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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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义务机关: xx 市 xx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 xx,住所地 :xx 市 xx 区 xx 路 x 号上地办公中心。xx 市 xx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 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 ) 于 xxxx 年 12 月 16 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赔偿请求人请求:1、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 排 24 号) ,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2、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3 、精神伤害赔偿金 700 万元 ;4 、xxxx 年 6 月 21 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误工费

2、每月5223、5793、6463 元;5 、xxxx 年 6 月 21 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10500 元。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1、xxxx 年 8 月 9 日, xx 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xx区田村山南路 8 号院和 228 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2 、xxxx 年 6 月 21 日, xx 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xx 区田村山南路 228第1页共8页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全家居无定所、无家可归,严重侵犯

3、了我的合法权益。3 、xxxx 年 6 月 3 日赔偿请求人周 xx 向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 以下简称 xx 法院 ) 提起行政诉讼, xx 法院作出 (xxxx) 海行初字第 882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xx 城管局于 xxxx 年 8 月 9 日向 xx 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城建集团 ) 作出的通知。经查:赔偿请求人周xx 在 xx 区田村山南路 228 号院内的居住。xxxx 年 8 月 9 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赔偿请求人周xx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xxxx 年 6 月 3 日向xx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 法院于 xxxx

4、年 10 月 30 日作出 (xxxx) 海行初字第 882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xxxx 年 8 月 9 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xx 市 xx 区田村山南路 228 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本行政机关认为:1 、xxxx 年 8 月 9 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周 xx 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第2页共8页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周 xx 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

5、主体资格。2 、本行政机关未参与 xx 市 xx 区田村山南路 228 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周xx 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 市 xx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xxxx 年二月十五日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2 申请人:戴 xx,男,汉族, xxxxx 年 6 月 3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 ,住 xxx 乡乡门村 9 组。申请人戴 xx

6、 于 xxxx 年 2 月 12 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本机关赔偿因行政不作为而导致申请人被人伤害的医疗费15731.91 元、护理费 4320 元、误工费 18920 元、住院伙食费2160 元、交通费 20xx 元、营养费 2880 元、残疾赔偿金33488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5387.5 元、鉴定费 700 元,以上九项共85587.41 元。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受让xxx 村乡门村 10 组戴 xx 荒山并将其挖成宅基地, xxxx 年经县国土部门办理了建房手续。xxxx 年准备建房第3页共8页时,戴 xx 以该宅基地侵占其责任田为由阻挠施工并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 xxx

7、乡司法所代表乡政府于xxxx 年 12 月 20 日制作了关于乡门村村民戴 xx 和九组村民戴 xx 屋场纠纷的调解意见,要求我停工 2 个月,并建议戴 xx 在 2 个月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在此期间,即 xxxx 年 12 月 20 日至 xxxx 年 2 月 20 日止,申请人一直没有动工,也没有收到任何政府、有关部门或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或法律文书。 xxxx 年 2 月 25 日,因届满 2 个月,申请人组织亲属和工人在宅基地动工建房,后遭到戴xx 及其亲属的阻挠,双方发生打架斗殴,两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发生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伤害和经济损失。xxxx 年 4 月 25 日,

8、县政府就申请人与戴 xx 的土地纠纷作出了溆政处字 (xxxx) 第 1 号处理决定。在收到该处理决定时,申请人得知,早在 xxxx 年 1 月 23 日,戴 xx 就已向县政府提出了土地确权申请,但县政府于 xxxx 年 2 月 26 日才受理该确权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县政府应当自收到戴 xx 确权申请之日起 7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争议当事人。由于县政府没有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被戴xx砍伤的刑事案件的发生。如县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就不会组织动工,伤害案件可以避免发生。因此,县政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职的行政不作为,给其造成了85587.41 元的损失,要求予

9、以赔偿。第4页共8页申请人提交了损失计算清单、住院病历、住院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 (xxxx) 溆刑初字第 103 号判决书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 xxxx 年申请人在 xxx 乡乡门村 10 组邮电田 ( 又名接水田、沙田、桐油树田 ) 准备建房时,戴xx 认为申请人侵占了其因小湖村硬化公路后剩余的责任田从而发生纠纷。后xxx 乡司法所于 xxxx年 12 月 20 日制作了关于乡门村村民戴xx 和九组村民戴 xx 屋场纠纷的调解意见,要求申请人停工2 个月,并建议戴xx 在 2 个月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在此期间,戴xx 向 xx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 xx 县人民法院以戴xx

10、 无法提供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为由拒不受理,戴 xx 便于 xxxx 年 1 月 23 日向本机关提起土地纠纷确权申请。 xxxx 年 2 月 23 日,因戴 xx 反映申请人欲强行在争议地施工可能引发打架事件时,本机关电话通知 xxx 乡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其做好争议双方的疏导工作,且申请人不得在争议土地上从事任何改变现状的活动,但申请人未听从本机关及xxx 乡政府的劝阻,一意孤行仍然于xxxx 年 2 月 25 日强行在争议土地上施工,从而与戴xx 发生斗殴事件而致双方发生伤害。本机关于xxxx 年 2 月 26 日对戴 xx 送达了确权申请受理通知,后又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11、。xxxx 年 4 月 25 日,本机关就申请人与戴 xx 的土地纠纷作出了溆政处字(xxxx) 第 1 号处理决定。本机关认为:一、本机关的迟延送达受理通知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第5页共8页。本案中,戴 xx 于 xxxx 年 1 月 23 日向本机关提起土地纠纷确权申请,虽然本机关于xxxx 年 2 月 26 日迟延送达受理通知,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戴xx 提交申请资料齐备的情况下,本机关在7 日内没有按时做出受理决定的,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仅是自本机关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视为已受理戴xx 的确权申请,并开始计算相应的办案期限。同时,在双方发生斗殴事件前,本机关亦及时地通过xxx 乡政府劝告了申请人不

12、得在争议土地上强行施工,以后又及时就申请人与戴xx的土地纠纷做出了行政处理决定。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机关行政不作为的主张不能成立。二、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行政赔偿的条件及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法律规定,行政不作为不是国家赔偿的范围。三、申请人要求国家赔偿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申请人遭到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害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不听从相关机关的劝阻,强行在与他人有争议的土地上建房施

13、工,导致双方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就整个事件的发生而言,申请人的人身损害系由第三人戴xx 造成,同时申请人自身亦存在重大的过错,不是本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所造成。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第6页共8页依据,应当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赔偿申请不予赔偿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 县人民政府xxxx 年 4月28日相关知识行政赔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刑事赔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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