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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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清算所得的税务解决及案例分析 公司清算所得的税务解决及案例分析 原文地址:公司清算所得的税务解决及案例分析(2)(原创)作者:一只兔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公司的所有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有关税费等后的余额。”税法对公司清算所得的税务解决有严格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司清算业务公司所得税解决若干问题的告知(财税60号)第一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的所得税解决,是指公司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归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派剩余财产

2、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派等事项的解决。一、需要进行公司所得税清算的情形财税6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公司应进行所得税的清算解决:1、按公司法、公司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公司;公司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公司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她解散事由浮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她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所有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祈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人民法院进行了受理准备解散的情形。2、公司重组中需要按清算

3、解决的公司。应当注意的是税务注销中有的情形不需要进行公司所得税的清算,例如公司由于搬迁,导致公司所得税纳税地点的变更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没有终结持续经营假定,不需要对公司进行清算所得税的解决。二、公司清算所得税解决的内容根据财税60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的所得税解决涉及如下内容:1、所有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变化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解决;4、依法弥补亏损,拟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拟定可向股东分派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三、公司清算所得的计算财税60号第四条规定,清

4、算所得,是指公司的所有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本、清算费用、有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公司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种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用公式表述如下:清算所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本)-清算费用-有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其他所得或支出-弥补此前年度亏损1、公司的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公司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毕清算后,所剩余的所有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如果公司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发售而变现,则可以其交易价格为基本。用公式表述如下: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货币资金清理债权的可收回金额存货的可变现价值固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非实物资产的可变现价值2、资

5、产计税基本,是指公司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将来使用或最后处置时,容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用公式表述如下:资产的计税基本=将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某一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计税基本=资产账面价值此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例如:某项机器设备,原价为1,500,000.00元,估计使用年限为5年,会计解决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收解决容许加速折旧,公司在计税时对该项资产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估计净残值为0。计提了2年的折旧后。请分别计算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本。则:账面价值=1,500,000.00600,000.0

6、0=900,000.00(万元)计税基本=1,500,000.00500,000.00400,000=600,000.00(万元)3、清算费用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涉及清算组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派所需的评估费、征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示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她费用。4、清算税金及附加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公司所得税和容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5、负债清偿损益是指纳税人在清算期间清算债务的所得或损失,即纳税人所有负债按计税基本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

7、此处清偿金额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实际清偿或者确认清偿的金额。负债清偿损益:指纳税人各项负债计税基本减除其清偿金额的余额。6、其她所得或支出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获得的其她所得或发生的其她支出。7、弥补此前年度亏损是指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此前纳税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8、清算所得税额=清算所得×公司所得税税率(25%)四、剩余财产的计算和分派财税60号第五条规定公司所有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此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派的剩余资产。被清算公司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

8、,其中相称于被清算公司合计未分派利润和合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觉得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觉得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公司的股东从被清算公司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拟定计税基本。剩余财产用公式表述如下:剩余财产=资产可变现价值-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税额-此前年度欠税-其他债务1、职工工资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确认归还的职工工资。2、社会保险费用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归还欠缴的多种社会保险费用。3、法定补偿金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法定补偿金。4

9、、清算税金及附加(同前解释)5、清算所得税额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应缴的清算公司所得税金额(同前解释)。6、此前年度欠税额是指纳税人此前年度欠缴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一般以公司帐记应交税金贷方余额为准,按规定计算税收滞纳金,在清算确认时,此前年度欠税额不小于帐记金额,从公司角度即增长公司负债。7、其她债务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归还的其她债务,不涉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此前年度欠税额。股东分派剩余财产的计算公式表述如下:股东分派的剩余财产金额=剩余财产x持有清算公司权益性投资比例确觉得股息金额=(合计盈余公积+合计未分派利润)x持有清算公司权益性投资比例1、剩余财产是指纳税人所有资产按

10、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费、清算所得税额、此前年度欠税和公司其她债务后的余额。2、持有清算公司权益性投资比例是指清算公司的各股东持有清算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比例,即各个股东投资额占股东投资总额之比。3、合计盈余公积是指纳税人截止开始分派剩余财产时合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4、合计未分派利润是指纳税人截止开始分派剩余财产时合计的未分派利润金额。5、分派的财产金额是指清算公司的各股东从清算公司剩余财产中按照其持有的清算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得的财产金额。6、确觉得股息金额是指清算公司的各股东从清算公司剩余财产分得财产中,相称于合计未分派利润和合

11、计盈余公积按照其持有清算公司权益性投资比例计算确认的部分。涉及清算公司的法人股东和非公司所得税纳税人的自然人股东获得的股息金额。五、公司清算所得的税务案例分析 某公司B成立于1995年,实收资本500万元,是由法人股东甲占比50%,法人股东乙、自然人丙分别占比25%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5月31日,公司账面亏损额为810000元。根据股东会决策,公司准备注销。5月31日的资产负债状况如下: (一)经营期公司所得税的申报 1、持续经营期公司所得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在一种纳税

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结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局限性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种纳税年度。公司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种纳税年度。” 股东批准公司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策签订日期是5月31日,并在当天成立清算组。则1月1日至5月31日为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一种纳税年度,按规定进行经营期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1月至5月公司会计利润总额为-563000元(未通过纳税调节的会计利润。因此其未分派利润余额借方合计达到810000元),公司应按规定以1月1日至5月31日这一经营期作为一种纳税年度,进行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假定通过纳税调节,应纳税所得额为-110000元,公

13、司不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2、可以弥补亏损额的拟定。按照公司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容许弥补的此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第十八条规定“公司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后来年度结转,用后来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B公司状况如下。 假设纳税年度,税务确认的可弥补亏损额为280000元(其中纳税年度,税务机关确认的可以弥补亏损额为0元),因此以持续5年计税,可以弥补亏损额的纳税年度为-四年和1-5月纳税年度,即5年内合计可弥补亏损额为280000

14、-0+110000=370000元。 税法规定,清算所得税期间作为一种纳税年度,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此前持续5年(纳税年度)的亏损额。 (二)清算期公司所得税的申报 6月1日为清算期开始之日,12月20日申请税务注销,即清算期为6月1日至12月20日,这是公司所得税法规定的清算期作为一种纳税年度。注意,这里公司清算期虽然跨越到,例如到2月15日结束清算,也不受公历年度影响,只能是公司所得税的一种纳税年度。 1、资产可收回金额(或者称可变钞票额)为5650000元,其中: 货币资金:2850000元; 应收账款:470000元(部分货款无法收回); 其她应收款:230000元(部分押金无法收回

15、); 存货:110000元(变卖价值); 固定资产:40000元(变卖价值)。 无形资产1950000元(B公司有两项专利技术变卖时作价增值) 2、资产计税基本4850000元(假设计税基本与账面价值一致)。 3、债务归还金额为498100元,其中: 应付账款:109000元(部分金额无法支付); 其她应付款:317000元(部分金额无法支付); 应付工资:61000元;(清算中发现应当补发职工工资) 应交税金:28000元;(清算中发现此前年度欠税少计提补提) 债务清偿损益=55=51900(元) 4、清算费用合计100000元: 清算人员工资:75000元 清算审计费用:8000.00元 其她清算费用:17000.00元 清算费用合计=清算人员工资清算审计费用其她清算费用=75000800017000=100000(元) 5、清算税金及附加70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清算所得税。 清算所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本)-清算费用-有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其他所得或支出=565-100000-70000+51900+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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