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详解一: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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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详解一:经济法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能够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 年。3、不定期租赁的一些特殊规定,包括:( 1)租赁期限6 个月以上的,合同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

2、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能够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4、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出租人理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能够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理应相对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能够对租赁物实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实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能够将租赁物转

3、租给第三人。承租人 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 造成损失的,承租人理应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5)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承租人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 不满一年的,理应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理 应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理应在租赁期间届满 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够 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

4、付的,出租人能够解 除合同。( 7)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 承租人能够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 人理应即时通知出租人。( 8)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力。学理上称为“买卖不破租赁”,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 并非局限于买卖。5、租赁合同的解除与延期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能够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 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能够解除合同。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学习备考方法之一就是反复多次地看教材和笔记,只有重复的次数多了,

5、印象才深刻,才容易把一些重点内 容记住并掌握,使用到答题中去。上述知识点小结出于这个目的,方 便大家复习。1、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内容涉及租赁和买卖两个方面。其中的承租人和出卖人能够是同一主体。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 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2、融资租赁合同理应采用书面形式。3、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行政许可、风险承担的处理规则:( 1)如果承租人

6、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理应取得行政许可,出租 人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以此为理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2)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 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受到一定限制,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5、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相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承租人检验标的物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并与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据此向出卖人付款。

7、6、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承租人能够拒绝受领租赁物:( 1)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2)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即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能够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理应予以协助。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

8、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对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8、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相关的合同内容。9、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债务人基于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10、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 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 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出租人已在

9、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 交易时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 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 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对应机构实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11、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12、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能够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10、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13、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能够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定金是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 定 金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1、定金理应

11、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理应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2、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 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理应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理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够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12、的20%.如果超过 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 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对“定金”的学习,主要注重以上几点规定,都是比较特殊的要求,应联系日常生活理解,多看几遍,多记几次,再做些练习题巩固。一、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三种类型网校注会考前辅导在网校课堂授课中归纳了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限制民事行

13、为水平人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合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合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够使得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3)相对人能够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 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 的权利。撤销理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二

14、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 行为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能够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 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 利。撤销理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 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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