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空间权制度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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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关于空间权制度的文献综述 姓 名: 张 慧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学42班 学 号: 2264213 指导教师: 付坚强 职称: 讲师 200 7 年 6 月 10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关于空间权制度的文献综述 法学专业学生 张 慧 指导教师 付坚强摘要: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 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城市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扩大, 对土地的利用逐渐由平面趋向地面之上空及地下, 形成垂直式的立体发展,空间权的概念因而产生。目前, 土地空间法律制度在西方国家相继建立, 而我国对空间权的立法尚属空白, 对其研究也十分匮乏, 尤其是对

2、空间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还存在较大争议。基于此, 笔者拟从空间权相关概况、空间权的性质及我国立法是否应当确立空间权三个方面对空间权的问题进行探讨, 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关键词:空间权;用益物权; 物权;空间权立法On the right space Literature Review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anghuiTutor Name fujianqiang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dustrialization, urban land of limited resources and urban dev

3、elopment needs of the growing contradictions, The use of the land by the gradual trend of the ground planes over and underground, forming a three-dimensional vertical development, The concept of space right results. At present, the legal system of land in Western countries have in place and our spac

4、e right of the legislature was still blank, their research is also very scarce, especially for space to the basic theory there is a larger issue of controversy. Based on this, the author the right to be from space-related profiles, space and the nature of our legislation should establish the right t

5、o space on three aspects of space to explore the issues, China in the hope of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benefits. Key words: Space; Usufruct; Property rights; Space rights legislation 自罗马法至19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人类的生存活动基本局限于地表上下极为狭窄的平面空间, 土地的空间不具有特殊的生产效能。土地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享有以地表为中心的上下的垂直的支配力。如罗马法认为, 土地上下

6、的空间乃是土地所有权的自然延伸。美国法就法律传统而言虽属英美法系, 但其传统的包括土地不动产在内的财产法制却继受了罗马法, 从而认为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达天宇”、“下及地心”, 而且不承认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得为单一的独立不动产,只是土地之“成分”。1237-249 空间权作为工业革命和城市化进程的产物,是人类对土地利用由平面向立体形态发展的一种新型权利形式。它是指:“以土地地表之空中或地表之下的地中的一定范围为客体而成立的不动产权。”2 90空间权是应时代的政治、经济发展与社会需要而产生的, 但我国空间权的研究尚属空白,因此,深入研究空间权制度必然具有深远的学理意义和现实意义。一、空间权的概况(

7、一)空间权的含义空间权概念滥筋于土地的立体使用之普遍化过程中,由于各国对空间权的不同立法、判例及学说影响了空间权概念的统一和完善,使得空间权的定性和定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例如,美国法上的空间权等同于“发展权”(Development Rights),“空中权”(Air Right/Air Space Right)等概念;而德国法、日本法上的空间权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次地上权”、“区分地上权”等特别规定上。我国学界目前对于空间权的含义,有以下三种主要观点: 1、不动产财产权说此种观点认为,空间权属于不动产财产权之一种。持此种观点的梁慧星等学者认为, “以空间为客体的权利,其构造体系包括空间所

8、有权与空间利用权。其中,空间利用,包括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和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又可分为空间地上权、空间地役权(空间役权);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又可分为空间租赁权、空间借贷权。” 3439刘漤也认为,空间权是以空间为客体的权利,其构造体系包括空间所有权与空间利用权。4 2、不动产物权说此种观点认为,空间权仅具有物权性质,并且由于空间的不可移动性,它又属于不动产物权。钱明星认为,其体系包括空间所有权、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地役权。5 3、用益物权说此种观点认为,空间权实际上就是空间利用权,其性质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王利明认为,“空间利用权作为物权法中的一项权利,可以与土地所有

9、权、使用权分离,因而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物权。” 6644(二)空间权的称谓对于空间权究竟如何称谓,我国学者意见也不一。主要有下面几种观点: 1、空间利用权说王利明认为 “空间利用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7;“所谓空间利用权,是指对于地上和地下的空间依法进行利用的权利”,空间利用权“实际上是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联系在一起的概念,它是指公民和法人利用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8 ;“空间利用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前款所称之空间, 是指依不

10、动产登记能够确定的空间。” 9 2、空间基地使用权说梁慧星认为“空间基地使用权,是指在地上或者地下一定的三维闭合空间所设立的基地使用权”,将空间基地使用权作为基地使用权的一种。而“基地使用权,是指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0 。3、空间使用权说薄燕娜认为空间使用权“是土地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对地表上下空间的支配权”。11 “土地使用权,是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对特定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的占有权。土地使用权设定于四至确定的土地,效力及于使用土地所必要的地表上下的一定空间。土地使用权必须登记”、“土地上有不为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所必要的空间,可另行设

11、定空间使用权,准用本法土地使用权的规定”。12 4、空间权说王卫国认为“所谓空间权是对地表之上的空中或地表之下的地中一定范围的空间享有的权利。因此空间权可以进一步分为空中权和地下权”、“从立法上,将空间使用权划分为空中使用权和地下使用权”。13 5、地上权说徐国栋认为“以在他人土地的地上或地下设置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使用土地,并且可以转让或继承的权利,为地上权”。14 我国台湾大部分学者也持“地上权”之说,将空间地上权直接视为地上权的一种形式。台湾民法典修订附加第841条之1,专门规定了 “区分地上权”,在判例方面,台湾“最高法院”1985年度台上字第379号裁判也认为:“凡以在他人土地

12、上有建筑物为目的的而使用其土地者,不论建筑物系直接或间接的与土地接触, 均得设定地上权。” 6、空间建设用地权(建设权)说陈祥健认为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指称以建设为目的而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仍然存在较大缺陷。因为 建设一词表明了该项权利的使用目的, 而用地一词实际上就是使用土地的意思, 既然如此, 完全可以直接称为建设用地权, 并且, 根据物权名称简洁性的原则,甚至可以进一步简称为 建设权”。从其上述论述, 可以推出其采用空间建设用地权(建设权)。152 7、建设用地使用权说这是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法。(三)空间权的构成空间权的体系构成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温

13、丰文认为,空间权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空间利用权又包括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和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包括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役权两种,而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包括空间租赁权和空间借贷权两种。167还有的学者认为,空间权除了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外,还包括空间相邻权。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笔者认为,空间权应该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而并不存在独立的空间相邻权。因为正如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种类一样,空间相邻权也只是相互毗邻的空间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权利的限制或延伸。空间利用权包括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役权,它仅是物权,而不存在所谓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王利明认为

14、,空间所有权是不存在的,所谓的空间权实质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定限物权,并且对空间权不宜进一步细分为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地役权,主张用空间利用权的概念概括各种类型的空间权。17(四)空间权与其他权利的比较空间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不动产物权,有必要清理与其他物权之间的关系,使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更加明确。我国对于空间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讨论,主要集中在对以下几个问题的回答:1、地下空间所有权是否可以独立于土地所有权而单独存在学术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为肯定说,即肯定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空间所有权的真实存在,同时又认为空间所有权是空间权理论发展的必然产物,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另外一种为否定说,即

15、否认空间所有权的独立性,认为空间所有权为土地所有权的应有部分,无论现实社会或者物权理论层面均无承认空间所有权的必要。66442、空间所有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学者主张,财产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实质上是空间权的一种形态。如台湾学者刘得宽认为:这种空间所有权之概念,在今日公寓大厦之区分所有之形态中亦得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这对于被建造专有部分的空间,拥有区分所有者的空间所有权。1872我国大陆学者陈华彬也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其(指空间所有权)适例。张静则从权利性质,权利客体以及与土地权利关系的不同三个角度论证了空间所有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不同。3、空间地上权与地上权空间地上权,杨与龄称之为“分层地上权”;史尚宽称之为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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