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05T0003-2023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评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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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40CCSA 003405 马鞍山市地方标准DB 3405/T 00032023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评估规范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ssistance Institutions2023 - 08 - 08 发布2023 - 10 - 08 实施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马鞍山市知识产权保护

2、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马鞍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安徽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翟克克、童孝波、俞纯、朱世定、李少芝、唐春潮。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评估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内容、方式、结果。本文件适用于市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对各级机构的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

3、的专有权,其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3.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ssistance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提供者或组织相关知识产权合作单位或专家,对有关案件或事项进行客观评估,采取普通咨询与专项援助的方式,为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维权援助服务。3.3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ssistance institutions负责相关区域或行业维权援

4、助事项的维权援助分支机构。 3.4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ssistance workstation设立在相关园区、行业协会、高校、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的维权援助分支机构。 4 评估原则 4.1 应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4.2 应保持独立原则,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偏见与利益关联。 4.3 评估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过程中所获取接触的各类信息予以保密。 4.4 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5 评估基本要求5.1 评估对象经批准设立的

5、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 5.2 机构基本要求应保障具备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条件,具体包括: a) 接受评估的各机构应是专门设立的机构; b) 接受评估的各机构应成立一年以上(含一年),且近一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c) 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基本的办公软、硬件设备。 6 评估内容6.1 人员各级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人力资源,明确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任职条件,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具体包括: a) 各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技能和素养, 有服务市场经营主体的能力; b) 应有 1 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从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人员; c) 上述人员应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

6、律、法规及政策,具有法律或知识产权等专业知识; d) 上述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6.2 经费应保障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以确保各机构的运行和工作开展。 6.3 工作体系6.3.1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维权援助分中心或工作站等分支机构,具体如下: a)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设立在具备公益服务职能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在相关维权援助机构监督指导下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b)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设立在相关园区、专业市场、行业协会、高校、大型电商平台等创新机构集聚区或社会组织内,在相关维权援助机构或分中心监督指导下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7、。 6.3.2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单位经申请批准或受邀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具备较强专业能力的服务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以及有能力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其他组织机构。 6.4 运行管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综合事务管理、业务工作管理等各类规章制度,建立良好工作秩序,强化业务质量管理,依法有效履行各项职能。包括但不限于: a) 开展维权援助工作,制定维权援助工作规范、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办理维权援助案件,形成典型案例; b) 发挥维权援助在专利行政裁决中支撑作用,做好专利侵权技术鉴定工作; c) 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支撑,提供

8、侵权判定意见; d) 成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e) 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深入企业调研,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f) 为展会、交易会、创新创业活动、文化活动、大型体育赛事等提供驻场等维权援助服务。 6.5 宣传培训6.5.1 宣传维权援助服务职能和服务成效。 6.5.2 开展维权援助培训。 6.6 信息报送6.6.1 建立健全维权援助服务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加强信息统计管理,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维权援助工作信息。 6.6.2 报送特色工作、典型性做法经验或案例。 7 评估方式7.1 书面评估各机构按要求开展自评,并将书面评估材料报上一级机构。 7.2 实地核查通过现场座谈、查阅材料等方式,结合书面自评材料,查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7.3 综合评估上一级机构组织进行量化评分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8 评估结果考核结果按照得分排名分为优秀、良好、较好、一般4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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