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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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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天津市平安消费条例最新模板天津市平安消费条例最新篇一 《天津市平安消费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于2023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2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消费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平安消费,以及有关部门的监视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和民用航空平安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平安消费工作必须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视管理部门和消费经营单位,实行平安消费工作责任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消费工作的领导,将平安消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及年度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平安的重大消费平安事故隐患治理、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消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平安消费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平安消费工作负直接收理责任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平安消费管理,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度,完善平安消费条件,确保平安消费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平安消费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平安消费工作负直接收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平安消费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平安消费工作负直接收理责任第七条市和区、县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对平安消费工作履行以下综合监视管理职责:(一)拟定平安消费规划和政策,分析^p 预测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消费形势,发布平安消费信息;(二)指导协调、监视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工作;(三)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制情况施行监视检查;(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平安消费结合检查和专项督查,监视检查重大平安隐患治理工作;(五)组织指挥和协调平安消费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消费平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视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六)负责平安消费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p 工作;(七)承当平安消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八)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平安消费监管、公安、建立交通、质量技术监视等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有关平安消费工作施行专项监视管理工业、商业、国有资产监视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本市平安消费责任制规定,负责相关平安消费管理工作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平安消费监视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平安消费监视管理工作第十条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视,参加消费平安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平安消费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费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平安消费知识的宣传教育,进步消费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事故防范才能新闻、出版、播送、电视、报刊等单位,应当开展平安消费教育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平安消费意识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平安消费条件、防止消费平安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不得从事消费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消费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平安消费规定:(一)制定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二)消费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平安消费要求;(三)设置平安消费管理机构或者装备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主管平安消费工作的负责人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消费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消费知识和管理才能;(五)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装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器材消费经营单位,应当获得平安答应第十五条消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平安消费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平安消费情况,承受监视第十六条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消费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平安消费管理机构、装备平安消费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平安消费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装备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三名注册平安工程师或者平安工程师;(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缺乏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平安消费管理机构,装备二名以上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平安工程师或者平安工程师;(三)从业人员缺乏一百人的,应当装备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消费经营单位,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平安消费管理机构、装备平安消费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平安消费管理机构,装备二名以上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平安工程师或者平安工程师;(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缺乏三百人的,应当装备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缺乏一百人的,应当装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第十八条消费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平安消费效劳机构或者聘用注册平安工程师,为其提供平安消费效劳第十九条消费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平安消费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将平安消费资金纳入年度财务方案第二十条本市鼓励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消费经营单位投保平安消费责任保险前款规定的消费经营单位未投保平安消费责任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一次性存储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消费平安事故抢险、救灾和蔼后处理第二十一条在消费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保障平安消费、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待遇;(二)理解工作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三)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参加相关平安消费知识与技能培训;(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职业安康检查;(六)对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检举控告平安消费违法行为;(七)回绝违章冒险作业的指挥命令;(八)遇直接危及人身平安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停顿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九)对因消费平安事故受到的损害依法获得赔偿;(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在消费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的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承受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平安消费知识和技能;(三)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平安因素;(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消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平安消费工作的负责人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承受专门的平安消费教育培训,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消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平安消费工作的负责人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应当承受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第二十四条消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消费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一)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展岗前培训;(二)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展专门培训;(三)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展复工培训;(四)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全员平安消费教育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第二十五条存在职业危害的消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消费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展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展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经检测、评价不符合职业安康标准的,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存在职业危害的消费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平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存在职业危害的消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进展年度申报,并承受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的监视检查第二十七条消费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以下统称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消费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并将验收报告向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建立工程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立工程,消费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平安规定在设计阶段进展平安预评价,在验收阶段进展验收平安评价,并将平安评价报告及时向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消费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危险管理制度;(二)对运行情况进展全程动态监控,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三)定期进展检测、评估;(四)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消费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监控及相应平安措施的施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大型商贸等消费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自身平安消费条件进展平安评价,将平安评价报告向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消费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平安消费规定:(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及时去除;(二)厂(场)区道路平坦、畅通,拐弯、穿插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管、线、栈桥的架设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三)消费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四)在架空输电线路下,制止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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