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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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永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文件、资料、档案及经营决策的知情权范围,维护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合经营环境,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保障公司的经营成果与持续发展和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助理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第三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第四条 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方案、施工图纸、项目报告、检测报告、招标报价、投标报价、客户名单、业主资料、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相关的

2、函电以及下列秘密事项:(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7)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第五条 一般性的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第六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

3、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第七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第八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三、公司保密措施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

4、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办公室负责保密。第十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第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对政府提交有关资料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第十二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相关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

5、加涉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第十三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第十四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作出处理。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第十五条 公

6、司与全体员工签订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十六条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公司商业秘密;(2)不得向他人泄漏公司商业秘密;(3)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公司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助理等高级员工的以下行为:(1)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2)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3)在竞争企业中兼职;(4)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5)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6)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商业秘

7、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2)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4)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间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5)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6)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7)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8)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四、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办公室。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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