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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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 年 10 月 24 日)云南省公安厅副厅长 xx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2008年 1 月 1日起,全省将实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委托,我就省政府批准的关于深化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向各 位作新闻通报。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础性工作,我国长期以来实 行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是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 设和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特定的时期,“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 基本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在巩固国家政权、保障国家对劳动力和消费品等实 行计划分配、控制城镇人口过快增长、保障人口与

2、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 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要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 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随着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 度已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今年,公安部在部署全国公安工作中,要求各 省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 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刚刚结束的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指 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

3、开放,推动科学发 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同时,胡锦涛总 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 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 宝,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 展中国特色主义的基本在必行。同时,也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认真落实“十 七大”关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精神的具体举措。二、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回顾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我省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1997 年以来,我省 先后三次出台了户籍管理改革政策,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

4、础。第一次是 1997 年,我省在安宁、楚雄等11 个县市进行了小城镇户籍改革 试点,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非农职业的农村人员或有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固 定住所且居住满 2 年的农村人员办理了落户。第二次是 1999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 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除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外,把全省 其它各县市区全部纳入小城镇户籍改革范围,再次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第三 次是 2001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6 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口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迁移 落户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 年至 2005

5、年底,全省共解决了近 100 万人 户籍关系迁移的问题。实践证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在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服务城市化进程、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 积极作用。三、这次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形成的过程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发展,与户籍管理最直接挂钩的粮油定量 供应制度已经取消,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项行政管理制度改革也在积极推进, 随着我省户籍管理制度的不断改革,城乡户口管理差别已逐步缩小,进一步改 革我省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为深化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继2001 年以来全省第三次户籍管理制 度改革之后,2003年 5 月,省公安厅又成立了以主管厅长

6、为组长的调研组。先后在昆明 市、昭通市、玉溪市、曲靖市、文山州等地调研,到户籍改革先行的江苏、福 建、广东及所辖的的意见,并多次召开了户籍管理改革座谈会,对我国我省户 籍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关于深化我省户籍改革的若干意 见。2006年 7 月,省公安厅结合公安部的工作要求再次进行了专题调研,汲取 了红河州户籍管理改革中的好经验,完善了有关改革措施。2006年 9 月,将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再次分别书面征求 了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法制办等11 个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 见对草拟的意见进行了修改。2007年 7 月,刘平副省长专题听取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汇

7、报。根 据刘平副省长的指示要求,省公安厅再次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正 式形成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报省政府常务 会审批。四、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突破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最大的突破就是在全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 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统称为居 民户。改革工作实施后将有利于逐步落实城乡居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公平待遇, 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同时,以准入 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改革学生落户办法;取消对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的限 制;放宽购房落户条件等方面,均在原改革的基础上有突破性放宽。当然,还

8、必须说明的是,在全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 模式,并不等于取消了“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存在的事实。户籍登记管理模 式的改革,并不能改变城市和农村的差别,也不能改变每一个居民的职业、实 际登记户籍关系的居住地环境等客观事实。五、本次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本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 构建社记既能证明公民身份,反映公民实际居住地,为行使各项社会管理职能 奠定基础,又能引导人员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推 进城镇化进程,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9、。二)改革的原则。一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这是户籍管理改革的出发点和根本目 的。二是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这是建立全省新的户籍登记模式的基本 准则,只有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才能准确反映户籍人口的居住情况, 为党委、政府决策和实施各项社会管理提供准确依据。(三)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是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根本点, 就是要打破“农业户”与“非农业户”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在全省统一建 立“居民户”户籍登记模式。(四)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是这次户籍管理改革的核心和户口迁移落 户的基本条件。由于现

10、阶段还客观上存在城乡差别,城乡相关政策也还有一定 差距,不可能实现户籍关系自由迁移。因此,在城镇或农村迁移户籍关系时仍 需要有一定的准入条件。即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 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才能迁移落户。以准入条件确定户籍关系的登记、迁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 求,便于正确引导公民迁移落户,便于对人口迁移流动进行科学调控。所谓“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95房 改”前,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所谓“稳定生活来源”,是 指有合法稳定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 形。(五)改革学生落户办法。对没有办理

11、户籍迁移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 法,学校应当编制“未迁移户籍关系学生花名册”送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备案登 记,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对入学时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本省应届高校毕 业学生,凭本人毕业证书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 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若其工 作单位在驻地无合法产权或“集体户口簿”,以及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造成落户 难的问题,其单位驻地的公安派出所将用派出所的门牌号码建立“直管公共户口 簿”为其办理户籍迁移登记、纳入管理。对入学时已办理

12、户籍迁移的本省应届高校毕业学生,毕业时在我省范围内 就业的,按上述原则直接将户籍关系迁往就业地,不得继续保留在学校所在地 派出所;毕业时未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其户籍关系将一律迁往入学前户籍所 在地或省外就业地,不得继续保留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外省生源被外省录取的国家统一高考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 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就业的,在申请迁 移户籍关系时不适用本次改革中的学生落户办法。(六)取消对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的限制。“三投靠”的户籍问题,历来是户籍管理中的热点和重点。为确保深化户籍 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意见规定了相对取消“三投靠”的限制条件。一 是夫妻

13、之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被投靠方合法实际居住地登记、迁移户 籍关系,不受婚龄的限制。二是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受条件限制,准予在子女 合法固定居住地办理迁移落户。三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残疾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 母供养共同生活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父母居住地落户。同时,为弘扬中华 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公民赡养孤寡老人,在司法部门认定的公证机 构办理公证后,可申请迁移孤寡老人的户能保证被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同时不需要领取“低保”。(七)放宽购房落户条件。过去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购房落户均有一定限制。这次改革规定:公民只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论是商品房、“二手 房”

14、、继承、获赠或其他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以迁移 本人、配偶、子女的户籍关系,取消了购房金额、购房时间和“二手房”等的限 制。总之,通过这次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 改革学生落户办法、取消对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的限制、放宽购房落户等,大大 改进了落户迁移条件,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六、两点需说明的情况(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已由省 政府印发全省,将于2008年 1 月 1日实施。届时,省公安厅还将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制定相关 解释配套一并执行。(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将对 现行

15、的人口计划生育、农村土地承包、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城市建 设、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法律、政策制度等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说 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事。省级相关部门还将认真调查研究,抓紧做好相关配 套政策的修订、完善工作,分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制 度的改革,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深入开展。根据2007年 10 月24 日云南省公安厅向新闻界发布的全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 改革新闻通报第四条中关于“在全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 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并不等于取消了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存在的事实。户 籍登记管理模式的改革,并不能改变城市和农村的差别,也不能改变每一个居 民的职业、实际登记户籍关系的居住地环境等客观事实”的说明,以及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发的公交(2008)99号关于印发2008 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 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中已经明确的:“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08 年 5 月 1 日至2009年 4 月 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 因此,在此期限我省范围内所涉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均应严格按关于 印发 2008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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