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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管理行为的认定百万村医寒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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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管理行为的认定百万村医寒心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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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管理行为的认定——百万村医寒心了导读:乡镇卫生服务中心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及现行乡村 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所进行的行业管理行为,具有行 政行为的属性,并非基于劳动人事关系而实施 裁判要旨 村级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是独立法人,乡镇卫生服务中 心(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实施管理行为的性质不符合劳 动关系成立的特征,乡镇卫生服务中心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及 现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所进行的行业管理行 为,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并非基于劳动人事关系而实施 因此,不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详情 原告吉永和、林朝兰系吉怀祥父母,原告刘建华系吉怀祥妻 子,夫妻双方生育一子一女为原告吉长啸、吉洁2016 年 6 月 29 日,吉怀祥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吉怀祥生前系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的乡村医生,在冶山街 道四合墩社区东平小区卫生室(以下简称东平小区卫生室) 工作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冶 山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的工作进行管理、考核与监督, 并向包括吉怀祥在内的乡村医生发放工资补助,缴纳社会保险12月 20 日,原告向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该仲裁机关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7 年1月4 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吉怀祥与冶山卫生 服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冶山卫生服 务中心实施的管理行为是依政府指令行使的代管行为,并非 劳动法关系上的管理与被管理行为故原告要求确认吉怀祥 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 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 根据国务院文件的要求,2002 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各地政府先后相继出台了改 革方案2010 年卫生部办公厅作出《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 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进一步确认乡村卫生一体化行业管 理模式被告对村卫生室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考核与监督该管理 行为并不是基于双方上下级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存在,而是在 执行政府出于对乡村医生职业水平管理和药品渠道来源控 制等所采取的行政措施2010 年 8 月 25 日,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南京市六合区卫生局联合作出关于印 发《六合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 省、市《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将实施 街(镇)村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工作 的在岗乡村医生由区、街(镇)补助 12%,个人缴纳 8%, 按劳动部门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

被告为吉怀祥在内的乡村医生办理养老保险,也是基于国家 政府要求,并非履行用人单位职责行为2016 年 4 月 16 日,南京市六合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南京 市六合区财政局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六合区乡村 医生基本药物定额补助实施办法》,向在岗乡村医生每月发 放 1600 元基本药物定额补助包括吉怀祥在内的乡村医生 的工资补助由被告冶山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发放,工资补助分 为一般诊疗费、公共卫生补助、药物定额补助构成被告发 放工资补助也是基于政府统一管理行为代为发放政府补助 行为,并非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发放劳动报酬被告上述 行为均是执行政府文件要求,并非基于劳动关系而实施的行 为乡村医生的用人单位是社区卫生服务室(服务站),而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我国在基层村一级居民居住区设立的乡村医生,是基于国际 卫生组织关于达到基本医疗卫生保障的要求,以及适应我国 乡村医疗水平发展现状需求而形成的乡村便民医疗服务特 殊群体作为该群体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场所——村级卫生 室,根据1994 年9月1日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国村一级卫生室普遍办理了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吉怀祥服务的东平小区卫生室领取了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 本案吉怀祥与被告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吉怀祥的工作场所在社区卫生服务室(服务站),其日 常工作受社区卫生服务室(服务站)的管理、考核、指挥和 监督,其基本劳动条件亦系社区卫生服务室(服务站)提供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所实施的对乡村医生劳动 活动某些方面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基于执行政府的指令,并非 基于劳动人事管理的目的从目前我国关于乡村医生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角度 看,亦无对与吉怀祥同类的乡村医生纳入国家卫生行业统筹 编制的规定因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乡 村医生的一体化劳动管理不能在双方之间形成法律意义上 的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告诉称吉怀祥与被告之间 构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能得到支持本案案号:(2017)苏0116 民初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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