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30-彭州乌木案-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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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视剧素材案卷名目行政诉讼案件类案件名称吴高亮、吴高惠诉通济镇政府乌木确认权纠纷案案卷材料的主要内容内 容1 案件根本状况2 案件焦点问题3 案件法律评价4 案件社会评价备 注案件脉络焦点一、二当事人、政府、专家的评论微博网友的评论经办人备注审1资料搜集人周雄雕核2资料整理人程3审核人序4 批准人5 编剧签收一、案件根本案情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于 2023 年 2 月初,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看到一截约六十七厘米长的黑木头,找专家鉴定后,确认是乌木,且是乌木里的金丝楠木。同年 2 月 9 日,他请挖掘机开挖。在经过近 6 个小时的挖掘后,除了个别枝节,乌木的整体已经露出来了。但就在这时,派

2、出所来人制止他再挖。接下来4 天双方对峙,都不允许对方去挖掘。最终来了很多部门,还拉了戒备线,制止其他人进去,政府部门最终把乌木挖出来拉走了。”吴高亮说,7 根乌木中,最大的一块长达 34 米,据专家鉴定,仅木材价值就在 500 万至 700 万之间,假设论艺术价值“就更高了。” 镇政府曾许诺给他补偿并申请最高嘉奖。2023 年 7 月初,彭州市国资委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作为觉察者,他获得 5 万元嘉奖。加上通济镇政府 2 万元的嘉奖,吴高亮共获得 7 万元的奖金。对于这个结果,吴高亮并不认可。2023 年 7 月 26 日,他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对象是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政

3、府。在立案前的调解阶段,吴高亮表示情愿承受调解,但是要先确定乌木归属。他认为乌木应当归他个人,他情愿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一切费用。他也表示,在不谈论归属权的状况下,乌木也可以给政府,前提是政府给他肯定额度的嘉奖,这个额度就是之前所说的300万到400万之间。“来跟我谈的人说,政府的嘉奖额度是不会变的,”吴高亮说,每次来谈的人都表示“回头我报上去争论”。通济镇党委副书记高先志此前承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谈乌木归属、奖金额度不变确实是镇政府的立场,我也不清楚调解为什么失败,我们也不知道他想要多少钱。”2023年11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开审理此案。2023年2月28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

4、回局部诉求,并裁定“中止诉讼”。休庭后,省法院就一审勘验程序是否合法及乌木的开掘地点等问题进展了评议。关于一审勘验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省法院认为,依据勘验笔录的记载,第一次勘验时,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均到场,麻柳村主任、村主任助理、麻柳村支书亦到场,双方分别对 0026 号承包地的位置及乌木的开掘位置进展了指认,彭州市水务局的工作人员对河道范围进展了指界。其次次勘验时, 0026号承包地的承包人吴高惠经法院通知未到场,其丈夫表示与他无关,也未到现场。参与过第一次勘验的麻柳村主任及助理现场走界,颁证时的专业测量公司进展测量,两名 18组村民指认了0026号承包地与18组相邻地块的边界及相邻地块分

5、属哪些村民。因麻柳村17组其他村民的承包地与0026号承包地都不相邻,由麻柳村主任、当年参与划分承包地的主任助理及与 0026号承包地相邻的18组村民进展指界,勘验程序并无不当。关于乌木的觉察、开掘地是否在吴高惠的承包地里,省法院认为,吴高惠名下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有确权公示图、公示表及关于通济镇影像图及承包地测量成果的状况说明及附图予以证明。在案涉乌木被觉察前,吴高惠及其他17组村民从未对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提出过异议,吴高惠还领取了耕地保护基金。0026号承包地虽与开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之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有明显落差。经过对书证、乌木开掘现场的

6、视频资料、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综合评判,省法院认为这6件乌木的开掘地应位于河道治理范围内,不在吴高惠的承包地里。因本案所涉乌木并非由吴高惠觉察、开掘,亦非在吴高惠的承包地内开掘,因此,吴高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对吴高惠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并无不当。吴高惠称乌木在其承包地内开掘, 其是本案原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是否可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省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对公平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

7、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因此,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并进展审理,应具备相应的条件。本案不存在公平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问题,被诉行政行为也非行政裁决行为,不符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和审理条件,因此,上诉人吴高亮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乌木全部权争议一并进展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省法院对证据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根本要求,二审予以确认;吴高亮在二审中提交的麻柳村村民的建房工程施工合同、视频集锦及吴高惠向有关部门提交的申请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证据的要求,二审不予采信。对乌木

8、的觉察经过及乌木的开掘地点,省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省法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省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3年6月15日, 省高院认为,吴高惠上诉的3条理由均不成立,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根本要求,予以确认。并且,吴高亮在二审中提交的3份证据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十二条有关证据的要求,省高院不予采信。而上诉人吴高亮提出的关于乌木案是否可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省高院认为本案中不存在公平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问题,被诉行政行为也非行政裁

9、决行为,因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恳求也被驳回。对乌木的觉察经过及乌木的开掘地点,省高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综上,省高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乌木案”进程:2023 年 2 月,彭州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觉察乌木雇人挖掘,通济镇政府把乌木挖出运走。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 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2023 年 7 月 3 日,通济镇政府打算,嘉奖吴高亮 7 万元, 但吴高亮认为太少;2023 年 7 月 8 日,吴高亮表示,在这件事上,他和镇政府的权利是公平的。他要申请行政诉讼。其次,他将就乌木的归属权进展民事诉讼;2023

10、 年 7 月 26 日,吴高亮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 年 8 月-10 月,乌木诉讼进入立案前调解阶段,吴高亮情愿承受调解,但要先谈乌木归属问题;2023 年 10 月,调解失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乌木案;2023 年 11 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吴高亮和通济镇政府,就乌木开掘地是否在吴高亮和吴高惠的承包地发生了争议。第一次开庭后,吴高亮又提起两场土地确权官司。法院也在第一次庭审后,组织了两次现场勘验;2023 年 2 月 28 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局部诉求,并裁定“中止诉讼”;2023 年 1 月 16 日法院的裁定显示:吴高亮的承包地与乌木开掘地相隔较远

11、,而其姐姐吴高惠名下编号为 0026 号的承包地虽与开掘 6 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 号承包地与河道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明显落差,该 6 件乌木的开掘地位于河道治理范围;而对于上游河道内开掘出的 1 件乌木,当事人双方均认可不在二原告承包地范围内;2023 年 1 月 16 日下午,持续近一年的“彭州天价乌木案”在成都中院其次次开庭审理,虽然法院作出了裁定,但“乌木归谁全部”仍将是一个谜。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彭州农民吴高亮关于确定 7 件乌木为他全部的起诉,和其姐姐吴高惠的全部起诉, 但对吴高亮提请的其他三项诉讼恳求,仍将连续审理。庭审时, 吴高亮和吴高惠的代理律师张敏,对法

12、院两次勘验的程序提出质疑。他说,法院在第一次勘验时,并未邀请承包土地的直接发包人到场,而其次次勘验时,并未邀请他或他的托付人吴高亮和吴高惠参与,在程序上并不合法,并当庭提出重勘验。同时,张敏也当庭提出中止审理此案;2023 年 1 月 16 日下午 4 点 40 分,法院对案件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吴高亮的其次项关于确认于二原告承包地并由原告觉察 开掘的 7 件乌木为原告全部的起诉,和吴高惠的全部起诉。法院认为,吴高亮恳求确认 7 件乌木由他全部的诉讼恳求,是确认权属纠纷,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同时,对于吴高惠和吴高亮提起的另外三项诉讼恳求,即确认通济镇政府运走并扣押乌木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镇

13、政府返还乌木;要求镇政府赔偿不当保管导致乌木损毁的损失,还将连续审理;2023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 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吴高恵吴高亮上诉。二、案件焦点问题(一)焦点一:乌木的法律性质及适用的法律1、乌木到底是资源、文物抑或林木,当前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没有确凿的法律依据确定乌木到底是属于矿产还是文物,因此难以断定其归属于国家或是个人。将乌木认定为矿产也存在争议,由于矿产资源具备工业价值等特性,乌木并不具备,而是由于加工成艺术品才使价值得到表达,实际上乌木介于木和炭之间,能否确定为矿产资源还有待认定。乌木也不能被认定为文物,由于依据文物

14、保护法第2 条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这条规定中仅提到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2、乌木是否属于民法通则“全部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蔽物”呢?民法通则第 79 条规定,全部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蔽物, 归国家全部。这条规定意味着,成为埋藏物或隐蔽物必需“全部人不明” (言外之意:埋藏物在被埋藏之前肯定有明确的全部权人)。而乌木是自然形成,原来就没有全部人,就更不存在全部人不明的问题。3、乌木是否属于“自然孳息”我国法律对“自然孳息”的规定和限定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且学界对乌木是否属于“自然孳息”还存在肯定的争论。小结:1、乌木被认定为矿产和化石

15、的可能性小。依据文物保护法第 2 条的规定我国境内受保护的文物和化石的范围,而乌木形成的时间一般在 3000-8000 年左右,尚不能成为化石,其产生也无人为现象。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 条规定,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而乌木并不在该细目之中,故乌木认定为矿产的可能性不大。假设有关机关认定乌木属于矿产或者化石,则乌木的归属则应属于国有。2、乌木认定为“埋藏物”和“自然孳息”存在争议。如一旦认定为“埋藏物”,则适用民法通则79 条,乌木可能认定为国有。如认定为“自然孳息”,则可适用物权法第 116 条第一款规定,自然孳息,由全部权人取得;既有全部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认定为村民吴高亮全部。(二)焦点二: 7 根乌木到底存在于河道还是吴高亮姐弟的承包地里,河道与承包地毗邻还是之间隔了一条大路?(说明:以下分析基于网络收集资料,原被告双方具体出示证据的相关状况不得而知)原告吴高亮以及代理律师表示,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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