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灯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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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灯管理标准 QG/XQ030709一、制定依据本标准依据以下标准(文件)的条款制定:煤矿安全规程、XX煤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管理标准等标准(文件)。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矿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三、矿灯的领用和报废(一)新矿灯出库领取,由机电一队开具领料单,经机电科审批登记后领取。(二)新矿灯领出后,由机电一队负责编号、充电和发放。(三)新矿灯编号后,应逐一登记灯号、初充电时间、矿灯去向、用灯人姓名,并报机电科备案。(四)旧矿灯需要报废的,由机电一队提出申请,机电科组织鉴定,经矿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五)矿灯不到使用期限报废的,对机电一队给予每盏50元的罚款,使用期限超过19个月的每盏奖

2、励机电一队50元。(六)机电科每季度对矿灯数量进行一次检查。根据领用数量、报废数量,查清在用矿灯数量。对因管理不严,造成矿灯丢失的,对机电一队按矿灯原值进行罚款。四、在用矿灯的管理(一)在用矿灯由机电一队矿灯房集中统一管理。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二)对充灯工要划分责任区,实行“五包”,即:包矿灯完好、包矿灯维修、包矿灯架卫生、包矿灯架矿灯摆放整齐。(三)矿灯领用办法:按每人固定的充电架及编号进行自取,自放。(四)使用矿灯人员要爱护矿灯,严禁摔打和私自拆卸矿灯,发现一次罚款50元。(五)充灯工应经常检查矿灯完好情况,如发现因使用不善造成灯头或灯线局部损坏或不完好者对使用人

3、罚款50元,电池盒破裂对使用人罚款100元(由灯房将开具罚款单月底报机电科长审批后财务科执行)。(六)用灯人领用矿灯时,应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如发现不完好或红灯的应及时交充灯工处理或更换。(七)用灯人在矿灯规定的使用时间(12h)内出现红灯或灭灯时,上井后要及时通知充灯工进行修理。连续2天出现红灯得不到处理时应向机电科汇报。(八)矿灯丢失,对丢灯人按矿灯原值处罚,并按领用新灯程序重新配备。(九)取灯钥匙丢失时,由灯房负责人出具证明,到机电一队开具补办钥匙费20元的通知单后,交财务科,可补发新锁。(十)用灯人上井后及时交灯。充灯工接班后2小时内统计好上班没有交回矿灯的人数及人员,由带班组长汇报到机

4、电一队联系催交,并将名单报调度室,调度室应根据名单逐一落实。经核实后,对私自不交者,按每盏每天50元罚款。超过5天拒不交还的按丢失论处,同时按入井考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充灯工不登记、不汇报没交灯人员,发现一次对机电一队罚款100元。五、矿灯房内部管理机电科每月对矿灯房进行两次检查。(一)充电房内清洁卫生,窗明几净,无杂物、无油垢、无灰尘、无积水。充电架布置整齐、安装牢固、布线整齐。工具、材料、配件存放整齐,帐物对照。(二)矿灯、充电架均应有编号,充电架有设备铭牌和完好标志牌(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完好状况、主要技术参数、包机人等)。矿灯完好率应在95%以上,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常用矿灯人数1

5、0%。(三)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按失爆处理,每盏灯罚款200元,落实到责任人,联责班长、分管队长、队长。(四)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按失爆处理,每盏灯罚款200元,落实到责任人,联责班长、分管队长、队长。(五)矿灯红灯罚款50元/盏。(六)灯架及矿灯应保持干净。有灰尘一处罚款10元,灯房内卫生不好,一处罚款20元。(七)充电架充电仪表指示不准确,不能及时维修的一块罚款50元。(八)灯房内应配备以下记录本:矿灯考勤本、交接班记录、维修记录本和红灯记录本、矿灯领用报废记录、材料配件消耗记录、补灯退灯记录,记录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否则,按

6、下列规定处罚:1.矿灯考勤本接班后2小时填写,矿灯无考勤一次罚款50元,考勤不认真罚款20元。2.交接班记录应填写当班发灯数、灯架留存灯数、总灯数,接班时应填写清楚,未填写或数量不清一次罚款50元。3.记录与实际不符的,罚款20元。4.记录缺页、撕页的,漏填的,罚款50元;在记录上乱写乱画的,罚款10元;记录缺少一本罚款100元。5.矿灯配件消耗无记录的,罚款50元。(九)机电科根据两次检查情况平均得出当月检查结果。要求矿灯完好率达95%,每降1%罚款20元;矿灯架完好率达100%,每降1%罚款10元;矿灯红灯率,采掘队不高于1%,其它单位不高于0.5%,每高0.1%罚款100元,对队长书记罚款20元,分管队长、灯房班长各罚50元。(十)矿灯房标准化达甲级,每降一个等级罚款200元,不上级罚款1000元。六、信息传递(一)本标准输入的信息1.国家煤矿生产有关安全法规;2.矿机电设备管理有关制度;3.全矿需入井人员数量。(二)本标准输出的信息1.矿灯数量、入井人数;2.各项记录:矿灯考勤本、交接班记录、维修记录本和红灯记录本、矿灯领用报废记录、材料配件消耗记录、补灯退灯记录;3.隐患整改及处罚单。- 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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