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大纲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掌握刑事诉讼法律渊源,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以及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范畴课程内容1.1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刑事诉讼法律渊源,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1.2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范畴考核知识点与要求(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识记:①刑事诉讼法律渊源;②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①刑事诉讼的法律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包括宪法、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②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指制定和执行刑事诉讼法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有三个重要的目的:一是从程序上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二是惩罚犯人、保护人民;三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指制定刑事诉讼的上位法依据我国的依据是宪法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指制定和实施刑事诉讼法所要取得的预期效果总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具体任务:一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二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三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领会:①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②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①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刑事案件,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它的特点是(1)刑事诉讼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主持进行的,因此它是一种国家活动,而不是个人行为2)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3)有特定的任务,即处理刑事案件,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以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因此它不同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4)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②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其性质是首先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其次是公法,最后是程序法应用: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刑事诉讼的公力求助性质及其同公民个人私力求助的根本区别二)刑事诉讼法学识记:①刑事诉讼的功能;②程序公正的要求;③我国的刑事诉讼阶段;④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①刑事诉讼法的功能:指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客观目标,具有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的双重功能②程序公正的要求: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所体现出的公正,其主要体现是:(1)诉讼程序严格依法进行;(2)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3)各诉讼主体能够依法参与诉讼的进程并充分表达意见;(4)诉讼中能够做到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5)违反程序办案的救济机制畅通、制裁机制有效。
③我国的刑事诉讼阶段:指刑事诉讼程序的步骤和运行秩序,共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大阶段④刑事诉讼的职能:指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作用和功能,有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领会:①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②刑事诉讼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③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④刑事诉讼阶段之推进方式;⑤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互动关系的理想模式①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以刑事诉讼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属于部门法学,其研究对象包括立法、实务和理论⑤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的良性互动关系是:控审分离、控辩平衡和审判中立应用: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基本原则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体系,掌握各项原则的基本内容 课程内容 2.1概 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阶段,对刑事诉讼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特点是第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对国家专门机关、公安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阶段,作为刑事诉讼阶段活动内在规律的反映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第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规范的地方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是各国长期的形式诉讼立法和司法时间经验的总结,反映了当代人类社会对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普适理解与追求,表征着人类社会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 与文明化进程这些原则主要有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控审分离原则、控辩对等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有14项):(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了;(4)依靠群众;(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8)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9)审判公开;(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1)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1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3)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2.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依法行使侦査权、检察权、审判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不能互相取代 2.3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义务主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违反法定程序的后果 2.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不受非法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指法院独立而不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和合议庭独立,这与国外司法独立的基点在于法官个人独立是不同的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指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依法独立或者作为一个系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不是指各个检察院独立依法行使职权 2.5依靠群众 依靠群众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专门机关办案和依靠群众的关系 2.6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的要求,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二者的关系:两者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依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如果不以事实为依据适用法律,就会丧失客观标准,会对案件作出不正确的处理以法律为准绳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保障坚持两者相结合,既能准确惩罚犯罪、打击犯罪分子,又能有效地保障人权,实现刑事诉讼的双重任务。
2.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的要求和体现: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应当分别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应互相推诿具体体现在诉讼职能分工和职能管辖分工“互相配合”的要求和体现: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互相制约”的要求和特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相互制约、平衡,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予以纠正,防止刑事司法权滥用而导致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以保证准确实施法律、正确惩罚犯罪、保障无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制约的双向性,第二是制约形式的多样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完整的、统一的整体,三者相辅相成,任何一项均不可偏废分权原则是现代社会通行的权利制约机制分权是为了制约,不实现权力的分立,就不能防止权力的高度集中而导致腐败同时,只有分权与分工,才能有配合因此,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落实和保障。
只有实行互相配合,才能协调各个专门机关的工作,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只有实现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完成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 2.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2.9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含义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意义:(1)根据我国《宪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贯彻该原则,有利于实现民族平等、巩固民族团结2)有利于各民族诉讼参加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有助于公安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4)有利于当地群众了解案情和诉讼情况,是当地群众受到法律教育,增长法律知识,提高法制意识,同时加强对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监督 2.10审判公开审判公开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审判公开的价值:监督价值、宣示价值、教育价值。
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及注意事项:四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4)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注意问题:(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2)不公开审理仅指不对社会公开,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仍必须公开,他们均有参加全部法庭审理活动;(3)前三种情形的不公开审理依职权决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权,第四种情形不公开审理依申请决定,当事人有选择权的,但最终是否公开审理要由法院决定;(4)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有的被告人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有的被告人不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则全案不能公开审理;(5)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2.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特定情况下还有权要求相关机关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二是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要求:有权获得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意义:(1)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参加刑事诉讼活动,有效地对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自诉人的刑事追诉活动,影响法院制作裁判的过程了(2)促使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进行诉讼活动,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受到侵犯,以尊重和保障人权;(3)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国家专门机关的诉讼活动保持最大限度的信任和尊重,增强他们对刑事诉讼程序和惩罚的认同感,加强司法权威,有效预防犯罪 2.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含义:(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3)在人民法院做出的有罪判决生效前,不得将被追诉人成为罪犯4)控诉方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5)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在确定法院定罪专属权、尊重和保障被追诉者的尊严和人权、控方承担责任等方面,均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