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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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审查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审议决策水平,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信贷审批委员会是经行长授权的信贷业务决策机构,执行“审贷分离”原则,对单户300万元以上的信贷业务进行审议审批,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第三条 信贷审批委员会通过牵头人主持会议或会签形式履行职责。牵头人指行长、副行长。 第二章 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四条 信贷审批委员会主要职责:审议审批单户在300万元以上的各类信贷事项。 第五条 审议范围 (一)行长授

2、权范围内各类授信、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贷款承诺等信贷业务。 (二)风险控制部、授信审批部(统称审批部门,下同)认为有必要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的信贷特别事项。 第六条 为了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下列信贷业务可授权审批部门审批,不经过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 (一)以全额保证金、存单或国债质押方式办理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和投标保函; (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办理承兑、贷款;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四)单户300万元(含)以下各类抵押担保贷款; (五)融筹投资咨询公司为本行股东提供担保的保证贷款。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信贷审批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行长担任;副主任5名,由

3、副行长和董事会秘书担任,委员由风险控制部、授信审批部、资产管理一部、信贷管理部、资金运营部等部门总经理11人组成。信贷审批委员会成员可以委托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评审、参谋,但风险赔偿由委托人承担。 批准每项信贷业务须由信贷审批委员会成员6人同意,同意该项目最高额的前6名成员中,同意的最低额度为该项目的批准额度。董事长、监事长可以列席会议,有一票否决权但没有同意 3 表决权。 第八条 信贷审批委员会成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其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时自动变更。 第九条 信贷审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信贷审批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信贷审批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风险控制部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按周轮流兼任。 第十

4、条 信贷审批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审批部门审核同意的信贷项目,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的信贷项目审查报告等资料,并审查其是否规范;负责将提前审议的信贷事项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各委员及相关决策人员; (二)提请牵头审批人召开信贷审批委员会会议,核实参会委员资格是否具备承担风险能力,确定出席会议的委员是否达到规定人数; (三)负责安排会议,专人负责对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的信贷事项进行记录,以达到“权责明确、奖罚分明”。记录人员要记录会议的次序、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委员、列席成员,逐项记载审议的情况,包括审议事项、委员的审议发言等,并根据信贷审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填制宁夏农村商业银行贷款

5、审批委员会审议纪要表,经自愿申请责任人的委员签字后,确认责任人。 4 (四)根据牵头审批人的审批结论回复市场拓展部(含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下同); (五)负责对通过的(包括有条件同意)的信贷事项进行落实,并将资料及有关文件保存、归档; (六)落实信贷审批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信贷审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信贷审批委员会的档案管理,对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牵头审批人审批的各类信贷事项的下列资料归档管理: (一)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的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审查报告; (二)市场拓展部的信贷申报文件及有关管理材料; (三)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信贷项目审议纪要表; (四)对信贷事项的批复文件

6、; (五)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和资料。 信贷审批委员会会议文档必须如实、详细地反映信贷审批会议上的讨论、问答和决策情况。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结束后在会议纪要表上审核签字。信贷审批委员会的资料须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规范、交信贷档案室保管。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由原责任人、接受人、监交人在书面交接资料上签字后存档。 5 第四章 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的权、责、利 第十二条 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市场拓展部、审批部门了解申请信贷业务的客户情况; (二)对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对经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牵头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

7、询权; (四)对改进信贷审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岗位说明书规定质押股份; (二)贷审委批准的信贷项目形成损失按照本规则和岗位说明书承担赔偿责任。信贷审批委员会参加会议同意该项目的委员在信贷项目上报者,即客户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主管市场拓展部副行长(单笔300万以上,单户1000万以上)不能赔偿之后的部分,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则依次为没有参加项目审批的分管市场拓展部副行长、分管审批部门副行长、行长、董事长、监事长赔偿。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事项及结果不得泄密。 6 (五)所有承担连带赔偿责

8、任的人员有义务、有权利追究前一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有偿服务收入=【(批准信贷业务的利息收入该项业务风险控制部或者授信审批部收入)/同意该项目的委员数】任务定额0.5。 任务定额由董事会确定。有偿服务收入按照绩效考核办法计入个人“其它有偿服务收入”。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受理。凡市场拓展部拟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的信贷业务,由风险控制部或者授信审批部总经理进行审查后,撰写信贷审查报告,经总经理签字后,连同贷款申请报告、调查报告及其他授信业务资料,通过内网LOTUS(或者新系统)发送给信贷审批委员会各委员、行长、董事长、监事长。 第十五条 要件审查。信贷审批委员会办

9、公室按规定对拟提交审议的有关信贷事项进行要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信贷事项及时安排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审议的审批部门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六条 信贷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将上会项目提前1-3天通过内网LOTUS(或者新系统)发送给各委员及行长、董事长、 7 监事长。 第十七条 审议。信贷审批委员会副主任轮流作为牵头审批人。牵头审批人认为可以会签的信贷项目,实行会签制,即有6名成员同意,行长、董事长、监事长不否决即可通过。同意该项目的6名委员中的最低额度为该项目通过的最高额度。不能会签的项目,由牵头人召集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 牵头审批人主持并组织对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的信贷事项进行审

10、议。由申报项目的部门介绍有关情况,风险控制部或者授信审批部总经理汇报项目审核情况,参加会议的委员对信贷项目的主要方面和突出问题进行审议后,发表个人意见。意见可表述为:同意、有条件同意、暂缓(再调查或补充情况后复议)、不同意。 第十八条 复议项目原则上由原责任审批人复议。也可新增责任人。 第十九条 信贷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结论上报行长、董事长、监事长。 第二十条 批复。牵头审批人代表责任人委员在贷款审批委员会信贷业务审议纪要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对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分管审批部门的副行长、行长、董事长、监事长均有一票否决权;对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事项(包括不同意和复议),

11、分管审批部门 8 的副行长、行长、董事长、监事长不得行使一票赞成权。但不论投票结果如何,分管审批部门的副行长、行长、董事长、监事长均有复议决定权。 第二十一条 督促与落实。信贷审批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将审批表送达项目的相关申请部门等,并负责落实牵头审批人签署的信贷事项。最后录入信息系统便于办理会计业务的支行为客户办理信贷业务。 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二条 例会制度。信贷审批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周一定期召开信贷审批委员会会议。对时间要求紧迫的信贷业务,牵头审批人可随时召集信贷审批委员会予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复议制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复议: 1、由于项目情况需进一步补充、明确、核

12、实,牵头审批人认为暂缓的项目; 2、审议项目被否决后,提出项目的责任人申请复议,经主任委员或牵头审批人同意的。 (二)复议的具体程序: 1、对有权人审批结果为复议的信贷事项,须在审议表上注 明复议的理由和复议的重点内容。由信贷审批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相关审批人和项目第一责任人准备复议报告。 2、对有权人审批结果为否决的信贷事项,信贷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应以正式批复申报授信的市场拓展部。如项目责任人提请复议,须以书面提请复议的理由。由信贷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报牵头审批人或主任委员同意后,做复议准备。项目再次被否定后,也可提请监事长、董事长复议。 (三)授信审批部或风险控制部根据信贷审批委员会和牵头审

13、批人签署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复议报告,连同初始的审查报告一并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复议报告包括:该信贷事项情况的简要说明、上次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和牵头审批人审批中提出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调查核实和落实的情况、需补充资料的完善情况、风险官的审查意见等。信贷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应对复议事项进行规范性审核,包括复议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复议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复议申请提请信贷审批委员会复议。 (四)信贷审批委员会对各类信贷事项的复议原则只限两次。 第二十四条 审批结论为同意的授信业务,审批结论有效期为自授信有权审批人批复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超过有效期的业务(包括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申报人必须重新申报 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回避制度。贷款审批人如认为与所审批的授信业务有重大利益冲突,应向贷款牵头审批人说明情况,由牵头人决定贷款审批人是否应该回避;贷款牵头审批人如认为与所审批的授信业务有重大利益冲突,可向有权授权人或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回避,经同意后安排其他贷款审批牵头人;贷款审批牵头人如认为某一专职审批人与所审批的授信业务有重大利益冲突时,可在事前要求该贷款审批人回避,并安排其他贷款审批人审批该笔授信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本行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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