宜,而且还要承担更长一段时间的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这样会大大地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在市场行情不佳时,还有可能造成货物的积压 3.4 买方指定货代出现无单放货以及卖方承担高额货代费用的风险FOB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即卖方将货交给船公司风险就转移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买方指定货运代理有以下几种考虑:有的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
FOB价格条款下,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费用,装船前的操作都是由卖方委托货代办理,但由买方指定境外的货代公司,对于卖方来说订舱费和THC等费用比自己找国内的货代公司要高很多同时FOB所指定的境外货代大多在中国只是开设办事处,名义上是不能经营的,但实际上都在变相经营,即通过国内货代企业开出货代统一发票,收费金额普遍高于正常收费标准,如若卖方拒付则不签发提单,而卖方为了顺利索取提单去银行及时结汇,只有忍痛签出提单同是境外的货代公司很多不具备签发提单的资格,还需要再找国内货代公司来签发提单,这样既费时又会提高费用;另一方面,境外的货代公司即使签发提单也是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的货代提单,不是物权凭证卖方持有只能作为结汇的单据,而正本提单还是在货代手中,且有可能买方和货代公司合伙欺骗,凭手中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提货而未付款赎单,即通常所说的无单放货目前,除一些国际知名度高的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无单放货虽然是个别心怀不轨的人所为,但其阴影却始终笼罩着发货人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以小金额的订单试定几票货物,让发货人觉得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取货物,甚至有的买方为了骗取货物专门到出口地设立货代分支机构。
虽然对于境外货代无单放货卖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往往这些货代一旦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即使法院裁决胜诉,也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3.5 单证不符的风险利用国内卖方对信用证的信赖,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使国内卖方因单证不符遭银行退单主要表现为,在信用证生效环节、货物检验环节、货物装船环节和货物验收环节设立软条款如信用证规定,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者货物收据;货物质量检验证书必须经开证行或者通知行核实;有关航运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由买方另行通知受益人;指定凭某船公司的提单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