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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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1、 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属管辖答:从国内人民法院的级别设立分为: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省(直辖市)高档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区(县)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争议标的大小、案件争议性质对社会影响面的大小、分别由级别不同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是指按争议标的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的不同,拟定受诉人民法院的规定。如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就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等。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诉讼管辖。它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由于它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区管辖和特殊地区管辖的合用,并且还排除了打官司当事人以合同的方式选择

2、其她法院管辖的也许性。在国内,专属管辖只合用于如下三种状况: 第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重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二审终审制 答:二审终审制,是指一种案件通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后来,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

3、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通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变化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法定期限为15天)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召集的程序、特别决策事项的范畴,表决比例的规定,一般决策事项的范畴,表决比例的规定答:股东会的特别决策有如下方面:1、修改公司章程,2、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策,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股东会对特别决策进行表决时,表决的决策通过为“全体”股东的“所有”表决权的2/3以上(不是股东人数过2/3),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全体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即可。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她决策,经出席会议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称之为一般决策。(课本

4、P80)4、合伙公司的种类答:有一般合伙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两种。 一般合伙公司由一般合伙人构成,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合同法对一般合伙人承当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公司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构成,一般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公司债务承当责任。5、有限合伙公司中有限合伙人的出资的财产形式,对公司债务承当的责任以及其她权利义务答:在有限合伙公司中,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她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存在于合伙公司无关的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祈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

5、伙人在有限合伙公司中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法院在执行时应当告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她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6、一般合伙公司中有限合伙人的出资的财产形式,对公司债务承当的责任、收益和亏损的承当答:新法规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出资可以采用钞票、其她财产或已经提供的劳务的形式,也可以用期票或承诺交付钞票或财产或履行劳务的形式。有限合伙的有限责任形式将投资者风险控制在投资额范畴内。有限合伙既摒弃了一般合伙赚钱根据各个合同商定的比例分派的措施又扬弃了公司制完全按照股份比例分派措施,而采用独特的相对固定比例的分派措施。按有限合伙合同一般的惯例,有限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可分享80%的赚钱;一般合伙人作为

6、管理者可分享20%的赚钱。7、一般合伙人退伙后的法律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的法律责任答: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合同另有商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并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合同。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当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公司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退伙的合伙人对原合伙公司的债务不免除无限连带责任。8、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承当竞业严禁义务的主体涉及哪些?答:竞业严禁,又称竞业限制、竞业避让,是指企事业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修订的合伙公

7、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伙经营与本有限合伙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其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她经济组织兼职。”9、公司的高档管理人员的范畴答: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档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她人员。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

8、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10、代位权答: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的时候

9、,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祈求其归还债务人之债。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并且可以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11、撤销权答: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中有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签订的;(二)在签订合同步显

10、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撤销因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12、要约的构成要件、撤回和、撤销答:()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达。()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达()要约的内容必须拟定和完整。()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并且须受要约人承诺。要约的撤回

11、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要约的撤回是使一种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13、承诺的构成要件和撤回答:一项承诺,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才干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依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承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批准,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乐意按照要约的所有内容与要约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达,因此,承诺欲获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就必须在内容上与

12、要约的内容一致,舍此便不能成立合同。(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告知应当在承诺告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知同步达到要约人。14、一般合伙人转让投资份额的规定答: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公司中的所有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须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公司中的所有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她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而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公司中的所有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则应当告知其她合伙人。1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投资份额的规定答:1欲转让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

13、中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2转让出资中对波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3、签订转让出资的合同。4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伙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根据(中外合资公司法或中外合伙公司法的规定,要通过中方股东的上级政府部门审敏;并报送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审批批准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6、召开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公司章程。7就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及其出资变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8、必要时进行转让出资公示。16、无效合同的种类和法律

14、后果答:有五种: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歹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承认和保护。17、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三种)答:1、重大误解 2、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3、显失公平撤销权人须自懂得或应当懂得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18、同步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答: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履行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的,后

15、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履行规定.同步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步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回绝其履行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期,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履行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履行风险的,先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履行祈求. 19、违约金和定金的合用答: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根据合同的预先商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惩罚性违约金的重要功能在于对违约行为的制裁,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故惩罚性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并无直接联系。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商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签订时,或签订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商定违约金,又商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合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20、补偿损失的范畴答:因违约导致对方损失,当事人又没有商定损失补偿额的计算措施的,损失补偿额应当相称于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涉及直接损失,也涉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一方签订合同步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也许导致的损失。21、继续履行的合用答:继续履行的合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有如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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