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全文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402023682 上传时间:2022-10-0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2.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全文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全文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全文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全文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全文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全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全文(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xx 年有机产品认证治理方法全文有机产品认证治理方法(xx 年 11 月 15 日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55 号公布,依据xx 年 8 月 25 日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局部规章的打算修订,自xx 年 8 月 25 日公布实施。下面是网为大家的全文内容,欢送参考。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治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

2、、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本方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方法的规定, 依据有机产品认证规那么,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展的合格评定活动。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治理、监视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视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名

3、目、统一的标准和认证明施规那么、统一的认证标志。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名目、认证明施规那么,并对外公布。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公正互利的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展。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力气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机构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托付人),可以自愿托付认证机构

4、进展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明施规那么中规定的申请材料。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名目外产品的认证托付人的认证托付。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托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 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打算。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托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托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 5 日内,将认证托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根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托付后,认证机构应当依据有机产品认证明施规那么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呈现场检查,并应当托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

5、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展检验检测。依据有机产品认证明施规那么的规定,需要进展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 告,或者采信认证托付人供给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 论。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准时向认证托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托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

6、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 5 年。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认证明施规那么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准时向认证托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 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托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全都。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 下同)等于或者高于 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 方可在产品或者产

7、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 95%的加工产品进展有机认证。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 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展评估。评估可以实行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展。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治理。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

8、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其次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托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托付。其次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托付人应当依据有机产品认证明施规那么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托付。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方法和有机产品

9、认证明施规那么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其次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其次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视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其次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托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 30 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

10、以下书面材料:(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托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其次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根本格式、编号规那么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那么。其次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1 年。其次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认证托付人的名称、地址;(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四)认证类别;(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标准;(六)认证机

11、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其次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认证托付人应当在 15 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认证证书进展变更:(一)认证托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削减的;(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其次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 30 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连续使用的;(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三)获证产品的认证托付人申请注销的;(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2、认证机构应当在 15 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 1 至 3 个月,并对外公布:(一)未依据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治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实行有效订正或者订正措施的;(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第三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 7 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三)获证产品的认证托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托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