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票代销协议书(青松书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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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票代销协议书甲方:华谊兄弟合肥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乙方:合肥市青松书店 (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在如下方面的合作达成一致:第一条:合作事项及内容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电影票的销售代理点,利用其销售网点销售甲方的电影票。2.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售网点,对甲方的兑换券进行宣传,并通过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开展兑换券的销售工作。3. 本协议项下合作期限内,乙方客户在乙方网点购买兑换券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乙方客户持兑换券到甲方影院换取正式影票观影。4. 兑换票提供及结算方式:甲方向乙方提供兑换券,双方确认后签署兑换券接收确认单(见本协议附件一

2、),双方根据乙方销售数量确认结算票款。第二条:合作期限:1.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2.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如一方有意续签本协议,需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协议,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续约要求,则本协议终止。第三条:费用结算及支付1. 销售单价:本协议项下兑换券的销售单价为:通券:25元/张。2. 结算单价:本协议项下兑换券的结算单价为:通券:23元/张。3. 结算数量:结算数量为乙方结算周期内实际卖出的兑换券数量为准。4. 结算金额:结算金额=结算数量*结算单价5. 对账结算方式:(1) 对帐时间: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月的15日和

3、30日完成对账。(2) 对账方式:甲方每月15日和30日至乙方销售网点根据兑换券接收确认单所列信息,对乙方剩余兑换券进行清点,以确认乙方兑换券销售数量。若双方对销售数据有异议,则双方先就无异议的销售数据确认票款金额并进行结算,对有异议的销售数据由双方进一步协商确认后再进行结算。(3)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双方确认结算票款金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双方确认的结算票款支付给甲方。(4)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结算票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等额发票,甲方将不再向乙方客户提供发票,乙方保证乙方客户不会再向甲方要求支付发票,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6. 甲方对账信息:公司

4、名称:华谊兄弟合肥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账号:招商银行合肥分行经开区支行开户行: 551903460710211联系电话:2993055-813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1. 甲方向乙方提供可供销售的兑换券,乙方的销售对象不受限制;2. 甲方负责兑换券的定价、核价,并可根据市场竞争的需要,对票价进行适当调整。3.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可供销售的兑换券,只限在合肥华谊兄弟影院使用。4.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调整兑换券的使用条件,但需事先通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调整使用条件。目前乙方代售兑换券的使用条件和范围为:(1) 持电影票兑换券可在甲方观看除导演厅以外所有厅的电影,包括3D影片;(2)

5、 该兑换券不可用于甲方见面会、首映式及情人节/平安夜等节假日及影城公布的特殊场次,如有特殊政策,另行通知;(3) 兑换券不可兑换现金、并不设找零。(4) 兑换券在1个月内有效(有效期限以兑换券上标明的日期为准),若超过有效期未兑换则兑换券作废。5. 甲方向乙方提供影片的相关宣传资料,建立及时的宣传沟通机制。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1. 乙方负责在其销售网点宣传和销售甲方兑换券。2. 兑换券在乙方销售网点的销售价格为25元,后期可以根据市场竞争实际情况由乙方定价,其范围须大于或等于劵面价值的一半。3. 乙方需向其客户告知兑换券的使用方式及要求,因乙方未尽告知义务而引发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

6、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4. 乙方对兑换券宣传所需的文件和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保证对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及素材,仅限于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许可、帮助任何第三方将其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协议约定目的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第六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及对方基合约或法律的原因对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资料和信息(包括:用户资料、市场信息、商业计划、策划方案和其它资料等各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等)严格保密,不泄露给第三方,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如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任何变

7、更,均须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并需加盖公司印章,任何口头的或无公司印章的书面合同均视为无效,对各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第八条: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与甲方结算,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十五日,甲方有权停止乙方销售的兑换券在甲方影院的使用,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2. 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及兑换券的有效期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原因、不可抗力原因外,如甲方无故拒绝或停止兑换券在甲方影院的使用,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九条: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而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8、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第十条:生效及其它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以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附件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华谊兄弟合肥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合肥市青松书店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日期: 日期:附件一: 兑换券接收确认单甲方:华谊兄弟合肥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合肥市青松书店鉴于: 双方于2012 年03月01 日签订影票代销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代销甲方电影票兑换券的相关事宜,现就乙方接收兑换券的具体情况,双方确认如下:一、兑换券详情:票券种类数量(张)票款总额(元)有效期截至票券编号至至至二、接收时间、地点1.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2. 接收地点:3. 乙方接收人:三、其他1. 本确认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 本确认单是双方于 2012 年03 月 01 日签署影票代销协议书的附件,双方具体合作内容,均按照影票代销协议书的约定执行。甲方:华谊兄弟合肥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合肥市青松书店授权代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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