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助记表格【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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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法理学助记表格【完整版】司法考试法理学助记表格【完整版】由法律教育网收集整理,将法律学的诸多知识点以表格的形式展现并加以说明,极其便于记忆,司法考试冲刺阶段时间宝贵,正所谓“一表在手,法理无忧”。一、法理学1、法的本质学说2、法的起源学说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神意说在世界各国解释法律现象的理论中,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是神学的法律思想,即直接或间接地将法归结为神的意志。理性说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足发展之时,就是法律。意志说法国思想家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从人的意志、理性、人性的角度规定法、理解

2、法,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的观点。正义说把法归结为正义的思想。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术。自由说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故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的确能与别人故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所有条件的综合。黑格尔指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事物性质说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民族精神说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建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批准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利益

3、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较为强调法的目的,认为:法是以强制作为保障的社会目的的体系,而法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发明者,是法的惟一根源,所有的法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规则论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命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此体系的内部,而命令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源于权力。判决论或预测论认为法就是对法官判决的预测。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献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解决意见才是真正的法。马克思主义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4、。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朴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批准志或主线意志。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洽阶级的意志,并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规定和愿望。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神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发明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发明法。暴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契约说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在自然状态,后来为了安全,为了生产发展,为了社会安定和发展等因素,人们互相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

5、发展说合理管理说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3、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法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它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2、评价作用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作用。 3、预测作用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就有也许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别人的行为会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别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

6、果等。4、强制作用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正是由于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才表现出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此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这种教育作用重要是通过法制宣传、制裁违法。处罚犯罪等环节进行的。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是指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的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从总体方面讲,法的社会作用是: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4、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一、法律规则(是采用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

7、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可以,应为模式应当或必须,勿为模式严禁或不得),3法律后果(合法后果,违法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一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8、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献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一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和严禁性规则) 2、拟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1拟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拟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2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拟定,而只规定一些概括性的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拟定的法律规则。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记录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本法另行规定。3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自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

9、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如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合用的规定。)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1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则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则属于强行性规则。2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拟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一、调整性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性的法律规范(按法律规范的职能划分)调整性法律规范1、调整性的法律规范是关于一般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调整性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权利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是属于强行性

10、(命令性)规范。这种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内容是拟定的,不允许主体一方或双方任意改变。(2)权利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自己为一定行为和规定别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的规范。这种规范通过授权性条文加以表述。往往使用“可以,有权”。 保护性法律规范2、保护性规范是关于特殊主体的职权以及对违法者给予制裁的规范。保护性规范分为职权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1)职权性规范是授予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的规范。这种规范最重要的特点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即特殊主体具有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同时意味着它必须从事这一行为,否则就构成失职。(2)制裁性规范是规定有关国家执法机关对

11、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给予制裁的规范。这种规范集中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保护性职能。 二、绝对拟定的法律规范和相对拟定的法律规范(按与个别调整的联系) 绝对拟定的规范1、绝对拟定的规范是指没有给执法机关留下个别调整也许性的规范。例: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相对拟定的规范2、相对拟定的规范是指给执法机关留下不同程序的个别调整也许性的规范。刑法分则多为相对拟定的规范。这种规范可依据主管机关自由裁量的自由限度分为情况性的、必择其一的、任选的三类规范:(1)情况性规范是以具体情况为转移,可以由执法机关直接进行具体化调整的规范。如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

12、:“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合法债务,需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 (2)必择其一的规范是规定执法机关只能合用规范中确切说明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方案。如我国刑法3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3)任选的规范是指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重要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和方案。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且尽也许就地进行。” 三、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和任意性的法律规范(按同自主

13、调整的联系)强行性规范1、强行性(命令性)规范。这种规范不允许有个人意思表达,假如当事人之间订立了规定其他行为条件的协议,则此协议被认为是无效的。 任意性规范2、任意性规范。这种规范允许双方有自己的意思表达,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假如达不成协议也无其他协议时,这种规范才发生作用。例如我国经济法第11条中就包具有:“假如在签定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机关解决。”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分为: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14、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三、法律概念 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四、权利与义务 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互相关系1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限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5、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性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

15、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性: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调整性的法律关系不需要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协议关系等。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保护规则的内容。如刑事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 4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 5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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