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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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工程分包管理,确保公司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工作依法运行、 规范有序,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努力实现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及品牌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XXXXX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游单位)工程分包管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一) 公司所承揽的工程项目分包。(二) 公司与外单位联合中标的工程项目分包。(三) 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2、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公司将所承包工程项目中的专业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公司将所承包工程项目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三条 工程分包坚持的原则:(一)工程项目分包必须遵循合法、合规、有效的原则。不论工程规模大小,一律不得违规分包、转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不得分包,严禁肢解分包;分包工程项目不得再次转分包; 分包商必须具备与所承揽分包工程项目相匹配的资质。(二)工程分包行为应当诚信守约,须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工程分包合同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目标及标准。承包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 承

3、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三)工程分包要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要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履约能力,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协同发展。(四)工程分包必须坚持严格控制分包价格、严格防范法律风险、 严格执行分包结算程序的原则。严禁在未签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使用分包商。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本程序的编制、修改和解释,经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公司在建工程施工分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如需要可增加检查频次。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分包商资源库的建设、 动态管理

4、及等级评定、审批等工作。一般每年年初对分包工程合格供方名册和不合格供方名册进行编制、更新和发布,年中依据各单位对在册供方使用(含清退)及新增更新情况及时补充发布。第六条 分、子公司负责对其所属的分包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审批,其检查频率每年不得低于2次,当有特殊要求(如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时可增加检查频次。特别需加强的重要工程(保障房等)、结构复杂及特殊工程、城市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的潜在供方及在用供方的审查和再确认。当发生新增、清退分包方等情况时及时上报工程管理部备案。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分包工程供方和分包工程实施具体管控,包括分包合同期内和合同结束时的检查和考核,并形成书面记录。并每月

5、向直属上级报告在册供方使用情况及潜在供方评价情况。第八条 分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服从项目部的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并按要求采取相应的纠正或整改措施,按期有效整改并将结果报送检查部门。第九条 公司分管副经理负责组织分包策划、分包立项审批、 分包招标文件审定、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工作。第十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建立公司工程项目分包合同信息动态数据库,组织编报分包工程情况月报表,及时统计、分析、掌握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和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开展

6、分包工程专项检查;处理分包工程投诉、处理分包合同纠纷;负责分包工程相关指标的管理评价工作; 负责对分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计量、结算审批、支付控制等进行全面检查, 监督相应管理台账的建立工作。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部主要负责分包合同协议法律审核以及处理分包过程中的法律纠纷。参与重大分包合同招、投标及谈判工作等重要经济活动,负责提出法律评审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第十三条 质量安全部负责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 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管理工作的检查及监督。第十四条 物资中心负责分包工程的设备、物资调拨及材料核销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第三章 资源库管理及分包商履约评价第十五条 公司统一建立分包商资源库表

7、格,积极引导、协助分包商填报入库资料, 推动所辖范围内的分包商入库工作。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分包商评审委员会,负责分包商的评审与评价工作。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制度,将优秀的分包商培育为长期合作伙伴,对不合格分包商实施退场管理,对恶意违约的分包商、恶意分包商的负责人、恶意分包商的授权委托人实施禁入管理,并做好存档备查工作。各分、子公司及直管项目部应对在建分包商的资质、业绩、履约、诚信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分包合同履约完毕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使用单位应对分包商进行退场评价。 (一)按照分包商的资质及承担的不同工程项目范围划分,分包商分为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两类。(二)根据分包商评价情况

8、,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优秀分包商:证件齐全、类似业绩丰富,履约信誉好、 业内知名度高、施工能力强、设备装备精良,有较强的管理团队、专业的技术人员、业务熟练的员工,主要负责人协调能力强等优势,能圆满完成所承担的项目履约。良好分包商:证件齐全、类似业绩较多、 履约信誉较好、业内知名度较高、施工能力较强、设备装备良好,有相应的管理团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熟练的员工主要负责人协调能力较强,能胜任所承担的项目履约。合格分包商:证件齐全、开展过类似业绩、履约信誉较好、有相关设备,有完成所承担项目的管理团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熟练的员工,主要负责人有一定协调能力,能满足所承担项目履约的要求。第十

9、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包商,应视为不合格分包商:发生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行为的;发生质量、安全和环境等较大责任事故的;拖欠民工工资,或煽动民工闹事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分包业务的;出现其他不良情况或严重违约的。不合格分包商的确定、处理应注重合法性、真实性,其相关材料及证据的原件须长期有效保存。不合格分包商名单应逐级报送至工程管理部,并报至总经理。禁止具有恶意的不合格分包商在公司范围内再次参加工程项目承揽活动。第四章 分包原则第十九条 分包商选择的原则:互惠互利原则;长期合作原则;优势互补原则;竞争性选择原则;资质审核原则(严禁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项目;严禁使用挂靠其他企业资质的分包商; 严禁无资质

10、的分包商分包工程项目; 严禁以自然人个人名义承揽分包业务。)第二十条 项目开工前应根据投标书中对分包的要求进行整体策划,结合所要分包工程的特点和当地情况首先在公司发布的合格供方名册中选择合格分包方,并对其能力进行审查确认。第二十一条 分包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分包方应具有符合该分包工程所对应要求的资质,有符合此分包工程所需要的现场负责人及相应人员、施工机具,有类似的工程业绩,资金状况较好,近期内没有发生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二)能够按照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进行管理。(三)对有垫资要求的分包工程,具有一定的垫资能力,满足预测需要垫资的招标书中或合同明确的金额。(四)必须交纳合

11、同约定的风险抵押金。(五)建立常态化分包方资信备案制度。分包方预审需提供相关真实、合法、有效资信资料。(六)分包方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合法经营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具备相应的人员及专业技术资格;技术及经验水平符合工程分包业务的要求。(七)分包方备案需提供以下资信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经审核合格后保留复印件。其内容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委托书、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八)分包方备案需提供其履约能力证明材料:企业简介、工程业绩统计表、主要工程业务负责人个人简历等;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

12、状况,包括技术,周转工具、生产和生活设施(工具和设施提供相应清单);财务状况。第五章 分包管理原则第二十二条 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施工前,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人员进行工程交底,审批分包方的施工方案,确认和验证分包人员的资格、技术、设备设施和材料等,做好交底记录并保存。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施工过程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方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方造成的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分包方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所引发事故,责任由分包方承担。第二十四条 分包方必须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人上岗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技

13、术交底,否则不得上岗。第二十五条 分包方在公司施工期间,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贯彻执行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二十六条 分包工程由项目部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施工。分包工程结束时,总包单位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验收。第二十七条 分包方在需要的情况下,应制定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措施、制度和办法,接受公司的监督审核和检查。第二十八条 质量安全部及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包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及标准化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并限期

14、整改。第二十九条 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条款,达不到者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第三十条 建立分包方违约保证金缴纳制度。分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缴纳一定金额的违约保证金(可约定在合同中)。第三十一条 建立分包方履约保证金制度。按照中标合同价的3%-15%(不含质保金)收取履约保证金。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根据完成的工程进度确定其退还比例。第三十二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分包方需向项目部提交完整的交工资料,在规定产品可追溯性要求的情况下,作为顾客(

15、业主)建立档案资料的原始凭证。第三十三条 工程款结算支付(一)无论何种承包方式,工程款应先拨入到公司合同指定账户。(二)公司按工程进度扣除管理费用和保修金后,再支付工程进度款。(三)待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均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时,扣除保修金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付款额度要控制在最终承包价的90-95%以内,待保修期满后全部结清。(四)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要与发包单位一致;工程款支付凭证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应与分包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五)材料、设备采购/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致;材料、设备采购/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应与

16、项目实际及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第三十四条 过程评价(一)分包方过程评价从分包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结束为止。(二)分包方实施过程中,由项目部牵头按分包工程供方工作业绩考核标准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信誉、履行合同等每项指标进行评分,填写分包工程供方工作业绩考核表,并将考核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质量安全部,检查频率保证每季度至少一次。(三)对本季度评价不合格的分包方,项目部应对其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同时将整改结果逐级上报质量安全部。(四)建立分包方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在工程实施期间,分包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合同解除等重大事件时,项目部应在48小时内向质量安全部报告。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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